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冤獄六年 武警廣西邊防總隊退伍軍人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澳大利亞報導)42歲的法輪功學員林鴻濱,武警廣西邊防總隊北海市海警支隊退伍軍人,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點多鐘被警察入室綁架,當時他被戴著手銬抱著一歲兒子關押,幾個月後被非法判刑六年,在廣西賓陽黎塘監獄遭受了種種慘無人道的折磨。

目前在澳大利亞的林鴻濱,2015年8月6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發起迫害的元凶江澤民的控告狀,指控江澤民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其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251以及第246條。

下面是控告人林鴻濱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控告人修煉法輪功助人為樂

我出生於廣東省海豐縣,1992年12月來到廣西北海市海警支隊當一名邊防武警戰士,有著一顆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捍衛正義的心,更喜歡人民警察這份崇高神聖的職業。1996年在北海認識了我現在的妻子陳曉,放棄了回家鄉當警察的工作,在岳父母家生活了。我和妻子一起經營服裝店,我看到她煉法輪功後變化很大,身體變健康了,人也開朗了,生意越來越紅火。聽她說法輪功是做真善忍的好人,那時我就心動了,我也喜歡做真誠的人,我就看了《轉法輪》的書,覺得很好教人向善,不為名利爭鬥煩惱,保持一個平和的心態面對生活。就這樣我在1996年12月學煉法輪功。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自從修煉法輪功後,我的心態變好,脾氣也好了,不再喜歡爭鬥,時時牢記李老師教導的「遇到矛盾向內找」,事事能替別人著想,真誠待人,每當遇到矛盾時都能找自己的原因,所以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都喜歡靠近我,喜歡與我交往,認為有安全感,值得信任。夫妻之間真誠相待也互相理解包容,生活氣氛也變得和諧溫馨,煉功後更能增強我的吃苦和忍耐能力。我自己親身感悟到大法能淨化人的心靈,提高人的道德!

在我的心裏,法輪功是一套利國利民的好功法,我認為真善忍可以讓世界充滿愛,我喜歡把這份美好的禮物與所有的人分享。於是我下定決心留在北海和妻子一家人宣傳它讓更多的人受益。我一家人都學煉法輪功,我的岳父把自己一棟三層樓房無償的專門做學法煉功點,我負責義務教別人學煉並免費送書等。每當我看到他們身心都變得健康時,我心裏也感到無比快樂。我發現自己變得喜歡幫助別人了。

在北海的農村裏村民們都喜歡聚在一起賭博和吵架。為了讓更多善良的有緣人修煉受益,我經常和妻子岳父岳母一起到農村去宣傳法輪功,義務教村民們學煉法輪功,很多村民煉法輪功後,身體變健康了,也不再賭博了。每逢週末村民們就租車一起出來參加北部灣廣場的一千人的集體煉功,壯觀的煉功場面真是北海一道亮麗的風景線。看到這麼多人都脫離病痛人心向善,我感到自己也慢慢變得無私了也享受到助人為樂的快樂。從此我的人生活得更有意義更有價值了。一家人如今沒有病痛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我由衷地說法輪功是幸福快樂的源泉!

二、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我因懸掛「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的橫幅,在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點多鐘被廣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隊公安局包圍幾十個公安警察闖入我岳父家抓我,那時我準備給一歲兒子做早餐,他們把我扣住拖下樓。我妻子不讓警察抓我,當場被警察打斷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

當時我被戴著手銬抱著一歲兒子,被關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隊二樓的辦公室裏。我和兒子一天都沒吃沒喝,兒子被嚇得哭個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的身上。大約從早上8點到下午6點多鐘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個時候我的妻子剛做完左手臂手術。我繼續被非法關押在公安局裏。連續四天四夜定坐著不給我睡覺,每天24小時由警察輪流審訊,然後關押在廣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大約幾個月後由北海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開庭時法官都不允許我做無罪辯護。法官說我懸掛「法輪大法好」的橫幅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我六年刑,我不服判決上訴,也被法院駁回。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我大約在2003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間被關押在廣西賓陽黎塘監獄。在監獄裏受盡各種各樣的體罰虐待,還有長時間的勞動奴役,給我在精神和肉體上造成嚴重的摧殘。2004年大約9月至12月期間,我被關押在廣西賓陽縣黎塘監獄十九監區入監大隊。期間因堅持煉功被監區長張裕強警官叫來7至8個犯人將我按倒在地上,然後用電棒電擊了我2個多小時。電棒電擊後強行用手銬將我銬在鐵窗上,那時我的手腳腫脹得好大變形,傷痕累累在痛苦中掙扎的我並沒有放棄信念,連續15天不給洗澡不給睡覺。長期強行讓我從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場上曬太陽。如果不服從便叫來犯人對我拳打腳踢。

