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11時許
地點: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樓合議庭
事件:惡人利用國家機器非法審判大法弟子
有關人物:劉予(女),原文彙報社記者,大法弟子
孫潔豐,原廣東省揭陽市博物館講解員,屢遭迫害的大法弟子
戴一先,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檢察員,非法起訴劉予和孫潔豐的所謂公訴人
許光,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審判員,非法審判該案的審判長
張華誠和郭娟,充任該案的兩名非法陪審員
林飛,充任該案的非法書記員
觀眾20多名,坐在觀眾席上,由各類群眾組成
2005年的深圳,天災人禍不斷,這跟深圳瘋狂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有著直接的關係。龍崗區作為深圳市關外的一個區,在迫害大法、非法綁架大法弟子、非法關押大法弟子方面也是不遺餘力。龍崗區法院,作為非法審判大法弟子的邪惡機構,造下了累累罪惡。下面,根據知情者透露,回放惡人非法審判大法弟子的其中一幕。
2005年10月21日上午十點許,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在龍崗看守所近7個月之久的大法弟子劉予和孫潔豐,突然被帶到龍崗法院一樓的合議庭。
惡人已布好,非法起訴人、龍崗區檢察院惡人檢察員戴一先,非法審判長許光,非法陪審員張華誠、郭娟已經在庭上坐好,等待兩人的到來。10月下旬,正是晚秋天氣,只見劉予和孫潔豐身著短袖單衣服,手各自被戴著手銬,抬頭挺胸,健步而入,清瘦的臉龐上透著凜然正氣。
當兩人在「被告人」的席位上坐下時,法警解除了一邊的手銬,他們每個人的一隻手還被鎖著,都懸著一副手銬。
非法審判長許光首先簡單的講了一下開庭的程序和一些注意事項,在聽了非法公訴人戴一先一番誣陷後,裝模作樣的先問劉予有甚麼話說沒有。
劉予手拿著自己寫的辯護詞,首先發言:「我認為公訴人戴一先對我和孫潔豐的起訴是惡人先告狀!」這句話猶如一聲春雷,惡人們聽後大吃一驚。然後,劉予念著辯護詞,將法輪功功法如何健康人們的身體、提高人們的道德、穩定社會的情況,滔滔不絕的講出來,特別是講到教人做好人卻遭瘋狂迫害鎮壓這萬古奇冤及當前中國現況時,聲音更是洪亮、鏗鏘有力、擲地有聲。許光在劉予自我辯護過程中多次阻止她不講或小聲些,劉予繼續理直氣壯的將在庭上的辯護當作是又一次的證實大法。其中,一段最精彩、直接擊中惡人要害的是,劉予手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戴一先說,我國刑法中根本就沒有非法起訴書寫的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她告訴戴一先,罪名是不能多字少字漏字的,只見她翻開《刑法》對著裏面刑法第300條的內容一個字一個字的念出來,即「……破壞國家法律……」才是罪名。她指著戴一先,當庭大聲質問它:「我國刑法中的『國家法律』其中『國家』兩個字,到了你這裏怎麼就被你吃掉了?!請問,你在起訴書中提到的法律是你自己制訂的法律還是你家的法律,根本就不是國家法律!」
戴一先聽了,目瞪口呆,不敢回答。它本來就坐在審判席附近,聲細如蚊,坐在那裏又賊頭賊腦,對於劉予的辯護、質問和申訴,無言以對。不過,還是按著原來準備好的程序說甚麼在劉予家中搜查到大法書籍,真善忍小卡片等作為「犯罪證據」,劉予馬上要求法官當庭宣讀所謂的「犯罪證據」內容,讓世人聽一聽、看一看,教人修心向善,強身健體的內容與犯罪有甚麼關係。結果惡人不敢當眾宣讀。在羅列所謂的「犯罪證據」時,戴一先又說有「證人證言」,劉予說它們所捏造的證人她一個都不認識,要求法官當庭傳喚證人到場對質,惡人也不敢這樣做,因為即便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訴訟過程中是必須經過劉予所提出的這些步驟後,法官才能判案的。沒料到,惡人碰了一鼻子灰。
輪到孫潔豐作辯護時,他先指出非法起訴書中一些基本情況亂編亂寫的地方,有部份許光聽後當庭對非法起訴書內容用筆刪去或改動。
接著,孫潔豐也在庭上正面直接證實大法,並從法律的角度指出這場迫害的違法性。
