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律師團代表,前往高等法院「刑事收狀處」遞狀 |
包括林曉凱在內的六位自訴人、一位未成年被害人,依《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中的〈殘害人群罪〉控告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前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三人。
這是台灣人民第一次控告中國官員,以及華人社會首宗控告江澤民的案件,也是繼美國、比利時、西班牙之後,國際上第四個控告江澤民的國家、地區。目前正準備提出控告的國家,則有澳洲、加拿大、瑞士、德國、愛爾蘭。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第一審法院在高等法院,七位學員今天上午並沒有出現,而是委託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律師團代表,前往高等法院「刑事收狀處」代為遞狀。
高等法院一旦確認管轄權的問題後,應會發傳票傳喚被告,透過台灣海基會司法協助送抵被告。
首度引用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制定於一九五三年,根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所制定,其主旨是懲治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之個人,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張清溪表示,非常高興台灣在一九五三年就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這麼進步的法律,江澤民等人權惡棍虐殺法輪功,完全符合這條法律中的罪行,把這樣的現行犯送上法庭,對於震懾及終止邪惡會起到很大的作用。
張清溪說,古諺「善惡有報,時候未到」,在人權成為普世價值的時代,「善惡有報」的時候已經來了,法律應該發揮懲惡揚善的作用,維護人間正義。對仍遭羈押的四名台灣大陸新娘,以及其他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也將用各種和平的方法營救,不會停止。
律師團代表說,在國內法方面,有最高法院判決為證,大陸地區三名被告之犯罪行為仍屬於領土內的犯罪行為,台灣對該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縱使認為三名被告為非在領土內犯罪,但只對中華民國國民犯罪並符合刑法第七、第八條的規定,我國法院照樣有管轄權。
在國際法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與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關於殘害人群罪的構成要件相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肯定殘害人群罪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亦即各個國家即使非犯罪行為地國亦可依其當地法律提起追訴。
律師團代表坦承,由於目前兩岸處於分治狀態,傳喚被告到庭有一定難度,但這場訴訟的意義,在於立即停止迫害並釋放四位台灣的大陸新娘。
她也強調,對於法輪功學員來說,能夠制止迫害,每個人都能站在正義良知的道德法庭上給予支持,就是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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