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安排
訪問團由擔任團長的工作組主席兼報告員利拉•澤魯吉女士和工作組副主席塔馬斯•班恩先生組成。陪同訪問團一起訪問的有工作組秘書、聯合國高級人權官員和來自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的兩位翻譯。
利拉•澤魯吉女士在聯合國人權會議期間做報告 |
工作組訪問了北京市,成都市──四川省府,拉薩──西藏自治區首府。工作組訪問了以前提供的名單上的十處拘留所,包括警察局,庭審前拘留中心,監獄,勞教所和精神病院。
工作組與中國外交部,中國國安部,中國司法部,中國衛生部的中國副部長和官員們舉行了會談。工作組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事物務員會的副主任和官員們舉行了會談。工作組還與四川省副省長,西藏自治區副主席,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以及全國性的,省級和區域性的法官,檢察官,警官,教養員舉行了會談。工作組也會見了全國律師協會的副會長及成員,中國社會人權副主席及部份成員。
工作組訪問了以前向中國政府提供的名單上的下列十處拘留所:北京市朝陽區拘留所、北京市少年管教所、北京團河勞教所、成都教養院、錦江監獄、成都拘留所、成都市的一個警察局、西藏自治區1號監獄(紮布奇監獄)、拉薩拘留所以及北京市房山區精神病院。
在這些拘留所,工作組跟被關押的70多人見面,並進行了交談。這些人是在以前提供給中國政府的名單上隨機挑選的。這些人包括拘留候審的、在服刑的、婦女、少數民族,和在勞教所被行政拘留的犯人。
但是發生在拉薩紮布奇監獄的事件值得考慮,在訪問紮布奇監獄的時候,工作組希望像訪問以前的監獄一樣會見自己選擇的人,同樣強調要會見那些在訪問開始時交給中國政府官員的一個名單上的人。紮布奇監獄的官員表示鑑於監獄內部的管理規則,外國人禁止會見有暴力行為的犯人,以及與外國人見面會威脅到對他的改造的犯人,以及掌握國家機密的犯人。
工作組被拒絕會見他們選擇的關押人員,因此,工作組中斷了訪問,離開了紮布奇監獄。工作組希望表達對此事件的不滿。一個聯合國的成員國以人權機構的成員是「外國人」的託詞對人權機構的強行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考察內容提要
工作組高度重視最近在政治層面做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發展中國的人權保護的幾項決定。關於經過修訂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工作組重申原先提出的建議,並請當局在正在進行的改革過程中考慮到這些建議。
工作組認為,通過司法手段剝奪自由的規定和做法與國際法和國際標準不一致。警方不經司法批准羈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太長,公訴人的地位也不符合國際標準。工作組懷疑中國法律規定的公訴人的地位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意義上關於依法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獨立性的要求。報告還指出,把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檢察機關之下的規定與相關國際規範不一致。就辯護權利而言,與以前的法律制度相比,1996年的改革在某些方面算不上有進步。辯護律師在預審階段查閱案卷的權利受到了過分的限制。如果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洩露國家機密的指控,辯護權利受到的限制更大。
對於包括勞動教養拘留和精神病院拘留在內的行政拘留來說,不存在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提出異議的權利。對送交勞動教養的處理提出異議的途徑並不符合國際法的要求。據說全國人大準備把審議當前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制度問題列入議事日程,工作組對這一消息表示歡迎。實行勞動教養的時間過長,需予以縮短,並且須對行政當局關於送交勞動教養的決定製定有效的補救措施。
工作組建議當局研究是否可以制定一種簡易的緊急程序,允許把被羈押人帶到法官而不僅僅是檢察官的面前。就輕微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而言,工作組建議詳細規定應受處罰的所有行為,並保障由於違反行政法規而被剝奪自由的所有人都能得到公開的對抗辯審判。所有違背其意志而被關進精神病院或戒毒所的人都應該享受到有效的司法幫助。
最後,工作組建議修訂所有可能被用來處罰和平行使《世界人權宣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的自由和權利的行為的所有法律規定。
讀者想了解更多報告內容,可參見《聯合國中國人權實地考察報告摘要》(下載WORD壓縮文件(22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