由於我不服罪,警官經常把我調換監區折磨。大約在2005年期間,我被關押在黎塘監獄七監區,韋監區長強行讓我蹲在操場上曬太陽。我對韋監區長說:「這是對我的體罰,我不服從」。他馬上叫來十幾個犯人當眾強行扒光我的衣服,對我進行侮辱。

這麼多年來的監獄生活讓我真正看清了人間的善與惡,正與邪,深深體會到甚麼是人間地獄的痛苦與無奈。每當我想起我白髮蒼蒼的父母親渴望著我回家時,又想到妻子還在勞教所受盡折磨時和兩歲孩子沒有媽媽爸爸叫,沒有得到父母的疼愛孤苦伶仃和外公外婆在一起時,又想到那麼多善良的人遭受迫害時,我的心就像萬箭穿心一樣,痛著在流血。在那裏每天都在痛苦的深淵裏掙扎真是度日如年。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2004年大約9月至12月期間,我被關押在廣西賓陽縣黎塘監獄十九監區入監大隊。期間因堅持煉功被監區長張裕強警官叫來7至8個犯人將我按倒在地上,然後用電棒電擊了我2個多小時。電棒電擊後強行用手銬將我銬在鐵窗上,那時我的手腳腫脹得好大變形,傷痕累累在痛苦中掙扎的我並沒有放棄信念,連續15天不給洗澡不給睡覺。長期強行讓我從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場上曬太陽。如果不服從便叫來犯人對我拳打腳踢。

大約在2005年期間,我被關押在黎塘監獄七監區,韋監區長強行讓我蹲在操場上曬太陽。我對韋監區長說:「這是對我的體罰,我不服從」。他馬上叫來十幾個犯人當眾強行扒光我的衣服,對我進行侮辱。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利。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我因懸掛「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的橫幅。於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點多鐘被廣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隊公安局包圍幾十個警察闖入我岳父家抓我,我妻子不讓警察抓我,當場被警察打斷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當時我被戴著手銬抱著一歲的兒子,被關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隊的二樓辦公室裏。我和兒子一天沒吃沒喝,兒子被嚇得哭個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身上。大約從早上8點到下午6點多鐘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個時候我的妻子剛做完左手臂手術。我繼續被關押在公安局裏。連續四天四夜不讓我睡覺,每天24小時由警察輪流審訊。

2004年大概9月至12月期間,我被關押在廣西賓陽縣黎塘監獄十九監區入監大隊。期間被監區長張裕強警官叫來7至8個犯人將我按倒在地上,然後用電棒電擊了我2個多小時。電棒電擊後強行用手銬將我銬在鐵窗上,連續15天不給洗澡不給睡覺。長期強行讓我從早上到晚上蹲在操場上曬太陽。如果不服從便叫來犯人拳打腳踢。

大約於2005年期間,我被關押在黎塘監獄七監區,韋監區長強行讓我蹲在操場上曬太陽。我對韋監區長說:「這是對我的體罰,我不服從」。他馬上叫來十幾個犯人當眾強行扒光我的衣服。對我進行侮辱。我的判決書在十九監區檢查物品時被警察拿走,因遭受北海市「610」和政法委近20次的非法搜查抄家,導致勞教判決書放在家中遺失。