他說:「眾所周知,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大,時至今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沒有給法輪功定性為×教組織,也沒有就法輪功的問題舉行一次聽證會。那麼,其它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法輪功指三道四都是非法和越權的。鎮壓法輪功完全是非法的,破壞國家法律的。而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防範和處理×教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通篇都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該《決定》本身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不能作為鎮壓法輪功的法律依據。」要求它們停止迫害,不要拉虎皮扯大旗,盜用人大名義招搖撞騙。
因為在法庭之上,孫潔豐一再要求它們拿出國家針對法輪功的有效法律條文,而它們拿不出來,故而要求當庭無罪釋放,並控告龍崗公安分局不法公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惡人在庭上大吃一驚。
在最後的陳述中,兩人都要求停止對大法的迫害行惡,要求當庭釋放。劉予說:「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孫潔豐高喊「法輪大法利國利民利眾生」。
由於當時在庭上依理依法,兩名大法弟子以絕對的氣勢,令惡人啞口無言,所以非法審判長許光在開半個來鐘後就宣布:「現在休庭,改天再來。」
兩人的簡單辯護詞當庭就由法警遞上去給了許光,他們據理力爭,直接揭露惡人,令許光一時失去主張。
他們出庭的半個來鐘,是令惡人驚恐、膽寒的歷史時刻。難怪後來劉予自己說:「那是她人生中最艱難同時也是最輝煌的歷史時刻。」
很快,庭後,他們又被塞進非法關押地龍崗看守所。但是,他們在庭上的浩然正氣,精闢言辭和雄辯的聲音,都強烈的感染著在場的每個人,就算迫害的惡人之一戴一先過後也不得不佩服他們,說他們口才好。
據悉,2005年被惡人帶上法庭的幾名大法弟子都做的非常好,也講得令惡人慌亂和語塞。其中,安徽籍五十來歲的大法弟子蘇繼上了兩次庭,兩次當庭揭露惡人,證實大法,聽說已被非法判了三年(非法審判長是彭鵬)。
附一
2005年3月30日,受深圳市公安局惡人指示,龍崗區公安分局和布吉羅崗派出所聯合破門入室搶劫和綁架。揭陽籍的孫潔豐在劉予家中被綁架,後來劉予也被綁架,還遭到一劉姓便衣惡警的惡意辱罵和摑打,並被一起送往羅崗派出所。3月31日凌晨1點多,兩人被強行送往龍崗區看守所非法關押。
劉予進看守所一開始,一連九天絕食,用生命抗議迫害,被龍崗看守所駐所檢察室、龍崗區公安分局的惡警們和看守所的所醫集體聯合起來灌食幾次,手段極端殘忍。
後來,劉予寫下了控告書和遺書,揭露惡人。
4月28日,劉予和孫潔豐同時被龍崗檢察院非法逮捕。
6月21日,龍崗區檢察院檢察員戴一先到龍崗看守所非法「過檢」劉予和孫潔豐。
9月28日,龍崗檢察院戴一先非法起訴劉予和孫潔豐。龍崗區法院受理後,即便是非法傳喚劉、孫二人之時也不敢發《刑事訴訟權利告知書》,因為上面標明了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的名字。
10月21日,龍崗區法院組成合議庭,非法審判劉予和孫潔豐,在極端理屈詞窮法虧的情況下,非法審判長許光宣布休庭,改天再來,後來自己食言,耍弄流氓,不再開庭。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份,孫潔豐和劉予將各自準備為第二次開庭的較完備全面的辯護詞托交給非法審判長許光。
2006年1月23日,被非法關押在龍崗看守所近10個月之久的孫潔豐,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劉予現仍被非法關押在深圳市龍崗看守所。
附二
法官先生:
在莊嚴的法庭上,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庭一定會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法律為準繩,在法庭上任何一個人都必須講真話、講實話,以達棄惡揚善,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之目地。
