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劉豔和袁軼群、楊勵、楊惠蘭去玉溪澄江遊玩,被澄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非法關押於玉溪紅塔區看守所,楊惠蘭被取保候審。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澄江縣檢察院以刑法300條罪名向澄江法院非法提起公訴,公訴人為徐堅和趙蟬。案件經玉溪市中級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一審終結。
澄江檢察院非法指控: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劉燕駕車拉袁軼群、楊勵、楊惠蘭從昆明到華寧縣青龍鎮世家村、澄江縣海口鎮海口村、右所鎮矣舊村等地,沿途公開散發大量法輪功真相資料。共計查獲二零一五年曆(台曆)180本、印有法輪功真相標語的人民幣91張合計789元、各類光盤247張、法輪功書刊、資料56本 (份)、護身符22張、真相卡片1張。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澄江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四名法輪功學員,主審法官:楊愛斌、審判員:劉美菊、陪審員:李耀文。
法庭上,劉豔、袁軼群分別請了兩位正義律師做無罪辯護,楊勵請了一位本地律師做有罪辯護。
劉豔在法庭上說:法輪功年曆有新年祝福,沒有傷害任何人都生命和財產,不構成犯罪。
袁軼群當庭否認了公訴人的指控,認為自己無罪。
律師指出: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四名被告人沒有參與和利用任何邪教組織,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她們沒有犯罪!
律師還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
1、立案偵查管轄錯誤,由此取得的證據不合法;
2、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清;
3、檢控的關鍵證據間自相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4、適用法律錯誤。
澄江法院主審法官楊愛斌及合議庭成員否認法輪功學員修煉做好人,傳播真相沒有社會危害的事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做出有罪判決,是知法犯法,以構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輪功學員劉豔和袁軼群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目前案件由玉溪中級法院刑二庭繼續審理。
下面附律師辯護詞;
辯護詞
澄江法院,合議庭:
受本案被告人袁軼群家屬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我出庭擔任本案辯護人。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袁軼群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適用法律錯誤,當宣告被告人袁軼群無罪。
通過今天的庭審調查,相信我們看到的並不是一個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侵害、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的所謂罪犯或者犯罪行為。相反,四名被告人讓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憑著親身領悟並切實受益和堅定信仰的青年才俊,她伴隨法輪功從大學校園到部隊教官到大學教師的樸實美麗的人生歷程,一個憑著真誠善良並不怕苦難和堅韌自強的忠孝賢良女兒,她悉心照顧年老疾病母親的感人事例,一個憑著內心信賴並嚴格要求和長期堅持法輪功修煉的真誠樸實老人,她戰勝疾病獲得健康的真實故事。
法庭,是查明事實還原真相的地方。那麼,我想藉此,說明和強調一個事實和真相,這就是四名被告人沒有參與和利用任何邪教組織,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她們沒有犯罪!
到今天,法輪功已經走過二十多個年頭,法輪功信仰者遭遇的勞教、洗腦和審判已經走過十六年。
到今天,法輪功也伴隨中國傳統文化傳遍了世界各地,香港、澳門、台灣、歐洲、北美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
而今天,我們在這裏開庭審理審判法輪功修煉者!那麼我們讓事實和法律說話──
首先,本案立案偵查管轄錯誤,由此取得的證據不合法。
卷宗證據本案偵「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表明,本案案發2015年1月8日有人「在華寧縣海鏡村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有人報警涉案車輛人員「向澄江方向駛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第15條、第19條之規定,本案沒有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當由案發地華寧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澄江縣公安局管轄。違規立案後「偵查」取得的澄江縣境內案發證據或事實不能作為事先行使偵查立案的依據。
偵查管轄不當,由此獲得的控罪證據以及相應的審判法院審判管轄均違反法律規定,並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其次, 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清。
1、已散發物品的數量與住所搜查、汽車搜查的物品數量未加區分。
公訴指控被告人散發台曆、光盤等涉案物品,可是究竟散發了多少數量、種類及性質等事實和情節,起訴書中並沒有陳述和認定。
2、涉案物品思想內容和法律性質不清。
起訴書中概括認定的物品,也缺乏法律性質的權威鑑定。例如:涉案247張光盤中有「翻牆軟件」和「破網軟件」共68張,這類軟件屬於互聯網通訊技術軟件,本身不含任何觀點思想或者對宗教文化社會現象的肯定或者否定評價,它不是宣傳品,更談不上所謂「邪教宣傳品」。
