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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610踐踏法律 加緊迫害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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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3日】日前,湖南郴州610進一步加緊迫害大法弟子,按黑名單非法綁架、秘密審判、私設公堂、刑訊逼供,達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

李佔鮮就是典型的遭受迫害的例證之一。人們還沒有忘記2004年年初拾得600元和6萬8千元歸還失主的動人故事,就是李佔鮮夫婦所為(見明慧網2004年7月4日報導:從600元到6萬8千元)。這樣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就是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2000年曾被非法判勞教1年半,2004年8月19日再次被610以莫須有的罪名,在郴州市華寧花園遭桂陽縣公安綁架。桂陽縣公安在綁架李佔鮮時,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開具拘留證,沒有關押在桂陽縣的看守所或拘留所,而是私設公堂,非法將李佔鮮關押在桂陽縣黨校,用腳鐐手銬將其吊了五天五晚。惡人惡警為了達到迫害之目的,連續酷刑、實施逼供、誘供,並威脅說:「陳兵志(郴州市國保大隊政委)拿了你二萬多元,你就搞得他下不了台,這次起碼要判你10年」,「如果你不承認就把你老婆、孩子一起抓來。」由此可見,在他們眼裏,哪裏還有甚麼法律可言!

在李佔鮮的庭審中,有良知的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不法人員的公訴進行了有力的駁斥和無情的揭露,由於公訴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理屈詞窮,法官不敢當庭無罪釋放,卻宣布休庭。爾後桂陽縣法院下達桂刑初字225號刑事判決書,判李佔鮮三年六個月徒刑。沒有違法的法輪功學員被判有罪,真是千古奇冤。這場司法鬧劇是省、市610在依法治國的幌子下,以權代法,行政干預,仗勢作惡的結果。

在這場不講法律的官司中,人們清醒的認識到:執法者犯法。他們違犯了《憲法》法解,公民的基本權利第1.2.3.4.5條;《民法通則》法解,民事權利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6條;《人民警察法》法解第22條之4.5.7款;《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第8條之1.2款。我們堅信:玩弄法律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人們保留對違法者訴諸法律的權利,直到違法者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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