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名法輪功學員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中午,被昆明西山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西山區國保大隊邱學彥等惡警綁架並抄家,惡警從吳奇芬家搶走電腦及顯示器、音響、及桌面MP3播放器一個、MP4一個、MP3和數千元現金等私人財產。隨後王樹蘭、楊功秀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秘密開庭踐踏法律,迫害王樹蘭、楊功秀、吳奇芬、朱恩華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近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10)昆刑一初子第164號《刑事判決書》中違法對吳奇芬誣判五年、對王樹蘭、楊功秀、朱恩華誣判四年。
王樹蘭的上訴書從三個方面指出昆明市中級法院的違法行為:
一、昆明市中級法院應用法律錯誤。昆明市中級法院套用《刑法》第300條定罪沒有任何依據。
二、昆明市中級法院法外定罪。法院的認定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而法院所說的「國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因為法院拿不出一條界定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也就是說迄今為止中國政府就沒有禁止過法輪功。
三、上訴人依法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犯罪。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無辜侵犯,廣大民眾深受謊言矇蔽,國家《憲法》被褻瀆,千萬法輪功修煉者遭受不白之冤,正常上訪渠道被堵死的情況下,我們只有自己製作法輪功的真相材料向政府,向民眾揭露由江澤民個人意願、凌駕於憲法與法律之上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這是對《憲法》的維護,是對國家對人民的負責。
吳奇芬的丈夫和女兒從四個方面為吳奇芬進行申訴:
一、昆明市中級法院用《刑法》第三百條給吳奇芬定罪沒有事實根據。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認定「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構成,也必須有客體,即具體的是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但在《判決書》中看不出法院依據甚麼認定吳奇芬利用了甚麼組織?破壞了哪一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對社會產生了甚麼樣的危害?給誰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
二、昆明市中級法院認定的吳奇芬的所謂「罪行」沒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院的司法解釋,法輪功根本沒有涉及其中任何一款內容,法輪功並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所以我們認為昆明市中級法院認定吳奇芬的所謂「罪行」沒有法律依據,根本就不能成立,是法外施法,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三、吳奇芬的行為符合《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她沒有違法犯罪。吳奇芬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這是她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我們看到她自修煉法輪功後身心的確有很大的變化,所患的各種疾病痊癒了,更能善待別人,不與人爭鬥,遇到矛盾能向內找,做事能首先為別人考慮。雖然我們沒有修煉法輪功,但是我們認為法輪功講「真、善、忍」,教人做好人,能達到祛病健身的效果,無論對社會,對國家,對家庭來講都是有益的。吳奇芬通過自己的親身實踐認為法輪功好,真善忍好,向民眾去宣傳也無可非議,你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但是不能因為自己不相信,就要強制別人也不能相信。
四、我們希望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吳奇芬案件,不要讓歷史悲劇重演。一九七八年平反糾正大量歷史上造成的冤假錯案的沉痛教訓我們應該牢記了,造成這些冤假錯案的悲劇都是「以人治國」的結果。司法機關是擔負著「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所以我們希望上級法院能重新審理吳奇芬案件,不要再讓歷史悲劇重演,不要使自己成為歷史的罪人。
朱恩華的母親從三個方面為女兒進行申訴:
一、朱恩華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刑法》第300條的「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構成,必須有客體,即具體的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法院憑甚麼依據認定朱恩華利用甚麼組織破壞了哪一個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她對社會產生了甚麼樣的危害?給誰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法院對這些定罪的最基本事實都不清楚就違法判決,這個判決怎麼能成立呢?所以這個判決是違法的。
二、朱恩華無視的「國家法律」根本不存在。《判決書》中提到的所謂「國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迄今為止,對法輪功所謂的「國家明令禁止、取締」的認定,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三、朱恩華的行為是公民的權利,她沒有違法犯罪。1999年7月20日以來,法輪功遭到無端污衊和迫害,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渠道的情況下,法輪功修煉者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清事實真相,揭露媒體的謊言,向民眾講明法輪功的實際情況。告訴世人「善惡有報」的天理和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得福報、能化險為夷、消災避難,這是通過千萬世人親身經歷的真理。朱恩華就在其中做著這樣的事。在雲南楚雄就發生過這麼一件神奇的事:某建築工地上有三個民工從六樓摔下,兩人當場死亡,另一個人卻因為身上帶了法輪功的護身符,經常念著「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而安然無恙。還有念了「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後各種疾病消失的、癌症痊癒的這些例子數不勝數。所以朱恩華的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
希望有關司法機關能認真關注一下申訴人所提出的問題。重新審視一下每個人的行為和做法,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但你們一定要為你們的未來著想,這也是我所希望的。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邱學彥:男,四十歲左右,國保大隊副隊長13888664499
齊某某13888169488
閆某某13708437717
昆明市檢察院
檢察員:朱林
助理檢察員:陽紅宇
昆明市中級法院
審判長:揚小萍
審判員:楊捷
代理審判員:李興虎
書記員:段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