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張秀麗家屬的申訴:
張秀麗在煉法輪功之前,患有關節炎和胸膜炎,非常痛苦,自從修煉法輪功後這些症狀逐漸消失了,身體好了,人的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觀,處處以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常對周圍的人說要做好人,而且熱心幫助身邊每一個需要幫助的人,自己成為一個有口皆碑的好人。
而今張秀麗就因為煉法輪功做好人就被定為「有罪」,這不是太可笑了嗎?
我們作為她的家屬,多次要求公安部門公示進行非法抓人的法律依據及所犯的法律條款,但從未得到正面答覆。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和信仰自由,更何況是信仰「真、善、忍」去做一個好人、一個對社會有益的人,這沒有錯。難道社會還怕好人多嗎!南崗分局這樣無理的非法抓人,我們家屬決不能接受!政府一直聲稱是一個民主法制社會,講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請問張秀麗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條款?答案是沒有。查閱的所有的法律條文,證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夠證明習煉法輪功有罪。在政府所認定的14種邪教裏,根本就沒有法輪功。
「真、善、忍」是普世價值。修煉法輪功就是以「真、善、忍」為標準做好人,自己身心受益的同時也能善待他人,對國家和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在任何正常的社會,不僅完全合法,而且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在九九年之前的七、八年間,法輪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同和好評,甚至在中國社會帶動起了一股強身健體、道德回升的新風潮。奇怪的是,這七、八年來都沒有人說「破壞法律實施」,怎麼突然中共就聲稱破壞了法律實施?並且十幾年來都沒有人能說明到底破壞了哪個法律實施。所以就只有一個結論:修煉法輪功根本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對法輪功的任何誹謗和誣陷都是違法的,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司法措施都是參與者的徇私枉法、知法犯法!
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而法輪功是一種信仰,是對真理的追求,是受憲法保護的。法輪功學員對「真、善、忍」理念的追求沒有對社會構成任何危害,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沒有危害性的行為是不能構成犯罪的。這不僅僅是對法輪功學員的依法保護,也是對所有公民的保護,是對一個有序合法的法律制度的保護。當有序合法的法律制度被破壞後,所有公民都將處在被用司法手段進行非法迫害的境地中。
縱觀古今歷史,助紂為虐、徇私枉法者都必將受到追究和懲罰,而且會殃及子孫。歷史的教訓還少嗎?國家新出台《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指出: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命令或者要求,均需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快清醒吧!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負責。
在此請相關的執法者能夠秉承法律精神和道義良知,還張秀麗一個公道,也還自己一個公道。同時正告那些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的迫害責任人儘快懸崖勒馬,做出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