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電話告訴派出所所長:「我知道人不是你們作主抓的,該給的東西給齊,我會請律師。」又過了兩天的早晨,派出所打電話讓我馬上去取東西。我妹怕是圈套,不讓去。我們沒做錯任何事,一直努力做好人,幹嘛要怕他們?他們領人抓走我愛人,他們不對,應該他們怕我。但我心裏還是提醒自己要警覺一些。出乎意料的是:兩天前的那位警察熱情地在樓梯口迎接我們,並領到所長室。警察所長、指導員,還有幾個警察都熱情地讓座,七嘴八舌又驚奇地說:「真好了,真好了!」(我曾被無理關押迫害導致身體非常虛弱。)指導員說:「哎呀,某某,這沒打針,沒吃藥,又好了,這更得煉了!」我妹說:「告訴你們,我姐只要能起來煉功,自己就會好,你們還不信。」大家都善意地笑了。那時電視正演所謂的「天安門自焚」,我給他們講了天安門的見聞,主要告訴他們便衣非常多,別說坐下盤腿再往身上澆汽油,就是站那稍一猶豫,就會被抓上依維柯車,挨一頓暴打,所以「自焚」肯定是假的。有警察問那怎麼拍的?我說:演電影唄。大家都點頭。派出所所長將我愛人的所有物品都還給我,又把「勞教判決」也給了,並告訴我去哪上訴。
記得一次去派出所開證明(勞教所不許探視法輪功學員,必須有市公安局610的證明),當時我把這當成辦常人的事了,結果所長推責任說人不是他們抓的,跟他們沒關係。看他這麼麻木,我意識到了自己的責任,一定得使他清醒,所以正告他:「怎麼不是你抓的?不是你領一大幫人去的?沒有你,我愛人怎麼能開門呢?他就認識你才開的門(當時是所長和居委會主任叫的門,其餘惡警藏在樓道拐彎處)。你還總說我愛人是好人,參與抓好人就是幹壞事,幹壞事會遭惡報的。」他小聲爭辯說:「不抓上邊不讓,沒辦法。」我又進一步正告他:「甚麼上邊不讓啊?!上邊不讓的事多了,吃喝嫖賭都不讓,哪件事你們管好了?就看我們法輪功學員老實、好欺負,是吧?給自己昧良心找藉口。你不會去轉一圈,回來說人沒在?怎麼沒辦法?還是自己願意參與。」
說完,我又緩和口氣很誠懇地說:「我真的為你好,咱們這麼熟,要是不給你說清楚,以後你出甚麼事,我會覺得對不起你。」他領會了我的好意,說以後儘量不參與,也很高興地給我開了證明。我體會到:講真相時,是放下自我,完全為了別人好,用心去講,而不只是用嘴說。仔細感受、體會對方的善念,哪怕一點點,我都非常珍惜,用來啟發他們的正念。有時我都會為自己的良苦用心而感動,要流淚。
2001年4月的最後一天晚上,指導員給我打電話,假借關心我愛人情況。我語氣平和而堅定地對他說:「今天是甚麼日子,你清楚,我也清楚(當時每逢節假日公安系統就下令抓捕、監視法輪功學員)。我愛人是好人你也明白,如果你再對我如何,你會一輩子良心不安的。」我當時的心真的很堅強,他感受到了這一點,連忙說:「別有想法,甚麼事都沒有,就是問候問候你。」從此他再沒有騷擾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