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陸大法弟子
我是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的。在單位我是分管基建工作的。在修煉前對錢財看的很重,搞建築工程中,工程隊給的小額好處費有時也收。修煉法輪大法後,由於心性的提高,認識到,我既然修煉法輪大法,就得按照師尊的要求去做。於是,我就把這些年方方面面不應該得的錢,大約40多萬元,都退了回去。有找不到的,無法退還的,就把錢送給了敬老院、學校等單位。
事後,有的人當面跟我說:「人家都說,你煉法輪功煉傻啦,不知道錢好花啦,把工程隊給的好處費都退回去啦,這也不是你要的,是他們自願給的。」我說:「修煉法輪功就得做個好人,不是自己親自勞動付出換來的錢就是不能要。」
現在,還有人時常問,以前你把工程隊給的錢都退回去了,後不後悔?我說:「不後悔,我煉法輪功這麼多年,以前身體上所得的神經官能症、胃病、關節炎、腎病全都好啦,十五、六年沒吃一片藥,多少萬元、多少億元也買不來我這個好身體。
我修煉法輪功這些年來,由於堅持做到了不吃工程隊的,不拿工程隊的,表裏如一,有事都拿到桌面上,嚴格工程管理,所建各棟樓房,不但工程質量好,工程造價還低。有的單位職工就說,某某單位他們的住宅樓價格那麼低,咱們怎麼這麼高?有的人說,你們不看看,人家那單位管基建的,是煉法輪功的。
文/黑龍江大法弟子
我曾代理過這樣一件民事賠償案件:相鄰甲乙兩家小孩玩耍,大人都沒在家,乙家小孩將柴禾點燃,兩家都燒了。甲家屋裏東西燒光,房屋也受損。我接受甲家委託,代其打官司。小孩外公王某給我額外二百元錢好處費,我推辭一下,也就收下了。
一九九八年,我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佛法)。大法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歸正自己的言行,遇事為他人著想。從此我能夠將當事人的憂苦放在首位,收取案件代理費都是按照較低標準,旅差費夠用就行。我不再為物質利益出賣自己的良心。
修煉前,那不該收的二百元錢,常使我內心不安,非常自責。在一次看似偶然的機會,我遇見了王某,把錢退給了他。他很驚訝,忙說:這錢我沒告訴別人,不會出問題的。我說不是因為這個,是我心裏不好受。當時我剛修煉不久,沒有勇氣告訴他:是因為學了法輪大法才這樣做的。
感恩師尊!使我成為一名有良知的律師。如果我不修煉法輪大法,隨著世風敗壞,在金錢的誘惑下,我將滑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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