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綁架
2003年9月6日上海大法弟子張曦川在租借的上海嘉定區江橋鎮建華村122號被非法綁架,現場搜走大量真象資料、光碟。9月7日大法弟子趙洋被非法拘捕。9月12日大法弟子謝珩被惡徒帶走。緊接著大法弟子夏海珍、范彥銘、劉傑雲等數名大法弟子被非法綁架。一週後另一個大的資料點被破壞,大法弟子季平、黃定義、褚學士、蔣濱等數人被惡徒抓走。
據分析這二個資料點的破壞有一定關聯,在一份對大法弟子的勞教決定書中判斷,惡徒認定大法弟子謝珩、范彥銘和這二個資料點活動有關係。在這一個月中,上海二個大的資料點相繼被破壞,對上海地區講真象有一定影響。一些弟子在一段時間沒有資料來源。
在出事的前兩週,季平和范彥銘曾接觸過季平在江西老家的一個人(原是當地的輔導員),後在廣東開服裝廠,此人稱到上海來採購產品,順便看看季平,他還到過黃定義的辦公室。但後來大法弟子從他的談話中發現十分可疑,很多話不在法上,老是探聽學員情況,並總是鼓動學員一起搞一次大的行動。有一次和他在外面談話時被四、五個便衣跟蹤,范彥銘當面把師父警告當特務的講法告訴了他,希望他有正念。從那以後季平再打他手機時,他再也不接了。
被綁架的大法弟子多數以前已經被非法勞教過,他們的情況是:
張曦川:出生於1973年11月26日,戶籍陝西咸陽西北國棉二廠26樓28號,碩士文憑,原繫上海怡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電腦管理員。2001年2月28日被非法勞教1年半,前後關押在上海第一勞教所(江蘇大豐)和上海第三勞教所(青東農場)。
謝珩:出生於1973年8月29日,家住上海嘉定區江橋鎮華江支路600弄67號101室。2000年10月2日,被非法勞教1年。
趙洋:出生於1979年10月1日,老家山東淄博。家住上海寶山區通河六村131號603室,2001年2月13日被非法勞教2年。前後關押在上海第一勞教所(江蘇大豐)和上海第三勞教所(青東農場)。
黃定義:同濟大學碩士畢業,在2000年8月被非法勞教2年,出事前在一家私營的建築設計公司上班,任部門經理。明慧網曾做相關報導,當時已被批准「逮捕」,應該已被非法判刑,目前情況不詳。(請知情者提供詳情)
季平:2003年9月在閘北區被抓,10月份被非法判勞教三年,12月被送到上海市第三勞教所(也稱青東農場),到目前1年多尚不允許家人接見和通信。這是季平被非法勞教二年後於2002年5月12日期滿釋放後的第二次勞教。
褚學仕: 同濟大學畢業,和黃定義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於2003年5月第一次非法勞教2年期滿釋放,僅獲得自由4個月,現又被勞教3年。目前勞教所的惡警無法轉化他,把他送到勞動中隊繼續迫害。
蔣濱:上海財經大學畢業,2003年8月份曾找到一份工作,被當地610打電話到用人單位,告知他是修煉法輪功,不得錄用。後在一次非法拘捕中脫身離家出走。此事曾於去年明慧網做相關報導。
范彥銘: 2000年7月曾被非法勞教2年,目前情況不詳。
二、 非法審判
2004年2月,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對張曦川、謝珩、趙洋進行了見不得人的秘密審判,預先不敢通知家人,他們指定了3名辯護律師,按照已經決定好的方案草草走過場。
三名大法弟子目前情況是:
張曦川被非法判有期徒刑6年,上訴被駁回後,張曦川一直在絕食抗議。
謝珩被非法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上訴被駁回。
趙洋被非法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上訴被駁回。
三名大法弟子均明確表示不要指定的律師為自己辯護,同時聲明修煉大法無罪,要求無罪釋放。
三名指定辯護律師(電話和地址見附錄):
上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 ,被指定為謝珩辯護。
上海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姣嬌,被指定為趙洋辯護。
上海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諸雪軍,被指定為張曦川辯護。
判決書日期 2004年2月20日
審判長 徐聞翌
審判員 倪偉 (個人資料見附錄)
代理審判員 葉X
三、 謝珩父母講述綁架經過
