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小孩,從小隻會說些簡單的普通話和廣東話。當我8歲的那一年,我父親下決心教我中文漢字。父親先教我拼音,學到差不多了的時候,父親就從《轉法輪》裏的論語教起。開始,我讀錯好多字,幾乎每個字都會念錯。父親花了3個月才能讓我流利的讀下「論語」。之後,中國江××就開始迫害法輪功了。後來,我父親很忙,沒有時間再來教我中文了,我只好在每個星期的集體學法裏面慢慢跟大家學,花了很大的功夫。結果過了差不多八個月,我就基本上能夠讀下《轉法輪》了。
因為法輪功在中國受迫害,我覺得作為一個大法小弟子,也應該跟國內的中國人講真相。我碰到一位朋友,她經常在網上聊天講真相。她在網上聊天的時候我站在她旁邊,看她怎麼聊。後來她把聊天室和一些聊天軟件介紹給我,結果我也參加了這種聊天形式。由於我父親以前教過我拼音,就可以用這個方式在電腦上打中文字了。從那天起,我每天不斷地在聊天室講真相,雖然打字打的很慢,但是我還是沒有放棄。
開始在新浪網上的聊天室講真相的時候,我把自己說成是18歲,怕人家不願跟我聊,認為我太小不懂事,也沒有資格來評價中國為甚麼不應該鎮壓法輪功。開始時還行,但是逐漸就困難起來了。平時我都是先跟網友聊熟了才開始講真相的,讓對方覺得法輪功學員很好。有一次我在開始聊熟了的時候,有一個網友就問我最近有沒有考大學,我就回答說有,沒有覺得這點小問題會出現甚麼大問題。後來那個網友就問我的SAT考試考的怎麼樣,拿幾分。我突然感覺到一股熱氣從身體裏面發出來,不知道SAT考試是甚麼東西,回答不上來。我沒有辦法就告訴網友我母親叫我吃飯,就退出聊天室了。後來坐下來的時候,我越想越不是滋味,很難受。最後我悟到我講真相的時候說我們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修煉去做好人,但是我自己都沒有這樣做,我講甚麼真相呀!從那天起,我就開始用真實的年齡來講真相,結果比原來講的更好!我對網友說我才11歲,但是他們卻不相信,說我這麼小怎麼會知道那麼多大人都不會認識到的道理,很成熟,而且中文還這麼好,又是美國出生的小孩,覺得我很不簡單。
我覺得講真相先用第三者的口吻比較好,能夠起到更好的效果,因為國內網友對法輪功學員都有戒心。對方也會由淺入深的跟你談。每次用這種方法講真相都很容易。有一次一位網友對我說:你一定不是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會像你這樣。後來我跟他說我就是法輪功學員的時候,他很吃驚,也明白真相了,不用我再解釋了。
每次開始講真相都要發一會正念,鏟除另外空間的邪惡,發完了我就會開始從SARS說起,然後就慢慢開始講法輪功真相。有些時候,不用我怎麼講,對方就會感到我很正常,根本就不像中國政府說法輪功學員的那樣。其實我一直覺得,網友看到你的表現,跟正常人一樣,就會願意跟你聊,就會起到講真相的效果。但是,有些人還是執迷不悟,還是對法輪功有反感,我就會跟他們講善惡有報的道理。首先我就會說「古人曰,善惡有報,不清楚的事情不要亂說。」這樣對方有時會比較冷靜的思考再去評論。因為對方通過聊天已經算是了解我了,很多事情我都懂,不像一般的小孩,就會聽進我的話。我然後就說:最近看到一個網站,裏面有國外對中國政府的評論,你知道嗎?對方聽到這個消息就很好奇,開始問有甚麼樣的消息。這樣他們不會覺得反感,也不會馬上去罵人。開始時我不敢立刻去說江××對法輪功的迫害,就先舉例說SARS在中國是如何被隱瞞和爆發。這樣他們容易接受,打開他們的思路,然後就慢慢講迫害法輪功真相。
有一次在講真相時,一位網友得知我所住城市,就說,「前幾天我收到一份你們那裏寄來的法輪功光碟,但不想看。」我只好給他講天安門自焚真相。他不相信,說「你有證據嗎?」我說「有啊!那個光碟裏就有。」他說「那好,那我就看看這個光碟吧。」
有一個人對法輪功很有好感,當跟他講完真相的時候,我就開始向他洪法(當時他還不知道我是法輪功學員),我說我以前很小就戴眼鏡,二百多度的散光,但是自從我煉了一個功法以後就完全恢復了。網友就馬上問我:煉甚麼功法,有這種奇效,比法輪功還好啊?我回答說:呵,我煉的就是法輪功啊!
有一位內蒙古網友,因為他本身就不喜歡江××,他了解真相後告訴我,法輪功平反的時候,他會跟大家一起大罵江××,他再跟我說江××是多麼的壞,是賣國賊等等話。雖然他跟我講的時候用了很多不雅之詞,我還是替他高興,因為他知道了真相。還有一位叔叔,聽完我講真相他很感激,他跟我聊了一番真覺得他自己清醒了好多。我知道他們心裏充滿了感激,因為,就像師父說的,每個人都有自己明白的一面。
現在講過真相的網友已超過150多個了。他們了解真相後已經對我很有好感了,問我到底是不是12歲。我回答「是」。他們都很吃驚。我知道,我的智慧來自大法的修煉,是師父給我的。網上聊天是講真相的好方法,但難免會遇到些壞人,罵髒話,講下流話。如果不是學法修煉,是很容易被污染的。對那些人,我還是給他們知道真相的機會。作為修煉人,別人可以對我不好,我不能對別人不好。
謝謝師父。謝謝各位叔叔、阿姨。
(2003年11月美東南法會(亞特蘭大)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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