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轉化」行為的程序違法性
99年7.20以後,大部份強制「轉化」是通過各種「轉化班」(或名法制培訓中心)和勞教所進行的。法輪功學員都是被綁架進去的,這種綁架是隨意的,或秘密抓捕,或因請願、發材料而被綁架。
1、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非法性
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法輪功學員,綁架者從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法輪功學員的來和去從未接到過任何法律手續。面對這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手裏沒有任何書面證據。比如,濟南市長清區農村一女老年法輪功學員由於在5月13日僅因在家放了一掛火鞭,被惡人舉報,被長清公安局和長清610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濟南市法制培訓中心)強制「轉化」20多天;歷下區一女老年法輪功學員在千佛山發真象資料時被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綁架她們都沒有任何手續。她們是罪犯嗎?不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她們是公民,然而只因為法輪功學員身份而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被「轉化」。
我是於10月17日晚在張貼《法輪大法公告》時被長清區公安局東關派出所綁架,18日晚以「利用××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名義拘留於長清看守所,10月25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的同時,又被長清公安局反××偵察大隊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強制轉化,11月14日我父親在焦慮悲憤中去世,村委會擔保我發喪一星期,現我流離失所。在看守所公安沒有給我拘留證,只給了我釋放證;綁架到轉化班沒有任何手續。
2、勞教所「轉化」的違法性
如果在轉化班不轉化,那麼就會轉到勞教所進行封閉式強制轉化。
現在國內許多有識之士都在強烈呼籲,勞教制度存在是違法的、勞教制度應當立即取消!目前,勞教所已經成為公安局非法操作關押行為的自留地和610任意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現在,勞教制度已經非常明顯的嚴重的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及《立法法》第八條之規定。剝奪一個公民可長達三年的人身自由,對被剝奪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沒有任何可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程序。當一個勞教決定送到被處罰者手中時,即被送進勞教所。被剝奪自由後的被勞教者的所有救濟途徑都形同虛設。這在法治文明的社會裏是不可思議的事。在包括警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知曉勞教制度違反憲法、基本法律、違反現代法治文明的情勢下,繼續其存在和維持,有違我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精神,有違建設和諧社會的政府目標。
二、強制「轉化」行為的實體違法性
所謂「轉化」是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信仰、觀念,法輪功學員是一批要做好人、要做更好的人,思想高尚舉止文明,你要轉化他(她),你要往哪裏轉化他(她)呢?「轉化班」沒有課程表,沒有培訓計劃,時間可長可短,每天放光盤強制洗腦「學習」,強迫寫心得材料。強制「轉化」還在於強制被轉化者自己拿錢交「轉化費」,每天高達100元。而「轉化」行為的可笑性和荒唐性就在於,法輪功學員的一句話或者是否寫「三書」,不管是否違心的說和寫,就可以決定自己是立即回家還是判刑、勞教或加刑期,這是執行的甚麼法律,罵法輪功罵師父就可回家,不罵法輪功不罵師父就不能回家,這是法律嗎?沒有這樣的法律。這是玩幼兒遊戲。這是文明政府的恥辱,這是執法者的恥辱,這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悲哀,這是對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國的褻瀆。古今中外沒有任何國家荒唐至此!
我們知道,無論是在制定法係國家裏,還是海洋法係國家裏,刑法所調整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份,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罰文明成果。我國的刑罰也吸收了這一成果。然而,客觀事實是大量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而被綁架強制「轉化」或被治罪。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是對現行刑罰原則的野蠻踐踏!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由此可見一斑。因此,強制「轉化」是違反憲法原則、違反刑法原則的嚴重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作為一個律師,我忠實於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強烈呼籲政府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轉化」,這不僅是一個有脊梁的中國人的良知,也是配做一個法律人、一個中國律師最基本的使命。
濟南律師劉如平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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