2003年9月12日上午10點多鐘,一個惡徒跑到我兒子謝珩的電腦部,買了一個電腦光驅,說回去用用看,如不行就請謝珩去調試一下,並把電話號碼要去了。到了下午2點鐘,打來電話說光驅讀不出來,叫謝珩去處理一下,並告訴了地址,謝珩拿上工具,騎上自行車,一去就被特務非法綁架了。
到了第二天上午,近十輛嘉定公安局警車停在短短的一條黃陵路上,警察闖入謝珩的電腦部,非法搶走了一台理光複印機,下午就沖到我家非法抄家,進門開口就要謝珩的手機Call機,接著就要電腦,它們把衣櫥、書櫥等全部翻了一遍,沒有抄到甚麼重要證據。當初在2001年9月非法綁架我時,我根本不會用電腦,而謝珩剛剛從大豐(上海第一勞教所)回來半個多月,剛組裝了一台新電腦,就被黃浦惡警搶走了,當時還有打印機以及所有的大法資料和書籍。所以,這次小兒子想這台電腦不是他哥哥一人用的,他也要用的,為了怕再次被非法抄走,所以就把主機拿走了,這些惡警一看電腦不在家,就威脅謝珩的爸爸,說你們父子都要負刑事責任,並要他爸爸保證在第二天(9月14日)必須找到小兒子把電腦交出來,並逼迫他爸爸必須叫小兒子主動去派出所錄口供,否則後果自負。他爸爸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找到小兒子將電腦交給了他們,小兒子被非法拘禁,因在電腦裏他們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所以,對小兒子進行威脅,刑訊逼供,說他窩藏罪證,要判幾年刑。同時,又把謝珩爸爸叫到江橋鎮派出所,三次錄口供,並一再威脅窩藏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並不斷施加壓力要謝珩爸爸配合他們,謝珩爸爸肯定說沒有,這才放過他,小兒子被他們威嚇得胡亂的說了幾句,於24小時後放回,但給他的處罰是:因隱匿罪證案,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一年,並交納保證金5000元,我家沒有經濟能力交納,最後還是硬逼迫交了3000元保證金,才將小兒子放回家。
再說謝珩從9月12日下午被非法綁架後,直至14日夜晚,二天三夜不讓睡覺,不給飯吃,輪番進行非法刑訊逼供,謝珩就是不開口,其中嘉定公安局的刑偵科科長徐斌就跑到我家找到謝珩爸爸,叫他寫信勸勸謝珩,他爸爸在當時我勞教還沒有釋放,謝珩已被非法綁架,小兒子又遭非法拘禁,所以就寫信告訴謝珩家裏的遭遇,這樣謝珩才默認了別人對他的指控。
我勞教釋放後,無法和謝珩溝通,在這一段時間裏我們找徐斌,找嘉定區610辦公室,多次詢問謝珩他們甚麼時候開庭,我們要參加庭審,他們來回推,叫我去問法官,法官也裝糊塗,不告訴你。2月24日嘉定區國保處,610和公安局徐斌三人來到江橋,把我叫到居委會找我談話,我還在打聽開庭日期,他們都說不知道,結果,第二天2月25日秘密開庭,他們暗箱操作,機械性的走過場。在謝珩被非法判刑後,第一封來信是這樣寫的「……這次開庭我沒看到你們到法院,不知是怎麼回事,按理法庭應通知你們的,這開庭就像走過場,既簡單又迅速,有好多問題,我還沒有搞明白就結束了,所以你們回信時,把搜查家裏和店裏的物品清單複印一份寄給我看一下,在法庭上這些東西都沒有給我出示,甚至證據和鑑定書也沒有,全是我說甚麼,他們就怎麼判。……」他們是前有非法綁架,所以才會有後面的這種沒有證人證據的非法判決。
2004年3月3日我們收到謝珩的判決書,因為他做真象資料,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我和他爸爸認為這是迫害,我們要上訴,我們先到嘉定檢察院找負責這件案子的檢察官莊友忠,他不肯見我們,下午再去找他時,他叫門衛帶話說這案子已移交法院了,與他已經無關了,判決還沒生效就與他無關了,這是司法官員說的話。再去找法官徐聞翌,她一開始說家屬可以上訴,等上訴狀交去時,又無理的說已經超過期限了,不接狀紙。並把我們推到中級人民法院,我們就中院和法院來回跑,中院的接待員說我們沒有超過期限,並叫我們從郵局寄去,按郵件上的郵戳日期為準,我寄去後,杳無音信,接著我又打電話問她上訴狀收到沒有,她不正面回答,並說這件案子另兩位當事人開過庭就提出上訴了,謝珩可以和他們一起開第二庭。這就是剝奪了我們上訴的權利。後來,中院將另兩位當事人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其中一位叫張曦川的大法弟子,從駁回後,絕食至今,現已轉往提籃橋監獄,現在情況如何就不知道了。事後,我又問了那位徐法官,這案子的當事人提出上訴時,為甚麼不讓他們陳述自己上訴的理由,她回答說:「這是刑事案子,與民事和經濟案子性質不同,一般都是維持原判。」這是甚麼法律,判死刑的還得給說話的權力了,而對這些說真話的好人卻要受到這種懲罰,這些公安和司法部門的承辦人自己在踐踏憲法和法律。
