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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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一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其家人請了律師,下面是一篇為律師準備的《辯護詞》,供有相同需要的人士參考。

請注意,辯護詞在中共法庭的特定環境中,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能起到一定的講真相和反迫害的作用。這和法輪功學員對中國大陸和海外民眾講真相的語境是不同的。

中共邪黨根本沒有任何合法性,中共的法庭根本沒有司法獨立,完全是中共迫害民眾的工具。中共炮製的憲法和法律儘管盜用了文明社會的一些法律條文充當門面,但中共邪黨原本就是一個無法無天的黑社會組織,從來沒有遵守過法律。

關於邪教的問題,中共才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邪教組織,是一個最大的、最凶殘的邪教。中共這個邪教組織以及被其操縱的所謂「公安」(實為公害)和「人大」(所謂的人大代表根本不是民眾選舉的,根本沒資格代表人民)沒有任何資格給任何宗教信仰定性。

法輪功教人向善,法輪功所教導的「真善忍」給社會帶來福益。法輪功學員的高尚道德和中共邪黨的貪污殘暴形成強烈的對比,更讓人看到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辯護詞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議庭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人親屬之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公安局、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訴書》。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本人將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特別聲明:以下辯護意見只是根據本案事實,提出法律上的評價,不涉及信仰、宗教及政治上的評價,不代表辯護律師的宗教信仰、政治主張。辯護律師的發言,無任何危害國家社會之目的、動機、故意,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權。)

辯護人認為:以山東省沂水縣公安局、檢察院[××××××]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罪名完全不能成立。辯護人完全不能同意對×××的罪名指控,該指控無法律依據,無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人、證言能證明×××加入過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造成哪個人身傷害?有哪些危害社會的行為?指控一個以所謂發短信(言論)就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或者說用和平的方式傳《九評》就能推翻了共產黨,顯然是匪夷所思的。×××是無罪的,應該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宣告無罪。

第一部份:【法律辯】修煉法輪大法無罪,迫害者有罪。

第一、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

2000年,中共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

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下發了這個通知,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這就明確表明,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所以《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中國至今沒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與邪不是犯罪行為,不論正教還是邪教,其中的犯罪行為才是法律制裁的範圍。

至此,本案已無需再辯,×××一切行為與持有的一切物品都與邪教無關,《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傳發短信、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是合法行為。公安局檢察院對某某某的起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

第二、下發鎮壓法輪功文件的相關組織和個人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一、迫害法輪功的文件、依據抵觸或違背《憲法》和《立法法》。

1、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給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個新的信號》。

2、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沒有提到邪教問題,只是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發布針對法輪功的「六禁止」通告(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4、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個人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教」為題發表了江澤民的個人講話。

5、2014年中國反邪教協會列舉了二十種邪教。(違反事實,違反《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違反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值得注意的是:反邪教組織是根據哪一個命令參考的那些法律定的二十種邪教?為甚麼不公開出來?就像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下發了這個通知)

迄今為止這些所謂的「法律文件」,或者是違反憲法,或者只是政策或行政法規文件,或者是個人信件及談話,根本不是法律。這些文件或與《憲法》相抵觸,或違背《立法法》超越立法權限。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立法法》八十七條第(一)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

請問:以上這些所謂「法律文件」哪個能與《憲法》、《立法法》相提並論?哪個應該與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的文件對著幹?以上發布這些文件的組織和個人客觀上嚴重的破壞了法律,使全國人大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關於認定邪教的法律文件無法實施。犯罪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四要素俱全,這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嗎?

二、政法委610破壞法律實施;同時又犯有綁架、關押等多種罪行

公安部二次發同一個文件: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200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2014年6月2日,各大媒體登出《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14種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這三次公布的文件中都沒提到法輪功。

而××縣政法委、610卻凌駕於法律之上,綁架公、檢、法系統,利用公、檢、法等法律機關誣陷迫害某某某,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第三、以執行命令為藉口是執法犯法

當法輪功學員問到公安局辦案人員:為甚麼沒有法律依據?沒有犯罪事實就抓人?辦案人員回答:執行上級的命令。執行誰的命令?既然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那麼誰在暗地裏下這樣的命令?為甚麼不敢公開出來?如果執行的是政法委頭子周永康之流的命令,那就太危險了!現在周永康已成階下囚,610頭子李東生落網,請各位法官明察:周永康背後還有沒有更大的後台?是應該按照200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判案?還是執行政法委及其後台的命令繼續製造冤假錯案,冤判法輪功學員?一旦這樣做了,後果是甚麼?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誰也無法推脫罪責逃避懲罰。我相信各位,面對周永康、李東生等迫害法輪功學員欠下的累累血債,一定會分清善惡,不再將錯就錯,更不會一錯再錯。相信各位有良知有素質的法官,一定會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第二部份【事實辯】

事實一、前人大老幹部調查報告的結論。

為甚麼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因為當時的政治局常委都看過法輪功的書,1998年年底,前人大老幹部依中共中央組織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調查報告,認為:「法輪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達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事實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致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信