從監獄回來後,我以為可以自由了,沒想到我更像個犯人。由於「610」政法委公安警察經常晚上九點多十點鐘睡覺時敲我家的門,要找我出來談話等騷擾,把家裏親人們都嚇壞了,害怕我被非法劫持。我上班他們就到單位去找我麻煩。每年都搞洗腦班把我們綁架、非法拘禁。我家被「610」政法委公安警察長期視為監控對像,搞得我們家沒得安寧過。我的爸爸媽媽也為我提心吊膽的。讓我感到在這個社會上沒有立足之地的絕境。我是個合法公民,公安警察長期把我當犯人對待,我覺得對我太不公平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強身健體卻受到社會的歧視和迫害。在這個權大於法的社會裏我們投訴伸冤沒門,律師不敢受理我們法輪功的案件不敢伸張正義害怕受牽連怕掉官子怕報復等。人間真理正義在哪?我為這個社會感到悲哀絕望。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1999年10月,為講清真相到北京上訪。我在北京被廣西北海市國保支隊的陳崇耀(支隊長,因報應前幾年已經死亡)帶回北海。在北京陳崇耀將我3800多元人民幣現金和一台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諾基亞手機拿走,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憑證。他判我勞教兩年。然後,就把我非法關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大概一個多月後,把我送到廣西南寧男子第一勞教所勞教。

我因懸掛「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的橫幅。在2002年10月16日早上七點多鐘被廣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隊公安局包圍幾十個警察闖入我岳父家抓我,我妻子不讓警察抓我,當場被警察打斷左手大臂造成粉碎性骨折,當時我被戴著手銬抱著一歲的兒子,被關押在北海市公安局政保支隊的二樓辦公室裏。我和兒子一天沒吃沒喝,兒子被嚇得哭個不停,整天的尿都撒在我身上。大約從早上8點到下午6點多鐘才由他舅舅抱回家,那個時候我的妻子剛做完左手臂手術。

我繼續被關押在公安局裏。連續四天四夜不讓我睡覺,每天24小時由惡警輪流審訊。然後關押在廣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大約幾個月後由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開庭時法官都不允許做無罪辯護。法官說我懸掛「法輪大法好」的橫幅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我六年刑,我不服判決上訴也被法院駁回。大約於2003年8月至2007年8月被關押在廣西賓陽黎塘監獄。在監獄裏受盡各種各樣的體罰虐待,還有長時間的勞動奴役,給我在精神和肉體上造成嚴重的摧殘。在我被關押在監獄期間,我的妻子陳曉也被非法關押在廣西南寧女子勞教所迫害,兩歲的兒子沒有父母的關愛和照料孤苦伶仃的。

從監獄出來後,北海市「610」政法委公安警察經常晚上九點多十點鐘睡覺時敲我家的門,要找我出來談話等騷擾,把家裏親人們都嚇壞了,害怕我被非法捉走。我上班他們就到單位去找我麻煩。每年都搞洗腦班把我們捉去非法拘禁。我家被「610」政法委公安警察長期視為監控對像,一直把我們當犯人看待。搞得我們家沒得安寧過。我的爸爸媽媽也為我提心吊膽的。讓我感到在這個社會上沒有立足之地的絕境。我是個合法公民,公安警察長期把我當犯人對待,我覺得對我太不公平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強身健體卻受到社會的歧視和迫害。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1999年10月,為講清真相到北京上訪。在北京被廣西北海市政保支隊的陳崇耀(支隊長,因報應前幾年已經死亡)帶回北海市。在北京陳崇耀將我3800多元人民幣現金和一台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諾基亞手機拿走,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憑證。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275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1999年7月20日迫害開始,廣西北海市「610」政法委政保支隊公安警察非法搜查我家,並將我家兩百多平方米的羊毛地毯,音響,擴音器,法輪功書籍,老師的法像,法輪圖形等圖象全部拿走。從1999年7月至2014年期間,「610」政法委政保支隊公安警察大約非法搜查我家近20次。從迫害開始至今監聽我家電話,長期跟蹤我家人和監視我住宅。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1999年7月20日至2014年間,廣西北海市「610」政法委和政保支隊到我家搜查大約近20次;經常在夜間敲門騷擾。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大約在2000年至2001年期間,我在廣西南寧第一勞教所被強迫無工資的勞動,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2002年10月至2003年大約9月期間,我在廣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關押期間長期被迫我工資的勞動,在看守所裏做手工活(做彩燈)。2002年9月至2007年大約8月,在廣西南寧黎塘監獄的十九監區的入監教育大隊,第三監區,第七監區等也遭受強制勞動迫害。除了遭受體罰虐待酷刑洗腦之外就是超強度的無工資勞動,每天必須勞動十多個小時,有時晚上還要加班到10點多鐘。

9.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三、被控告人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詳情請見第二章第1、2、4、5和6項。

1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

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包括本人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這些行為違反國際法。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14.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公安與610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詳情請見以上第二章第7項。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