起訴書我看過,我認為對我和孫潔豐的起訴罪名不成立。
1、 關於起訴罪名「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問:
1、 甚麼是邪教組織,它有甚麼特徵、性質及目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的《刑法問答》中如此解釋: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的名義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一種非法組織,其教義、發展教徒、籌集活動經費、傳教方式都是反社會、反道德的,故稱之為邪教組織。
而法輪功只是一種氣功,像太極拳一樣,鍛煉身體的氣功,五套功法可以使人出現無病的完全健康狀態,是百姓休養生息的最佳功法,很多醫學界醫生都不敢保證讓一個人永遠不生病。所以法輪功的奇效,使的98年前委員長喬石組團對全國1億煉功人做調查,最後喬石委員長寫了一份報告給國務院,上面批注「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而且法輪功要求煉功人做真誠、善良、寬容、忍讓,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記恨、不報復的好人,這不是讓百姓做道德高尚的人嗎?這是讓百姓身心健康,對社會有益的好事。所以,起訴書上說的「法輪功是邪教」與事實相違背,不實事求是。
2、 甚麼是「組織」,甚麼是「利用」,請問「組織」有甚麼條件,「利用」有何行為?
法輪功是誰想煉就煉,免費教,不想煉也沒有人干涉。法輪功書籍也一樣,根本沒有像開黨小組會那樣,由黨委書記組織人學習。
3、 「破壞法律實施」,請問你怎樣鑑別「法律」是誰家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根本就沒有起訴書上所寫的罪名。第三百條「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中的「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憲法、法律和法律性文件。
4、 起訴書上給法輪功扣上「邪教組織」大帽子是惡人告狀,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妒忌當年朱鎔基總理和平解決天津4•25法輪功請願事件而受到全世界高度讚譽和敬慕,妒忌法輪功受到全國1億老百姓的喜歡,氣急敗壞,不顧政治局6位常委的反對,一意孤行,動用手中的軍權,顯示自己權威,瘋狂鎮壓迫害那些原來一身疾病因煉功而康復的普通百姓。宋朝秦檜也只針對岳飛一人,而那個別有用心的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利用手中權力,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之上,單獨組織建立了610邪教組織,對全國1億普通百姓進行迫害,難道這僅僅是普通煉功老百姓的事嗎?這場浩劫乃中華民族之大難,「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平反昭雪後,清算了多少犯罪之人?難道今天還有人願意做替死鬼嗎?
2、 起訴書上所寫證人,要求證人出席法庭,當庭對證。
我們哪些行為是能牽扯到組織,牽扯到利用!
3、 請將起訴書上所寫書證當庭宣讀,《九評》、《法輪功》兩冊書中哪段、哪句有破壞法律實施的內容,破壞了哪條法律條款?
《九評》內容說的是不是中國的真實狀況?大家都知道從49年到今天,在中國發生了多少次政治運動:「批林、批孔」、「搞社會化大生產」、「人定勝天」、「反擊右傾翻案風」、「打倒劉少奇」、「打倒鄧小平」、「破四舊」、「打倒牛鬼蛇神」、「打倒資本主義」、「文化大革命」等等都是共產黨自己導演的一系列政治運動。當年,老百姓家中有本《紅樓夢》、《三國演義》便會被打倒成右派,替劉少奇、鄧小平說句話便成為右派……這些運動,不用《九評》寫出來,大家都知道。全國一半人以上都遭受過親身迫害,而《九評》只不過將真實事實寫在書上而已!
