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4、以及246條。
田濤女士控告說:「在這16年的打壓迫害中,我被非法拘留關押4次,勞教一年。肉體上和精神上都承受了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痛苦。根據中國《憲法》、《刑法》規定,江澤民犯罪集團犯下了故意傷害罪,綁架罪,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侵害公民言論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報復陷害罪,侮辱、誹謗罪;犯下了違反國際法律的酷刑罪、危害人類。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迫害元凶,首犯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將其繩之以法,同時要求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迫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以下是田濤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1997年,經一位朋友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功。剛修煉不久,長期困擾我的嚴重失眠,心悸、心跳的病症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並康復。隨著學法修心,煉功,我的慢性腸炎、胃竇炎、貧血、走路腿腳酸軟、蹲後起來時眼冒金星等一系列病狀很快都消失了。那時我真切的感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快樂,上班下班都好像有使不完的勁兒,既節省了看病時間,又節省了一大筆醫藥費。因為在生活中盡可能的用真、善、忍來要求自己,不重名利,學著多吃苦,多忍耐,所以家庭也更加和睦了,親朋相處的更加親密友善了。
1999年7月,被告人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對法輪功發起人類最殘酷、最邪惡、最惡毒的瘋狂打壓與迫害,使億萬法輪功修煉者陷入被迫害的深重苦難之中。這一切都是江澤民一手操縱、策劃、命令和指揮下進行的,地方官員作為共同犯罪的參與人對我們法輪功修煉群體的各個成員實施了殘酷的迫害。
(一)遭綁架、非法搜查
2000年剛過完年(沒有記錯的話是2月11號正月初7),我去上海市七寶金球花園朋友家,剛到不久就被綁架到七寶派出所關押筆錄,到晚上大約11點左右,轉到梅隴派出所關押,然後非法搜查住所,搜去大法書籍和大法資料。多人輪番審訊,不讓回家,不讓自由出入廁所,罵野蠻話。意圖讓我放棄修煉。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才回到家裏。
江澤民犯罪團夥犯下違反《憲法》第35條的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罪,第36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7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第38條侵犯公民的人格罪,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違反《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
(二)被非法勞教一年
2000年3月初(時間隔得太久可能有出入)我到北京寫了一封人民來信給江澤民,剛走到天安門還沒有走到信訪辦就被綁架到了天安門廣場旁邊的派出所關押,晚上轉到上海駐京辦事處(專門截止法輪功上訪的)審訊,我精神上受到了難以承受的壓力,直到第二天下午乘飛機到上海,再轉到上海梅隴派出所(機票自負),又是一夜審訊。
第三天傍晚把我送閔行區看守所非法羈押一個月,吃住,大小便都在一間房子裏,徹底失去人身自由。一個月後取保候審,期間監視居住,跟蹤上下班。2000年4月20號,沒有經過開庭審理,就判我一年勞教。
剛進勞教所時,就嚴管,兩個包夾(勞教所中其他服刑人員)監視,在此期間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受到監控並彙報、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她們和同監室所有人的利益同我的「表現」捆綁一起,一方面不想連累別人,另一面又不能昧了良心污衊大法,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壓力;同時還強迫我在很低很窄的小凳子上抄監規,一整天一整天的抄,不准自由活動。一坐就是一個星期,坐到屁股、腰腿疼痛難忍;晚上借故不讓睡覺,晝夜都不許自由上廁所並有人跟蹤,還要求我不許和任何人說話;還威脅說:如果「上訴」,或「不認罪」就可能加刑。
後來進車間長時間高強度勞動,常常加班到凌晨兩三點鐘,每月勞動完成指標都定得很高,本來完成指標就很困難,卻常常把我強行調出去看污衊誹謗大法的片子,身心的折磨無以言表,目的是強行洗腦,強行轉化。
