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壽女士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在攀枝花市炳草崗濱江大道講真相,被穿便衣的巡警綁架到攀枝花大渡口派出所。當天晚上十點左右,大約十個便衣警察去吉祥壽家,搶走吉祥壽家一台筆記本電腦、二台打印機、三至四塊展板、樹掛、法輪大法書籍和師父法像等私人物品,煙頭丟了一地。
吉祥壽被非法關押一個月後,東區檢察院給了吉祥壽丈夫一張逮捕證,逮捕證上面沒有辦案人員的簽名,寫著一條警察捏造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蓋著一個公章。沒叫家屬簽字。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構陷吉祥壽的材料,兩次被東區檢察院退回(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一次、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一次)。東區國保為了達到起訴吉祥壽的目的,不斷用偽善、誘騙的方式,將構陷、拼湊的材料起訴到東區法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攀枝花市東區法院非法庭審吉祥壽,東區法院庭長:徐坤林、審判員:王娟(女)、書記員(××),東區檢察院公訴人:張弛,張弛的旁邊坐著個女記錄員。北京兩位梁律師、郭律師到庭為法輪功學員吉祥壽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請依法給予無罪判決。公訴人張弛提出的指控,都缺少法律依據。兩位律師依據法律作了很有力度的辯護,過程中沒有任何人打斷律師的辯護。
辯護律師指出:吉祥壽實施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其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吉祥壽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意圖和行為,更沒有產生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結果。
辯護律師指出:檢察院指控吉祥壽「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卻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謂的邪教組織是甚麼、在哪裏、組織架構如何、吉祥壽在組織中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她採取了怎樣的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
律師在法庭上說:吉祥壽與人為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她不但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實施過危害社會、破壞法律的行為。只是,她不能理解,1999年後,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怎麼就變成了非法行為,而在世界其它國家卻都是合法行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個好人,怎麼就會成為了法律打壓的對像。她不認同統治者的統治理念和做法,散發體現自己信念的宣傳品和方式來進行的抗爭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對其行為的認識和懲處亦應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這也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作為法律人對話的和平和基礎。法律有其自身的價值追求和取向,那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自由,無論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還是免於恐懼的自由,都是基本人權。
辯護律師說:在這裏,我並不想指出2005年公安部以通知形式下發的14種邪教中並沒有法輪功;也不想指出,中國至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確說明法輪功是邪教。因為法律或其它任何世俗機構都不能對人思想和靈魂層面的事務隨意作出評判,而且也沒有任何法律和其它世俗的外部機構有權對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評判,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煉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據。政教分離是人類歷史付出血和火的代價得出的經驗。對此,在西方歷史上受迫害上百年的基督教總結出來的教訓是:「讓上帝的歸上帝,讓凱撒的歸凱撒」。
辯護律師指出: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邪教的規定與懲罰違背了憲法對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不應作為處罰吉祥壽的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明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刑法在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中擴大化地解釋了《憲法》第三百條的規定,將此規定下的各項罪名的明確化、具體化,創設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樣一個刑事罪名,在中國這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模糊不清並被過度使用,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本不應具法律效力。
辯護律師指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刑法三百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兩個解釋都用到「邪教組織」這個非法律用語對公民的宗教信仰內容進行了法律評價,超越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刑法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的司法解釋明顯違背了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被應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的「刑法法定」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法律一旦被政治所綁架,被綁架的法律,連同適用被綁架法律的法律人亦將成為政治的工具,而失去了自身獨立性。照本宣科地適用法律條款,而不考慮法律的精神和價值取向,這樣的工作,電腦和機器人可能做到比人更好。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吉祥壽不構成犯罪,請依法給予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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