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我們是鳳城市被非法迫害、關押在不同地區的法輪大法弟子、家屬及全體法輪功修煉者。經過調查核實,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等部門非法迫害了為數眾多的大法弟子,特此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被告:鳳城市政法委「610辦公室」
案由:被告超越職權並濫用職權,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停止迫害,解除關押,無條件釋放
2.對原告賠償非法關押期間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依法懲處犯罪分子
事實及理由:
自1999年7.20以來,鳳城市「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等部門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致使1人被迫害致死;11人被非法判刑;近40人被非法勞教;16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60人被強制「洗腦」;70多人被非法抄家;大法弟子被非法罰款近20萬元,數名大法弟子被迫流離失所,妻離子散。
何謂「610」?翻遍中國所有法律,都找不到「610」組織成立和運作的依據。它完全凌駕於法律和同級政府機構之上,相當於當年德國法西斯組織「蓋世太保」及中國「文革」時期的「文革小組」,是中共「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各級「610」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的獨立體系,對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權力,其職能是「指導和協調公、檢、法、司法、安全各部門偵察、抓捕、起訴、審判等處理法輪功工作的一切活動」,並且只直接對上一級「610」負責。這種因當權者為了強行鎮壓的需要而臨時成立的「辦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極大踐踏,令中國所有法律工作者蒙受了違背道義、良知和法律的恥辱。
綜上所述,鳳城市「610辦公室」人員濫用手中權力,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殘酷迫害,不僅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造成了公檢法司等部門為主要犯罪系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刑法》的多條規定。
以下為法輪功修煉者受到非法迫害的部份案例。
案例1:2000年10月初,在鳳城市「610」的操縱下,鳳城市鄧鐵梅路派出所幾名警察突然闖入翰墨小學音樂教師、大法弟子於鳳華家中,未履行法律程序即非法抄家,正在下班回家路上的於鳳華得知後被迫流離到大連。2001 年1月,於鳳華因在大連市區掛「法輪大法好」橫幅被當地警察非法綁架,由於鳳城市「610」的參與,於鳳華被大連法院非法判重刑8年,後轉入瀋陽大北監獄。 2004年5月5日,大北監獄通知於鳳華家屬來接人,這時於鳳華已經被折磨得奄奄一息,家屬接人時,於鳳華是被人用擔架抬出來的。回家幾天後,5月10日晚6時左右,於鳳華含冤離開人世。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
2、《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
依照《刑法》第245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3年1月28日,鳳城市石油公司工人、丹東市勞動模範李世文,在散發法輪功真象材料時被鳳城110警察非法綁架,並扒下他的毛衣打他、凍他。李世文臉被打青、打破,接著無證非法抄家。李世文在鳳城監獄關押期間,因煉功被毆打,蹲小號多天,被折磨得皮包骨。6個月後,在鳳城「610」的授意下,李世文被非法判刑4年,現在本溪監獄遭受迫害。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2、《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按「610」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辦案);
3、《刑法》第248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依照《刑法》第248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孫鳳清、張盛芹、蔡淑芹為講清真象在雞冠山鎮發放真象材料時,被雞冠山鎮派出所非法綁架。在鳳城監獄關押期間,不許家人探視,「610」人員非法參與提審、定罪,4個月後未履行正常法律程序秘密開庭審判,不准請律師辯護,非法將她們判刑3年~3年半,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每天強制勞動15個小時以上。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事訴訟法》第91條,超越職權並濫用職權;
2、《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3、《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
4、刑事訴訟法多條規定,不經任何法律程序非法判刑。
依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罪人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4:2004年4月17~20日,在鳳城「610」發起的又一輪瘋狂抓捕大法弟子的行動中,鳳城市文化派出所和白旗鎮派出所連續無端從家中綁架了大法弟子張淑清、趙桂蘭、吳桂芹、金秀清。4人被關押期間不許家人探視,5月27日,在鳳城「610」的授意下,4人被非法教養1~3年,劫持到馬三家教養院。
此案例被告觸犯了:
1、《刑法》第251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3、《刑事訴訟法》第64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4、違反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12條,非法勞教法輪功修煉者。
鳳城市「610辦公室」所犯罪行罄竹難書,限於篇幅,不在此一一列舉。
我國的《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規定,大法弟子堅持信仰、講清真象是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違反《憲法》或與《憲法》相抵觸的都是無效的。
各位法官:法輪功修煉者是修「真善忍」的人,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比好人還好的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邪惡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團非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是對中國這五千年文明古國的極大嘲諷!對法輪功修煉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殘,逼著好人說假話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
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也傷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別是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不是犯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他們信仰「真善忍」,自覺做好人,如今卻身陷囹圄,完全是江××操縱著「610」組織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儘管媒體還在不斷地造謠,誣陷,但在法輪功學員們和平、理性地向民眾講述真象的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輪功的真象,越來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義的一邊。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具狀人:受害者家屬及鳳城市全體法輪功修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