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一月七日】多年來,中共總在標榜自己「依法治國」,然而在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中共法官和檢察官們的荒唐言行常常自曝其醜,尤其在面對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時。
如:不久前,湖北襄陽市樊城法院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趙國江說:律師辯護勝訴了也要判刑,請律師沒有用,只能瞎花錢。
該法官等於是揭了中共的老底,他的話無異於告訴人們,法庭辯護,只是走走過場、裝裝樣子。當局說你有罪,你就是有罪,想怎麼判你就怎麼判你。甚麼「依法治國」,只是騙人的鬼話。
又如,山東青島法官於泳對法輪功學員尚德興說:「本來想判你無罪,因為你請律師,我判你三年。」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新興區法院工作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說:「上面」有令,請律師的強行重判。
這兩個案例中,判刑的依據是甚麼?只能說是「聘請律師犯法」。恐怕翻遍中外的法律,也找不出這一條。倒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律師幫助權。誰破壞這條法律的實施,誰就是犯法。也就是說,不僅僅是法官,法官的「上面」都在公然違法。法官的「上面」是誰?中國老百姓都清楚,是法院的頭頭和中共的政法委。而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中,還有凌駕於公檢法之上的專事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它們都是聽命於中共的個人或組織機構。也就是說,真正違法犯罪的是中共集團。中共法官的言行,無意中曝光了中共的罪惡。
類似的還有「聘請外地律師犯罪論」。黑龍江省雞西市法輪功學員劉景祿、孫麗香夫婦被警察綁架後,家屬到檢察院詢問案情,辦案人員對家屬說:「(如果你們)用北京律師肯定判十年,想要放人就用本地律師。」至於「北京律師」和「本地律師」在法律上有何區別,恐怕該檢察官也說不清楚。十年的量刑標準從何而來,資深的法律專家也會找不到答案。但是有一點可以明確的是,聘請本地律師可以放人,說明這對修煉法輪功的夫婦被綁架之前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檢察官的言論同樣暴露了中共執法機構的荒唐。
無論是「律師辯護無用論」,還是「請律師重判論」,抑或「請外地律師判刑論」,都是見不得光的言論。它的大行其道,表明了中共法官群體在無視法律,執法犯法,成了中共以權代法的最佳註解。也從另一面說明了,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中共法官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誣判。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藉口是污衊法輪功為「×教」,然而時至今日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教」。本來嘛,法輪功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升人們的道德,淨化社會風氣。如果這也是邪的,世上就沒有正的了。想必這點即便是中共的法律制定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這就導致了中共法官們的尷尬處境:無法可依,卻要披著法律的外衣,冒充正義的化身。而律師的辯護卻一點點將它們的畫皮撕開,展示出它們的真實面目。所以在法庭上,律師辯護完後,常常看到這樣的場景:旁聽者豎起大拇指,法庭內掌聲雷動;公訴人語無倫次,法官們啞口無言;明白了親人是無辜受害的家人怒斥法官,有良知的法官默默詢問北京律師「外地有沒有判無罪或緩刑的先例?」
這些顯然是中共最懼怕的,所以它才卸下偽裝,以各種方式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
中共污衊法輪功,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用來陷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恰恰適用於中共自己,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阻止律師辯護,假藉法律之名陷害無辜。
培根在《論司法》中說:「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中共是真正的污染之源,只有拋棄中共,才能正本清源。也只有拋棄中共,法官們的尷尬處境才會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