這就是謝珩被非法綁架後,家人受株連,一起被迫害,以及我們要上訴的前後過程。
上海大法弟子 孟繁珍 謝賢泰
2004年10月2日
謝珩一家最新情況:謝珩家原屬動遷戶,搬遷時,因謝珩已經判刑,動遷負責人沒有把謝珩的人口計算在內,家人交涉也沒用。今年10月份,即謝珩父母寫了謝珩被綁架經過不久,父親在長期悲痛和病業折磨中去世。江××和上海的迫害大法的惡人身上又多了一筆罪惡。
四、 季平被迫害事實
大法弟子季平於1998年10月左右在江西崇仁縣得法。2000年5月13日進京上訪被遣送回上海,即被勞教二年。季平在勞教所中一直表現十分堅定,邪惡從他身上得不到任何一點東西。被釋放後, 從2002年7月起到了一家市內速遞公司做外勤工作,單位老闆對他十分信任和放心,把公司最難的業務交給他去完成。小季在工作中任勞任怨,給客戶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當人們得知他這麼善良的好人曾被非法勞教二年都覺得不可思議,感到國家這樣下去要毀掉了。
季平於2003年9月20日左右在閘北區的家中被抓,10月份被非法判勞教三年,12月被送到上海市第三勞教所(也稱青東農場),到現在已經一年多過去了,家人只收到過今年年初從勞教所寄出的一封短信,從此杳無音信。父親多次寫信給季平,但如石沉大海,到現在一件衣服都沒有寄進去過,現在天又冷了,兒子怎麼樣了?中秋節時父母看著大法弟子送來的兩盒月餅,想寄不知往哪裏寄,兒子都不知是死是活……目前一家人始終生活在痛苦和憂慮之中。據曾經被勞教過的大法弟子說,這是上海勞教所執法違法迫害大法弟子以及無辜家人的慣用伎倆,其中惡警洪×× (警號3130651,指導員,現已調離)、施利群(警號3130652)經常動不動就對它們看不順眼的大法弟子進行這種「處罰」。
季平一家生活很艱苦,奶奶、父母和弟弟住在一間只有15平米左右的小屋裏,父親長期上夜班,只有每月600元收入,母親好不容易找了一份臨時工,三班倒,只有340元。奶奶有較嚴重的精神障礙,這樣一月940元要養活三口人。弟弟做臨時工解決自己生活。
在此,我們上海弟子應加大做真象的力度,揭露江××對善良民眾的迫害,揭露上海地區那些死心塌地和江××一條黑道走到底的邪惡之徒進行毀壞人類道德、滅絕人性的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我們也呼籲上海有良知的正義人士一起抵制這些破壞憲法、肆意踐踏人權的罪惡行徑。
五、 謝珩父母上訴狀
上訴人:謝賢泰,孟繁珍
被上訴人:謝珩
上訴人因謝珩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03)嘉刑初字第395號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無罪釋放
上訴理由:
一、 我們首先申明一點,法輪功不是×教,他是正法修煉。法輪功在修煉界開闢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告訴人們經過修煉做一個覺悟了的人。在《轉法輪》中一再告誡學員在任何環境下,都要嚴格要求自己。時時刻刻用真、善、忍來約束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個道德高尚的好人,法輪功是使每個學員在思想和生命境界真正得以昇華的正法修煉。
二、 法輪功的修煉完全是現代社會生活中的個體行為,是個體修煉組成的鬆散人群,每個人都是自主的、不存錢、不存物,沒有任何宗教形式,法輪功學員完全是人傳人、心傳心,是自覺自願的,所以,法輪功沒有組織的概念。
三、 對法輪功的處理上,在99年7月非法取締時,是江氏集團盜用國家的宣傳機器,用謊言栽贓誣陷法輪功,矇蔽了所有的民眾,並且封鎖一切讓百姓可能知道真象的途徑。為了加強打擊力度,扭轉迫害的被動局面,把精心策劃的「天安門自焚案」以及多個殺人血案一律栽贓給法輪功,挑起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心理。並且不准法輪功學員上訪講真象,學員們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公民權益,在高壓下,才採取了各種辦法,向人們講述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真象,其中包括發傳單、光碟、貼不乾膠等。因為這些真象資料中,向人們講述了法輪功是以修煉真、善、忍為本,教人重德向善,提高身體素質的好功法。還包括「天安門自焚案」及多個殺人案自相矛盾,邏輯混亂,完全違背真、善、忍的惡毒謊言。為了使迫害不斷升級,於是,在2001年6月出台了違反憲法的解釋(二),全國只要是煉法輪功的絕大多數被抓捕、判刑、勞教、拘役甚至被送進精神病院,在這種剝奪人身權力的場所裏,用精神的摧殘(強制洗腦),肉體的折磨,使用最邪惡的高壓手段,迫使學員放棄自己信仰。