為甚麼公安部頒布的法律文件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因為公安部了解法輪功,而且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大師和法輪功弟子,曾經是公安部的座上賓。李大師曾經帶領眾弟子義務為警察中的英模人物去除頑症,並受到公安部的高度讚譽。同時也說明:法輪功是真正的科學,是更高的科學。附:

中共公安部致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信

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張震寰理事長:

由中宣部和公安部聯合召開的第三屆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於日前勝利結束。參加會議的一些代表,因同犯罪分子英勇鬥爭而致傷殘,在常規醫務治療後依然帶著不同的病狀。為幫助見義勇為有功人員解除病痛疾苦,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曾正式向貴會提出請求,邀請中國法輪功主持人李洪志先生,在會議期間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進行氣功康復治療。這一請求當即得到張建秘書長和管謙副秘書長及費德泉主任的大力支持。

8月24日李洪志先生應邀專程來公安部為王芳會長治病,8月30日,李洪志先生帶領一些法輪功氣功師(法輪功老學員),來到會議上為近百名會議代表治病,治病效果之顯著得到了普遍的稱讚。接受治療者有的是因刀傷、槍傷留下的後遺症,經治療後立刻解除了疼痛和麻木、乏力的症狀;有的是腦外傷造成的後遺症,經治療後立刻感到頭腦清醒,解除了頭痛、眩暈等症狀;還有的是當場就消除了身上的腫瘤;有的是在24小時內就排除了膽結石;也有一些是胃病、心臟病、關節炎等症狀患者,經治療後都在當場感受到了消除症狀的效果。在近百人的治療中,除一位輕微病患者沒有明顯感受外,其餘全部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明顯療效。經法輪功治療的代表們對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作出這一安排非常感激,說這是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作的又一實事,而直接為代表們做了這一實事的是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各位領導和李洪志先生。這也是支持全國人民群眾發揚見義勇為精神的實際行動。為此,我會特向您及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各位領導和李洪志先生表示誠摯的感謝!

希望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事業繼續得到貴會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實三:法輪功獲得中國政府和世界各國政府的三千多項褒獎:

1992年9月,法輪功被確定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傳功範圍為中國全國。1993年7月30日,經中國氣功科研會批准,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信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李洪志先生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學禮堂舉辦兩場帶功報告會,主辦單位為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6年3月,經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同意,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正式退出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中國法輪功研究會不再存在。

中國法輪功研究會在存續期間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合法組織,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範圍內依法傳功,獲得各政府機關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評。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後,中國法輪功研究會解散,各地的輔導站和煉功點,是學員們自願免費義務教功,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名冊,不存錢存物,沒有組織,也不以組織的名義活動。

法輪功學員修「真、善、忍」,講救度眾生,教人重德行善做好人得福報,沒有政治訴求。不但能祛病健身,還能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法輪功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深受世界人民的喜愛和尊敬。因為對人類身心健康作出的傑出貢獻,法輪大法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信函三千多項。法輪功書籍被譯成三十多種語言出版發行。

辯護人請求法庭依法定程序鑑定:在本案中沒有證人證言證據存在,或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受害人?沒有造成危害社會,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應立即解除對某某某的非法關押。

第四部份【結辯】

豈有信仰傾社稷,從來奸佞覆乾坤,千古傷心大法徒,羅織何曾銘法治。

其實,你們也知道法輪功學員在社會上是道德高尚的好人,你們不妨捫心自問,如果社會上人人都能按「真善忍」去做,這將是一個怎樣的社會?法輪大法提倡的「真善忍」,其強大的正的力量能使人道德回升,社會穩定,是人類走向美好未來的希望。

有人說你們要推翻共產黨?不是。共產黨說人民選擇了共產黨,所以共產黨存不存在是人民的選擇。與法輪功無關,請合議庭注意,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九評》講述的是執政黨和政府的執政行為,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國憲法在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批評共產黨犯罪不是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嗎?控告江澤民不對嗎?

法輪功學員到底為甚麼要得罪共產黨?為甚麼會捨生忘死講真相?這完全是為了救度眾生。因為法輪功講善惡有報是天理,一個人殺了人,法律要制裁他,殺人償命。一個黨殺了那麼多無辜的人就可以不還了嗎?黨在歷次運動中冤枉整死八千多萬人。同時也因為迫害法輪佛法,當然要遭報。所以講退出中共這個組織,人就會得到上天的護佑,遠離災難,得到平安。這是關係到我們每個人,每個家庭,乃至我們法官檢察官及子孫後代生死存亡的大事。所以說迫害法輪功就是迫害自己,迫害自己的子孫後代。迫害中華民族的未來。這就是法輪功學員的初衷。

綜上所述,×××修煉的法輪大法是佛法,提倡以真、善、忍為標準對待他人,提升國民的道德素質與精神文明,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相信各位法官,一定會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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