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位的旁聽席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多起非法庭審中都不允許家屬旁聽,這次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對王新春、仲麗、劉學剛的非法庭審同樣拒絕家屬及親朋好友進入法庭,在家屬及親朋的強烈要求下才給了3個人的家屬8張旁聽證。並且說想要旁聽證得到「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成立的專門機構,類似於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各級中央文革小組)去要,問上哪個「610」去要啊,沒人告訴。從這一點上看雞西雞冠區法院的法庭是「610」說了算?
在旁聽席上持有旁聽證的都是「610」及街道辦事處的人,更讓人不解的是「610」領來一個有殘疾的女人,對王新春休庭的5分鐘過程中,「610」派來的人都走了,這個女的也要走,結果下不了樓梯,兩邊的樓梯都下不了,法庭問這個女的怎麼會來,是誰讓她來的,這個婦女說是「610」、街道辦事處讓她來的,她還說:「如果是這件事,她才不來呢」,在法庭的人都大笑,說盡瞎整。
二、公訴人的指控經不起質證
在多起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案件中,都存在著共同的特點,就是執法部門執法犯法。在對王新春、仲麗、劉學剛三名大法學員非法庭審中,擺在法官面前的事實是:
1、參與綁架人員不出示拘留證和工作證,無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2、超期拘留,違反法律規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的規定。在非法拘留法輪功學員的案例中,超期拘留是一個普遍現象。王新春、仲麗、劉學剛三名大法學員拘留四十餘天,嚴重違反現行法律的拘留規定。
3、法庭上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經不起庭審的質證。
比如以仲麗上廁所為條件取得的證言;同一時間同一辦案警官不同地點審理的相同辦案記錄,當辯護律師指出連標點符號都不差時,公訴人說是筆誤,這種草菅人命,無視法律尊嚴的做法本身就是在犯罪;公訴人莫衷一是以想當然的成份進行陳述代替佐證等等所謂的犯罪事實都是通過執法人員的犯罪而取得的。
三、誰在犯罪
王新春、仲麗、劉學剛三名大法學員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在家庭中,他們是父母孝順的兒女,在工作崗位上他們不計個人得失,兢兢業業的工作,不掙黑心錢。他們的所言所行都是在教人向善,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沒有違背憲法和現行法律,他們是守法公民,能危害哪個社會?妨害哪條法律的實施?這種為愚弄人民而達到迫害目地的說辭才是犯罪。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早三點半,雞西市恒山區紅星鄉派出所於洪斌、呂志民帶兩車保安員,將王新春家大鐵門撞壞,前後夾擊非法闖進大法弟子王新春家,將王新春及妻子魏桂君,還有房戶孟某某和女兒綁架,劫走一皮包和兩袋子東西,把王新春兜裏一萬多元錢搶走。有鄰居上前過問:為甚麼抓人?惡警知道自己的惡行違背民心,卻栽贓陷害說:他們是賣淫的,貼反動標語。鄰居都覺得警察在撒彌天大謊,因為鄰居都知道他們是按照真、善、忍修煉的好人,都為此憤憤不平。十五日,雞冠區公安分局卻以「涉嫌×教破壞法律實施」的不實之名將王新春刑事拘留。二零零九年七月初,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以強加的上述罪名起訴王新春。法輪功學員劉學剛和妻子仲麗也在五月十四日早被雞冠區警察和西山派出所警察綁架,家中許多物品和二千元現金被劫走。
從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對王新春、仲麗、劉學剛非法庭審中,我們看到:就是在體制內,真正的罪犯也是執法犯法各級公檢法司等人員。這一切本身已經是中國司法界和公民的莫大恥辱與悲哀。
雞西的公檢法司等人,在大法弟子前赴後繼的呼喚中,你們還不覺悟,那怎麼辦呢?真的不希望你們隨著天滅中共而淘汰掉啊。我們法輪功修煉者愛惜的是你們來在這人世間的緣份,珍惜你們人的這一面,是因為我們相信你們是有良知的。在這樣嚴酷的迫害面前,神留給你們覺悟的時間不多了。我們不希望你們是中共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