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無條件釋放王玉鳳等七名赤城縣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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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赤城縣王玉鳳、王玉珍、王玉海、陳海燕、趙秉衡、郭秀林、林翠蓮七名大法弟子被非法關押已快九個月了,十一月二十八日,赤城縣法院在張家口市橋東法院進行所謂的「公開開庭」,庭審中家屬聘請的七位律師作出了無罪的辯護。休庭後家屬們一直在找法院等部門,要求無罪釋放,法院等部門一直以延期為由拖延時間。

一個半月又過去了,一月十四日家屬再次來到法院,庭長說又延期了。按規定延期是因案情重大等原因在法定期限內審理不完,報上級法定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審理。而此案不屬此例,卻一再延期不放人。在適用法律條款上此案曾三改罪名,由「顛覆國家政權」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又改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從管轄權上由縣院到中院又退回到縣院。原因只有一條:王玉鳳等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根本就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判他們無任何法律依據,從一開始就是「冤、假、錯」案。

2007年4月21日中共中央防範辦的徐海斌(音,據說曾是羅幹的秘書)到赤城縣大海陀遊玩時,看到柱子上寫的「法輪大法好」、「天滅中共」的標語後,大發雷霆,給省市縣各級政法部門施壓,操控公安機關非法抓捕了赤城縣的七名法輪功學員;然後又成立了所謂的「專案組」給七名法輪功學員羅列罪名。在2007年6月2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捕,之後由市檢察院起訴至張家口市中級法院,而後又兩次更改強加的「罪名」。

刑法第300條中「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的內容與法輪功無關,也與憲法第36條中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違背。公安部認定的14種所謂的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何況公安部也不是立法和認定團體性質的權力機關。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 儘量做一個更好的人,在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是應該受到鼓勵的,都是絕對合法的。事實上,法輪功雖然在過去八年多的時間裏在中國大陸受到了惡毒的誣蔑和慘無人道的迫害,法輪功卻弘揚到海外80多個國家,在台灣修煉法輪功的人數從幾千上升到幾十萬。公開誣蔑「法輪功就是邪教」的,是江澤民1999年10月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的聲稱,第二天指使《人民日報》就發表了特約評論員文章,純粹是誹謗。個人言論和報載文章不是法律,按照法律,江澤民與《人民日報》犯有誹謗罪。

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關押、勞教、判刑都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檢察官應該依法舉證,法官應該依法斷案,絕對不能按照上邊命令和口頭指示辦案,否則法庭審理音像和文字記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的簽字,都將成為你們被審判的「罪證」。作為執法人員不應褻瀆憲法和法律的神聖,也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更何況迫害信仰「真善忍」 的好人,是要犯大罪的。立即依法無罪釋放王玉鳳等七名法輪功學員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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