每天都不超過6點就起床,有時5點就起床了,晚上加班到深夜,第二天還老早起床,這樣持續了一兩個月,嚴重缺覺,集合站隊時都能睡著,報數錯了就開罰單,晚上懲罰面壁而站。吃飯時間不超過15分鐘(連站隊打飯一共),洗澡包括洗衣服不超過15分鐘,常常是衣服沒有清洗乾淨就沒時間了。生活受到虐待,精神受到難以忍受的折磨。就這樣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就勞教,不能上訴,失去自由,身心受到了極度的摧殘。
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犯下違反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犯下違反《憲法》第35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罪,第36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三)被強行綁架洗腦
2005年7月15日我正在家裏洗衣服,梅隴派出所和閔行區公安局的警察,不容分說的就把我綁架到了梅隴派出所審訊,晚上轉到閔行區看守所關押一個月,他們還非法搜查家裏,搜走了大法書籍資料、一台電腦、一台打印機和電子書等。
非法關押期間戴了一次手銬3天,吃飯上廁所都很困難。審訊了3次,其中一次是星期六特審,不知是甚麼樣的房間,很陰暗,警察表情特嚴肅,我的精神壓力很大,但我確實沒甚麼好說的,也就甚麼都沒說。一月還沒到就被迫害的生病了。
一月後把我強行送到洗腦班兩個月,每天不是放偽造的污衊大法的片子,就是不斷的有人來胡攪蠻纏的來轉化,搞得人頭脹痛,暈眩,目的就是要我放棄大法修煉。這種精神暴力我已承受到了極限。
3個月後我回到學校繼續迫害,不讓我上課,沒有任何依據和文件就取消了教師資格,扣發拘禁期間的1個月工資,後半年獎金,從此發我科員工資。
更荒唐的是:安排我打掃學校所有廁所(7個),整個學校一半的環境衛生,學校集會的階梯教室、後來,減少了打掃廁所,卻加了學校所有資料的油印(這本身就是一人的工作量),還增加了自然課專用教室、勞技課專用教室,學校會議室,校務室,及一到四樓的樓梯間的所有窗戶玻璃都是我擦,直到2008年7月才換到了學校衛生室工作,但工資一直是職員工資,到現在也還沒有恢復教師資格。
江澤民犯罪集團犯下違反《憲法》第36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7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和《刑法》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2條。
(四)被強行關押一個月
2006年6月13號,上海峰會前兩天,我正在學校上班,突然被學校的書記叫到他辦公室,結果被強行綁架到梅隴派出所,學校辦公室遭到搜查。到了派出所甚麼也沒有問,晚上被不知緣由的送到閔行區看守所,我反覆追問看守所警察為甚麼無端綁架我,他們只是說:現在是峰會,你是聰明人,你懂的。一月警察沒有問話,就這樣無故的被非法關押一個月,使我和家人名譽和精神都受到很大的傷害。一月工資被扣除。
江澤民犯罪集團犯下違反《憲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
綜上所述,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所作所為給我和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給眾多的法輪功修煉者和家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難以磨滅的傷痛。他們對法輪功的打壓和迫害,從根本上,破壞和踐踏了法律,破壞了誠信、實事求是的社會風氣,讓老百姓真切的覺得有權就可以肆意妄為,形成了權大於法,威懾於權力的淫威之下極壞的觀念,破壞了人們的正信和社會道德,使社會秩序極度混亂。特別是對法輪功的法外迫害,破壞了司法制度,造成了司法混亂、司法黑暗。這一切都是江澤民一意孤行,一手炮製的指揮的,有組織、有預謀、精心策劃的、全國性的大面積迫害,妄圖群體滅絕法輪功。
可悲的是地方上的那些參與迫害的群眾也是被迫害的一員,跟著幹壞事,將來落得個好壞不分、忠奸不辨的壞名聲,也許還要為江澤民犯罪集團背黑鍋(因為畢竟具體壞事是他們幹的),同時,有些還有良知的警察看到煉法輪功學員受到的殘酷折磨,會受到良心的譴責折磨。鑑於這些,雖然我不會去怨恨他們,但是這些人如果不及時停止迫害和醒悟,將來一定要負法律責任的,我從來都相信「因果」,種了這樣的「因」就會得這樣的「果」,這是一定一定的。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人權,為了維護社會道德,希望我國法律恢復正軌,能夠匡扶正義,懲惡揚善,結束這場迫害,使人們的生活步入正軌,所以必須清算江澤民的罪行。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希望政府堅決果斷的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將禍國殃民的江澤民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