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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僑報》《星島日報》毀謗案提交美國最高法院

——──律師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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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2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史都華大法官曾經說過這麼一句話﹕「輕易可以撒謊的環境猶如毒氣般可以使整個社會受到污染並使其墮落。」(《1966年在 羅森柏拉特案判決中所發表的贊同意見》)

2004年11月8日,代表紐約法輪功學員的律師韓淑惠將法輪功學員控告《僑報》和《星島日報》誹謗罪一案正式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針對提交此案到美國最高法院,韓律師談到了以下幾點: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媒體自由,言論自由」不保護實質上是受到江氏集團獨裁者控制的打人棒子。江氏集團在美國,特別是在紐約,對法輪功的迫害極大程度上是通過對中文報紙的控制﹐以方便散發刻意捏造的假新聞,意在製造海外華人對法輪功的敵意和仇視。 媒體在自由的社會裏是一個交流和拓展思想和信息的珍貴權利。為了確保這項權利﹐以民主自由為立國之本的美國在她憲法的第一修正案裏具體的列出其人民所享有的「媒體自由」和「言論自由」。可是在江氏獨裁者對法輪功學員大批的施以精神摧殘﹐洗腦﹐肉體極刑﹐殺人滅口不手軟的迫害中,戴著「媒體」面具的兩家陰暗中文報紙其實只是在利用報導的形式大面積的宣傳有利於繼續迫害的謊言,刻意歪曲事實﹐混淆是非﹐散布仇恨,使不明白真實情況的讀者對長期的歪曲報導信以為真。這種把讀者當成傻子﹐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報導﹐同時也在麻痺著人們的良知﹐毒害著求真的善良風氣﹐和摧毀著人性和社會文明。

《僑報》從迫害開始的3年中,共發表了300多篇惡意詆毀法輪功的文章,幾乎是每3天就有一篇,其中許多是新華社的文章原文刊載。《僑報》對法輪功的惡性文章主要可以分成四大類:(一)煽動性的報導由紐約中領館或其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團體所主辦的反法輪功活動;(二)詆毀性的報導紐約法輪功學員的反迫害,反酷刑和其它社區活動;(三)轉載中共官方媒體的文章(如自焚,自殘,殺人等無法讓任何非官方證實其真實性的報導);(四)充滿無法讓任何非官方得以證實其例子的結論式文章。

泛華科技集團公司是紐約《星島日報》的母公司。泛華集團同時也是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的合作對像﹐並且直接管制著新華社的網上新聞。2001年9月20日,紐約911 恐怖份子襲擊後的一個多禮拜,《星島日報》發表了附有彩色圖片的整版煽動性文章﹐標題為「激進宗教主張毀滅世界」, 其中列有法輪功學員的打坐照片並附有歪曲文字﹐重複著關於自焚等用來誤導讀者的文字。巧合似的﹐《僑報》在2001年9月20日當天也刊登了一篇利用911恐怖事件詆毀法輪功的文章。《僑報》和《星島日報》猶如一唱一和的在演著一出即將被拆穿和被世人唾罵的醜劇。

江氏集團不僅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進行肆無忌憚的造謠,誹謗,誣蔑,歪曲,它也同時在污染著整個中華民族,並且把他的毒爪伸向國際社會,向國際上的主流媒體同樣以大手筆和大量的歪曲宣傳輸出針對法輪功而蓄意捏造的謊言。

在享有自由法治所給予的權利時﹐一個社會單位是要對所賦予的權利承擔起責任的。在擁有自由的時候﹐相對的是需要付出的。也就是說﹐在享有自由和權利的同時是必需要自我約束和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法輪功在美國是合法和受到法律保護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保護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的。如果《僑報》和《星島日報》敢自稱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那麼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作為江氏獨裁者的造謠宣傳工具﹐它們刻意的散播著欺世謊言、製造華人對法輪功仇恨,企圖壟斷人們對法輪功客觀的認識和思考,已經完全喪失了媒體道德和作為一個媒體,對讀者、對社會所應該有的責任和態度。

《僑報》和《星島日報》在其本質上的選擇使它們無法像其它客觀媒體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媒體自由,言論自由」的保護。這個決定是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所視為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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