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關於中國大陸的所謂法律規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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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2月3日】

編輯:您好!

常常從大法網站上讀到中國大陸某某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判刑法輪功學員,我不知道這是甚麼法律。不久前,我通過可靠渠道得知他們在判刑時使用一個所謂法律文件。拿到那份文件,讀後發現措辭冠冕堂皇,卻並沒有一條敢於明確說明是針對法輪功的,是典型的流氓政治手法。該文件有一些具體指標,例如發多少傳單夠勞教或判刑。這些指標本身可能就是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

現在是全面向中國人講真相的時候,是否請編輯部組織一些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學員,從法律角度寫一些文章,揭露江氏政府是違法的,奉勸公檢法的人不要執法犯法,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魁禍首和幫兇。同時給相關的國際機構寫文章揭露中國江氏集團是如何系統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

中國大陸法院用來迫害法輪功的那份所謂解釋「法律」的「法律文件」,第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一讀者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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