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案的第三次開庭。在八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的首輪審訊中,由於控方證人拒絕承認中共迫害法輪功確為事實,控方律師和初庭法官亦拒絕接受辯方的重要證據 ──列有大量迫害案例的 「2004年聯合國調查報告」,辯方在初庭審訊中途向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動議(Criminal Motion)。新加坡高等法庭於八月三十一日為此刑事動議進行聽證,高庭法官朱漢德以初庭有能力處理此事為由駁回辯方動議。辯方繼續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動議申請。上訴庭曾在九月二十五日為此動議舉行聽證,但由於辯方律師身體不適,聽證推遲至十月十八日上午。本案在初庭的審訊於九月二十五日下午續審,由於上述原因於九月二十七日暫時中止。
上訴庭三司以程序理由駁回辯方上訴申請
同九月二十五日一樣,十月十八日的上訴庭三司由潘文龍法官、簡庭照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並由潘文龍法官主持。聽證開始,律師拉維首先將聯合國報告交到三位法官手上,並開始圍繞聯合國報告陳述理由。
很快拉維的陳述就被三司打斷,雙方進入了有關法律程序的激辯。潘文龍指出,拉維在遞交給上訴庭的申請中所援引的條文,賦予新加坡最高法院監督初等法庭的司法權限,但並不適用於他所負責的上訴庭。他說,在此條文下,上訴庭只對其下一級法庭,即高等法庭有監督和複審的權限,對於裁決此案的初始法庭──新加坡初級法庭沒有任何司法權限,除非拉維援引另外的條文。
拉維反駁說,既然上訴庭屬最高法院管轄,他所援引的條文自然也適用於上訴庭,既上訴庭對於初級法庭確有司法權限,他也引述了多個過去的案例支持自己的說法。拉維說,過去的上訴庭分為刑事法上訴庭和民事法上訴庭,現在則合在一起統稱為上訴庭;另外隨著最高法院主樓的搬遷,原最高法院已不存在,代替它的是現在的上訴庭。司法機構的變化會造成與原法律條文中的名稱失去對應關係,但三司應根據法律內涵做出相應調整,而不只是堅持名稱上的對應。
記者後來就此事詢問了幾位本地律師,他們均對三司的解釋表示失望。他們認為三司應該做出更加合理和令人信服的判決和解釋。
聽證結束前,潘文龍法官宣布結果:拉維誤解了這個上訴申請,三司宣布他的申請無效,案件須回到初庭續審。拉維要求三司做一個判決,潘文龍表示考慮後再說。
程序和實質,哪個更重要?
拉維也曾問法官到底程序重要還是實質問題更重要,試圖將討論拉回初庭是否應該接受聯合國報告的問題。法官沒有回答,而是改變話題問拉維,他為何沒有利用從八月三十一日到現在的這段時間邀請報告作者到此作證。拉維回答說,新加坡是聯合國會員國,如果在接受任何報告時須要求其作者出面以證實其真實性,對新加坡是一個羞辱,還可能遭遇可能的制裁,他認為這樣做不妥。不過,他說,如果上訴庭堅持要求作者到場,他的當事人可以安排。
記者採訪了幾位在現場旁聽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均表示迴避實質問題的做法並不限於上訴庭法官,而是新加坡各級政府的一貫做法。他們舉了很多例子,其中之一是二零零四年中央警署就無准證光碟起訴學員的案件。之前當事學員寄真相光碟給很多警察,希望他們看一看,但他們全都不看內容,只注意光碟未經電檢局審核。但實際上新加坡未經審核的光碟到處都是。
法官表示不希望看到更多的上訴申請
潘文龍法官說,他認為拉維應該在初庭做出判決後才提出上訴,而不是中斷初庭審訊上訴。他說:「原來上訴可以一次完成,現在卻要分三次做。」
但不管願意與否,自七月十日開始的這一法輪功案件的審訊,被告方需要頻頻造訪新加坡高等法庭已成事實。
據了解,被告之一的法輪功學員王宇一女士就傳召李光耀等人上訴高等法庭一事,最近也有進展。王宇一由於參加了去年在新加坡鬧市區分發傳單的活動,與其他五人被控「無准證集會」。她在今年八月七日向初級法庭提出傳召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和內政部長黃根成等六人出庭供證的申請,申請被拒後又在八月十六日向高等法庭發出上訴通知。此後雙方完成了必要的文件交換,目前正等待高等法庭通知聽證時間。
王宇一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希望等待的時間不要太長,否則其它程序就不能進行」。
「我很期待在法庭為這六名證人引證。我是無辜的,所有被告法輪功學員都是無辜的,我能夠在公開審訊中證實這一點,但關鍵的證人必須到場。其實所有事件的背後都是一個人,李光耀。我之所以傳召六人,是要通過他們披露相互之間的談話記錄,從而說明指令是如何逐級傳達的。所選的六人分別是各個層次的代表,或負責人。」 王宇一說。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6/10/21/79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