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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海公安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枉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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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零八年六月十日,河北省唐山市唐海縣公安局、「610」辦公室(專門迫害法輪功組織)以李福國、王民為首的六、七個警察,身著便衣,先後強行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徐娜家和李鳳珍家中,野蠻綁架了她倆,並進行非法抄家。兩位法輪功學員現被非法關在唐海縣看守所。

惡徒中午先到徐娜家中綁架徐娜,並抄走幾本大法書及未使用的電腦主機。

下午五點多鐘,這幫惡警又帶著攝像機非法闖入李鳳珍的家中,連鞋都不讓穿就將李鳳珍強行抬上警車拉走。接著在家中沒人的情況下,惡警們私自撬開李鳳珍家所有的櫃鎖,搶走大法書籍、師父法像等私人財物。抄完家惡警揚長而去,竟然不給她家的大門上鎖。鄉親們讓惡警把門給鎖上,惡警李福國卻說:(她家裏的東西)不值200元錢。有個鄉親說:你們這麼做,還不遭報?惡警惡狠狠的踢了這位鄉親一腳。鄉親們又說:這麼好的人,為甚麼被你們迫害?惡警們所答非所問的說:已經蹲坑兩、三天了,如果不是害怕她家的兩條大狗,我們早就翻牆進去了。

第二天,即六月十一日晚上,唐海法輪功學員劉小玲、楊淑芝、趙玉妨、秦朋珍、鄭建軍(男、不煉功,司機)去唐山灤南縣發真相資料被惡警綁架。當晚劉小玲的家被非法查抄,抄走大法書和其它資料。劉小玲、楊淑芝、秦朋珍現被劫持至唐山第一看守所迫害,趙玉妨、鄭建軍則被關押在灤南看守所。

惡警對這些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劫持、關押的罪名是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一強加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相反是唐海警察在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一、扣押私人財物 不給清單和收據

唐海李福國、王民等公安警察拿走法輪功學員私人電腦、大法真相資料和其它物品,沒有任何合法手續,沒有開列任何清單,其行為形同土匪、惡霸,特別是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胡作非為的進行抄家,或過後補一清單強迫其家人簽字畫押。這不但違反了《警察法》第22條(五),即「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也嚴重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而且他們在非法拿走私人物品時並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1式2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1份交給持有人,另1份附卷備查。」

警方上述行徑顯然觸犯了我國《憲法》第37條和39條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典型的枉法行為
歷來唐海公安給法輪功學員家屬的通知書中「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拘留等。首先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一直得到中國社會各階層及世界各國的認可,查遍中國及世界所有法律條款,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提到法輪功,更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提到法輪功是×教。公安認定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卻不能舉證他(她)們如何實施破壞行為這一事實,更不能說明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也未能說明他(她)們的行為具體破壞了何種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也就是說,公安和檢察院認為他(她)們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在沒有法律和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做出的結論,是典型的枉法。

三、對法輪功學員拘留逮捕的罪名不成立、必須無罪釋放
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是:抄家抄出大法真相資料,涉嫌製作、散發法輪功資料。即便上述事實完全屬實,這也純屬澄清事實與自由表達的行為,與犯罪行為無關。

既然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修煉法輪功的人深信法輪大法好,他(她)們身心受益很大。因此自願自覺利用各種方式向公眾講明法輪功的美好和被迫害的事實真相。法輪功學員講真相一無暴力,二無仇恨,三無強制任何人信仰法輪功,只是堂堂正正的講「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講真相完全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範疇。

從九九迫害法輪功至今,唐海有近百人因信仰真善忍被惡黨非法關押過,三十多人被非法勞教,三人被非法判刑,兩人被迫害致死。本次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李鳳珍是零七年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李恩英的妹妹。善惡必報是誰也無法抗拒的天理,當歷史走過這一頁時,正義必將把唐海迫害法輪功的惡警繩之以法。

唐海警方必須立即無條件釋放法輪功學員徐娜、李鳳珍、劉小玲、秦朋珍、楊淑芝、趙玉妨、鄭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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