1.偽造的身份。「華盛頓郵報」 記者曾就到自焚而死的劉春玲女士和她的女兒劉思影的家鄉調查,調查結果顯然可以說明她們並不是法輪功修煉者。後來出現在電視上的「自焚未遂」的劉葆榮的說詞也說明她並非法輪功修煉者。這次被「審判」 的幾人顯然也是身份不明。
2.牽強的罪名。法輪大法真修弟子謹遵師父的教誨,靠正法與修煉而圓滿。自焚不但圓滿不了,反而會造下更大的罪業。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的審判不顧這一事實,不但把「焚人」當作「自焚」強加在法輪功學員名下,更把「自焚」和「他殺」扯在了一起,並以此給劉雲芳等人定了個「故意殺人罪」。毫無邏輯和道理可言。
3.荒唐的依據。當審判員問劉雲芳為甚麼去「自焚」,劉回答是「悟」的,王進東回答是根據劉的要求去做的。很顯然他們沒有按照法輪大法的要求去辦,這就如同違章駕駛的人出了車禍不能把責任推給汽車設計師一樣,那麼也就是說他們的言行跟法輪大法和法輪大法創始人沒有關係。那還牽扯法輪大法幹甚麼?
4.草率的判決。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為了達到詆毀法輪大法的邪惡目的,編造了一些謊言,亂說了一通,十幾分鐘的節目,只有簡單的幾句提問,法庭辯論和證言一點都沒有。半年多來,這麼一件轟動中外的一件大事,僅憑幾句提問就草草收場,想掩蓋江澤民集團假上加假,錯上加錯的罪行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