3、涉案物品來源不清。
庭審調查顯示,關於涉案物品來源的表述有多種:楊勵說是劉豔準備並放置在汽車上的;劉豔說,汽車出借給過其他人使用,自己打開後備箱才發現被放置了涉案物品;袁軼群說,自己搭乘汽車去澄江看湖水遊玩,對汽車內物品情況不知情。
從劉豔家的搜查情況看,僅有法輪功學習班結業證和印字的人民幣物品,並未發現有涉案台曆光盤等物品,這些可以初步佐證劉豔的供述屬實。
而涉案物品的來源,是認定不同被告人的所謂犯意及情節、作用等的重要事實依據。檢控的關鍵事實不清。
4、指控四被告人的犯意聯絡分工不清。
指控共同犯罪,無疑需有犯意聯絡與計劃、實施、分工等情節要素。
可是,庭審調查表明,袁軼群與楊勵、楊惠蘭均沒有交道,僅是通過劉豔間接認識,而袁軼群與劉豔也僅是除了教授英語課的單一交道,平時並無聯絡交往。案發前後,並無聯絡策劃或者分工實施本案被控行為的情節與事實。
第三、檢控的關鍵證據間自相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控方證據,證人證言和辨認筆錄李芬、鄺玉剛和被告人楊勵、楊惠蘭供述自相矛盾。
楊勵、楊慧蘭供述,案發當天案發地散發台曆光盤過程中,她們母子倆始終在一起,沒有分開分別與劉豔或袁軼群一起。可是李芬、鄺玉剛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辨認分別為袁軼群楊慧蘭、劉豔楊慧蘭結伴向他們散發台曆光盤,證據之間相互矛盾。
證人施自紅的證言更是與全案基本事實矛盾,她證實「她們共3個人從車上下來」「發日曆的是個頭髮有點白約40歲左右的婦女」「開車的是個男的」。該證言與公訴機關指控的劉豔駕駛涉案車輛的基本事實相互矛盾。
結合全案其他多名證人王汝志、王向鼎等均未能辨認出涉案嫌疑人的客觀情況,針對目前出現的證據相互矛盾情形,不排除案外其他嫌疑人實施本案被控行為的可能。
第四、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證據之一,1994年5月8日頒發的被告人劉豔的「法輪功長春學習班結業證」,係國家體育總局和氣功協會聯合舉辦的合法的健身煉功培訓班,表明了本案的歷史背景和被告人修煉法輪功的目的。被告人的思想、行為、目的一致、穩定、持續至今,根據當時的法律、現在的法律,被告人的行為均與刑罰300條無關,沒有犯罪。
今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豔袁軼群等觸犯刑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可是公訴機關一直沒有舉證:何謂邪教和邪教組織、被告人怎樣利用邪教組織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怎樣破壞和破壞了哪些法律哪部法律的實施。
相反,信仰包括法輪功在內的宗教,是我們國家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理所當然包含宗教傳播自由。將自己認可的正確的美好的事物推薦給他人,這是一種友愛,本身沒錯。我們的法律和政策也應該鼓勵這種行為。當然,也應該保障公民獨立判斷,自由接納或者拒絕的權利。
辯護人認為,法輪功是一種宗教,在包括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在內的世界其它各國均能自由存在和發展,並沒有對各個國家造成何種社會危害。具體到本案,被告人袁軼群等四人基於個人的思想認識、親身體驗和獨立判斷,自己進行修煉多年來從一而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軼群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繫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本案指控被告人袁軼群等繫共同犯罪,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不能成立。
辯護人:略
本案將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玉溪市中級法院 地址:龍馬路33號 電話:08772027976
玉溪市中院領導班子成員
院長:呂召
副院長:愈自力
副院長:李翌銘
副院長:業寧州
副院長:李志明
紀檢組長:嚴翔
執行局局長:李智斌
政治部主任:旎紅彬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正縣級審判員及調研員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泳材
審委會委員:楊勤建
審委會委員:柏建福
正縣級審判員:沈玉坤
調研員:馬祥興
政治部
政治部主任:旎紅彬
政治部副主任:田永德
教育培訓處副處長:楊貴東
組織人事處副處長:王華
助審員:張萍
紀檢、監察
紀檢組長:嚴翔
審委會委員:柏建福
監察處處長:蘇建友
助審員:李微
辦公室
許傳鴻:辦公室主任
文豔:辦公室副主任
何學春:助審員
法官培訓中心、機關黨委
調研員:馬祥興
專職副書記:張興明
新聞中心
主任:武國中
刑一庭
刑一庭庭長:柴繼紅
刑一庭副庭長:楊志江
刑一庭副庭長:馬武
審判員:李斌
審判員:尹梅
審判員:常明
助審員:王麗
助審員:劉強
刑二庭
庭長:張紅勝
刑二庭副庭長:普趙勇
審判員:邱開榮
審判員:張新羽
助審員:崔智鵬
助審員:馬豔歸
助審員:年喬建
助審員:倪海燕
立案庭
立案庭
立案庭庭長:馬雲
立案庭副庭長:向穎
審判員:張玉虹
審判員:伊繼峰
助審員:李建國
助審員:殷紅珍
助審員:徐冬梅
民一庭
民一庭庭長:曹燕
民一庭副庭長:黃延林
民一庭副庭長:盧偉
審判員:荊燕
助審員:吳析嚀
助審員:賴欣吟
助審員:龔輝
助審員:溫衍飛
助審員:吳曉琳
助審員:熊再
民二庭
民二庭副庭長:嚴光輝
民二庭副庭長:楊東
審判員:劉惠
助審員:吳仟
審判員:周雲煥
助審員:方芳
助審員:張豔波
行政庭
行政庭庭長:孫忠寧
行政庭副廳長:李文玉
審判員:沈培敏
審監庭
審監庭庭長:楊勇
審監庭副庭長:龔新柱
審判員:韓順平
審判員:劉春梅
審判員:向豔萍
環保庭
環保庭庭長:潘萬江
環保庭副庭長:范興林
助審員:周子鈺
執行局
執行局局長:李智斌
執行局副局長:尚雲海
立案庭副庭長:王雲峰
執行局綜合處副處長:潘雲輝
執行局執行裁判庭副庭長:楊躍
助審員:方明慧
研究室
正縣級審判員:沈玉坤
審判員:楊靜
審判管理辦公室
審判辦公室
李仕嶸
司法行政管理處
司法行政處處長
司法技術處
司法技術處處長:錢麗芳
司法技術處副處長:王慶生
審判員:張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