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意在剝奪公民的人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善良民眾的知情權,這是對憲法的踐踏。在這種不讓當事人講真話的強制手段下,當事人拒絕法院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是正當的,因為這只是機械性的走過場,根本談不上公正。我們認為,他們唯一為自己辯護的觀點,都是那些所謂的「罪證」──法輪功的真象資料。所以,他們披露事實真象,向民眾表達自己信念和觀點的行為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正當的,何罪之有。
以上是作為謝珩的父母親對謝珩一案所提出的上訴,我們要求無罪釋放。
此致
嘉定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謝賢泰 孟繁珍
2004年3月10日
六、附錄 (國外弟子打上海地區電話撥:8621然後加以下電話號碼)
上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嘉定區金沙路 85號
電話:39911430
郵編:201800
主任:朱文榮
專職律師:李 強(被指定為謝珩辯護)、黃承富、譚建忠、蔡建華、馬棟樑、史潤友、趙彩蓮、陳中秋、朱文榮、唐寶良、劉家俊、徐孝娜、李 力。
上海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嘉定區沙霞路 74號
電話:59538354
主任:吳宇崗
專職律師:沈姣嬌(被指定為趙洋辯護)、吳 軍、管敏正、徐曉山、董 昊、張長清、鐘人鑑、顧 冶、張 健、肖一、馮可雲、陳進龍、楊 洪、倪 偉、張家駟、方 標、吳 斌、汪瑞華、葛永彬、黃佩鳳、李啟喜、鄭岐山、陶劍雯、李亞偉、王潤華、徐亞芬、張長越、吳宇崗、范碧華、郭維民。
上海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地址: 嘉定區嘉定鎮博樂路70號/1
郵政編碼: 201800
聯繫電話: 69985091;69985092
傳真號碼: 69985901
電子郵件: shzzls@jdonline.com.cn 59538354
主任:周新元
專職律師:諸雪軍(被指定張曦川為辯護)、沈豔紅、孫書文、高濤、俞國棟。
倪偉(在嘉定區人民法院對三名大法弟子非法審判的審判員)法學學士、管理合夥人,律師。1989年起分別工作於上海高級法院、上海中級法院、第二中級法院,分別擔任經濟審判庭代理審判員、審判長等職。
正瀚律師事務所 免費電話/Free-call:800-82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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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室 聯繫電話:59521000×605、59521000×615。
2.刑事審判庭 聯繫電話:59521000×505
3.民事審判庭 聯繫電話:59521000×301
4.經濟審判庭:經濟審判一庭 59521000×402,經濟審判二庭 59521000×422
5.行政審判庭 聯繫電話:59521000×416
6.審判監督庭聯繫電話:59521000×407
7.立案庭 聯繫電話:59529150
8.執行庭 聯繫電話:59521000×201
9.政治處 聯繫電話:59521000×608 59521000×609
10.研究室 聯繫電話:59521000×501
11.後管科 聯繫電話:59521000×518 59521000×519
12.司法警察大隊 聯繫電話:59521000×101 59521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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