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普卡今天午間在渥太華國會山莊舉行記者會,對法庭的裁決表示高興。他指出,裁決說明,中國駐加拿大外交官員不能再以具有外交豁免權來逃避任何民事責任。他說,潘新春是一名領事官員,他在這一事件上不能享有豁免權,因為他的所為已經超出了領事官員的職權範圍,所以他被判有罪。
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在多倫多星報發表了一封為中國當局隱瞞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疫情做辯護的信,信中用惡毒的語言攻擊契普卡和其他法輪功學員。
契普卡於去年八月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潘新春誹謗並煽動仇恨,對他造成了傷害,要求賠償十萬加元。但是,潘新春以自己是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權為由,拒絕接受法庭發出的傳票,也拒絕出席法庭審理。
法庭在潘新春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並作出了裁決。契普卡表示,他把要求賠償的金額從十萬加元降低到一千加元,主要是為了縮短法律訴訟的程序。契普卡說,我控告潘新春並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原則。我的目的是制止他繼續在加拿大傷害無辜的人。
契普卡二零零二年二月(編者註﹕應為2001年11月)曾經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悄悄拍下了外國法輪功成員示威被捕的場面,並提供給海外的電視台播出。根據安省高等法院主審法官史匹格在庭上指出,即使潘新春屬中國駐多倫多的外交人員,但是他發表文章時,並非以外交人員的身份,而是以個人身份發表言論,故不可享有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判罰潘新春需付給契普卡所要求的損害賠償金一千加元,並需繳付訴訟費用一萬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