現在從中央各部委到各省市五套班子,有多少人能夠真正奉公、守法、廉政?怪不得朱鎔基總理在最後一次總理主持的工作總結報告會議上,在讀稿一小時後,脫稿講了二十分鐘真話:他說對不起全國老百姓,上任前準備的100口棺材裝貪官污吏,結果一口也沒用上,幸虧老百姓給了他一個公正的理解。一國之總理在離任時能說出真心話,真不容易啊!可見貪官污吏之多至極啊!100口棺材哪夠啊!
單憑幾本講真話,教做好人的書就給人定罪,這豈不是「文化大革命」醜劇再現嗎?毛澤東不也說過「批評與自我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嗎?何必狗急跳牆,去學秦朝焚書坑儒,14年急速滅之呢?
4、 起訴書最後一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之規定,依法應當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句是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之名義,欲誣告追究他人受刑事責任。請問起訴書中所指「法律」既然不是國家法律,那是私人法律了?這是盜用刑法,執法犯法。
為官一任、造福一方,法官是對國家、對人民、對民族負責的,怎麼能任由萬古奇冤繼續下去?
綜上所述,講真話無罪,法輪功是好的,是受冤枉的,凡是那些為虎作倀,迫害好人的人,必會像「四人幫」一樣受到歷史、國家和民族的懲罰。
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傷天害理,迫害好人乃天理不容!
謝謝法官先生!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
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一樓合議庭上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人戴一先對我和劉予的起訴書(深龍刑檢第2476號)完全是非法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法輪功自1992年合法登記公開傳出後,深受億萬修煉者的熱愛和世人的好評,其健康人們的身體、提高人們的道德、淨化社會風氣,給人類帶來科學正見、文明祥和。大法所提倡的真善忍既為廣大修煉者立身處世的準則,也是一種全新的普世的價值觀。大法的傳出,惠澤四方,因而大法以及大法的創始人李洪志老師至今已在全世界範圍內受到1300多項褒獎。法輪大法利己利人,所到之處,深受歡迎。
然而在中國大陸,由於某些當權者的嫉恨,從1999年7月至今,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遭到詆毀,億萬名修煉者慘遭迫害,無數的家庭和單位受到傷害和牽連。
可是,這場迫害和鎮壓卻完全是違法違憲的!眾所周知,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大。時至今日,這場迫害持續六年多了,可人大至今還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更沒有制訂一部針對法輪功的法律,甚至連一場對法輪功的聽證會也沒有舉行過。反之,1998年全國人大特別調查團對法輪功調查後所作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既然代表國家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為法輪功定性,那麼,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法輪功的污衊和詆毀都是越權和非法的。
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的所有活動,都是受到現行中國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對我的非法起訴書中說:「劉予、孫潔豐無視國家法律,……破壞法律實施……」這與事實大相徑庭。法輪功修煉者都是國家的良民,我們一向遵紀守法。相反,無視國家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那些利用手中權利迫害良善和無辜的少數別有用心者。
被拿來作為鎮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是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防範和處理邪教若干問題的決定》,可是該決定隻字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字。法輪功是利國利民的好功法,不是X教,不要盜用人大和法律的名義,拉虎皮扯大旗。我本人也反對邪教,但法輪功絕非X教,凡說法輪功是X教便是以言代法,是非法的。
法律上規定不成文的不為罪,翻遍我國所有法律文書,沒有任何一條針對法輪功的條文。我現在要求法官當庭出示國家針對法輪功的有效法律條文。
(稍停片刻後)拿不出是吧?!既然國家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條文,那麼,我和劉予都是無罪的,龍崗檢察院戴一先對我們的起訴是無效、非法的,非法起訴的罪名是不成立的。現在我要求當庭釋放無辜的受害人劉予和孫潔豐,解民倒懸,還我們公正,還法律尊嚴。
鑑於前段時間龍崗公安分局不法公安對我和劉予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現在我控告它們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
於龍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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