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盧鳳蘭用質樸的語言說明自己修煉法輪功後一身的病好了,身體健康了,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心態平和,親朋鄉鄰之間相處和睦,誰有甚麼想不開不如意的事也都願意跟她說,讓她開導開導,她覺得如果人人都認同真善忍,按照這個去做,社會就美好了。
在法官讓她做最後的陳述時,她說自己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無罪。
法輪功學員盧鳳蘭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八點左右被涿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楊玉剛等人夥同孫莊鄉派出所非法抄家、綁架,他們以檢查身體為由將盧鳳蘭強行帶到保定。
北京律師胡貴雲在法庭上也為她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胡律師說: 「起訴書和法庭調查的結果都證明當事人不是國家公務人員,沒有執行法律的特權,當然也就破壞不了法律實施,我當事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犯罪客體』是一部法律,是甚麼法律,公訴人並沒有舉證。公訴人並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對該法律實施了犯罪行為。」「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
「我的當事人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淨化思想,並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我當事人所有的物品(指打印機、真相資料等)不是傷人的凶器,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公訴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只能證明我當事人信仰和宣傳法輪功,不能證明這個動機是犯罪。」「公訴人指控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都不能證明我當事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實,沒有犯罪故意、也並不存在造成相關法律不能實施的後果,結果必然是證明:我當事人根本就沒有犯罪。」
法官讓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時,胡律師說:公訴人論述的事實不清、提供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庭應當判我當事人無罪釋放。
這是涿州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有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案子。審判長涿州市法官柴秋瑾、陪審員涿州市法院裴燕和陳磊,公訴人涿州市檢察院朱秋安。庭審程序完畢後,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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