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3月19日去桃園派出所蓋章,派出所讓我提供病歷,我們把病歷給他們之後,他們讓我們等通知。等了一個多月一直沒給辦理,在此期間我們多次詢問社區和派出所,他們一直在說等通知。等到2004年5月中旬,我聽說辦理出國手續簡化了,直接在西大街警務大廳辦理,我和我家人一起去警務大廳辦理護照。警務大廳的工作人員不予辦理,理由是因有備案,讓我們去找國保大隊。我姐夫去國保大隊兩次,都是找不到人或人不在,我們了解到國家對辦出國護照是有規定的,公民是按需辦理,應直接受理。他們一直不予辦理到底為甚麼,經多方了解,我們才知道其原因是因為我的愛人和婆婆、還有我愛人的七姨(馬蘊華,現在仍在陝西省女子監獄關押著)至今修煉法輪大法。
我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家裏親人修煉了法輪大法就不能出國探親,況且我手裏還有加拿大大使館給我母親出示的殘疾證,我們探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胡錦濤主席在四中全會中指出: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執政,可是為甚麼基層就不給辦理?
在此我希望得到各級政府和善良的人們的幫助,也希望國內國外媒體予以關注,因為這關係到整個國家嚴格依法執政的問題,也是維護國家憲法的問題,為此,我感謝全世界善良的人們給予我的支持和關心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