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澤民私自以共產黨總書記的身份,利用公安部發通告,違反國家法律程序,是違法的。
1、稱法輪功為×教組織,實屬無稽之談。人大是有一個懲治邪教組織的文件,但是該文件並沒有說法輪功是×教組織。連法輪功三個字都未提。你們的起訴書也沒有說法輪功是×教。法輪功不是教,更不是×教。
我們師父教我們按照真、善、忍修煉,做好人,與人為善,處處考慮別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何邪之有?假如這些都屬於邪,天下哪裏還有正。
「真善忍」是大法的根本,你們說這三個字哪一個是邪的?而那些貪婪、自私、權欲熏心、極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謂執法者以及打手們,他們隨意的搶奪大法弟子們的財產,進行抄家、綁架和毒打,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正所謂邪惡之極!
而法輪功學員是怎麼對待他們的呢?沒有暴力的反抗,在默默承受的同時還要對那些殘酷迫害自己的人講清事實的真相,讓他們明白並為自己的生命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孰正孰邪,一目了然。
2、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人信甚麼的都有。有人供關公、供財神,燒香、磕頭、拜佛、念經、上教堂,還有汽車上掛個紅布條。按你們的說法這些都是邪的,是不是把人都抓起來?既然信仰自由是合法的,法輪功何罪之有?作為一個國家的執法機構你們是知法犯法。
3、憲法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所謂的宣傳品,請問法官,為甚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沒有。在江澤民妒嫉心和權欲的指使、置六個常委的反對於不顧,一意孤行,凌駕於法律之上開足了所有的宣傳機器,鋪天蓋地對法輪功進行造謠中傷,栽贓陷害,欺騙全國人民,意圖置法輪功於死地,狂妄叫囂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做人的基本權利。我們上訪無門,只是講出我們的真實情況。法輪功無端的遭受迫害,是千古奇冤。共產黨的政府在國內口口聲聲說要依法治國;在國際上簽了人權公約,可是鎮壓起人民來卻不手軟。而且法輪功對社會是最有益的人群。這才是邪惡呢!
而那些誹謗、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謂條例、法規等等強加法輪功學員罪名的依據,你們誰敢把它們拿來一一與憲法對照?
4、法輪功無罪,利國利民。新華公安分局查抄法輪功材料本身就是違背憲法,還把我們的私人財產(現金5300元、電動自行車、袖珍影碟機、小靈通手機等)物品抄走,既不登記也無收據。而且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現場見證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1份或2份由偵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這就是保護人民的國家公安機關的所為。請問法官先生,這是甚麼行徑?
5、按說公、檢、法執法人員是維護國家法律的。法律的標誌是天平,它象徵著公平,公道。你們擺平了嗎?你們身穿警服,頭戴國徽,本應捍衛法律尊嚴,可是你們屈從權勢,有法不依,製造冤獄,迫害善良。違法違憲。審判長先生,法官先生,我沒說錯吧。
憲法的原則神聖不可侵犯,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規的總綱。一切違反憲法的所謂法律、法規、文件、行政通知、口頭命令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你們敢說這次所謂的「審判」,你們自己是完全依據憲法來公平的判罰,而不是因上級權勢的壓力或者你們受謊言的欺騙、對大法的誤解、早已內定好了的審判結果只是走過場的所謂審判嗎?
以上所說的就是我的申訴。迫害必須停止,必須立即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還大法清白,還我師父清白。歸還我被查抄的物品和現金。
茫茫天數不可求
世道興衰不自由
善惡到頭終有報
良知公道不可丟
申訴人:安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