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辯護發言中,謝毅強講述了法輪功真相,講述了自己多年來所遭受迫害,並對當庭法官和公訴人說:儘管是在這種場合見面,我們也是很有緣份的人,希望你們能本著善念和良知,依據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在這期間,法官王金一再制止,讓謝毅強只對公訴人的所謂「量刑指控」做辯護發言。
五十三歲的謝毅強先生,本是寧夏特種設備檢驗所高級工程師,曾被非法勞教三年、判刑四年,在勞教所、監獄遭酷刑,兩次差點失去生命;他母親在無助、傷心、悲憤中離世。謝毅強因此被開除公職,單位領導也曾經多次被要求「寫檢查」表白自己。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謝毅強在寧夏賀蘭縣金貴鄉被人誣告,遭綁架,隨後被非法抄家、關押到了賀蘭縣看守所,十月十一日被賀蘭縣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賀蘭縣法院對謝毅強非法開庭,謝毅強家人請了兩名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當庭審判長是王金,另有陪審員、審判員各一人。當庭公訴人是賀蘭縣檢察院的張麗雯(女)和另一女性,當庭宣讀起訴書的是張麗雯。
法官宣讀了法庭紀律之後,公訴人張麗雯宣讀了起訴書,給謝毅強羅織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起訴書中羅列了電腦、光盤、U盤甚至謝毅強母親的遺物等所謂「證據」。
公訴人指控謝毅強違反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構陷的所謂「證據」是:一名出租車司機說謝毅強向他講述了法輪功真相,給的車費上印有字樣,還給了兩張光盤;金貴鎮有兩個居民撿到的光盤和謝毅強發的一樣;在謝毅強隨身攜帶的包裏搜出的U盤、法輪功宣傳品;戶籍所地社區開的證明、對謝毅強父親的詢問記錄都證明謝毅強是法輪功修煉者;廣電廳新聞機構開出的鑑定文書證明光碟內容屬「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警察從謝毅強父親家搜到的電腦、兩塊寫滿字跡的白布(謝毅強母親的遺物)等;謝毅強曾被非法勞教三年、判刑四年、拘留七天,有「前科」。
針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了辯護:
1、信仰不構成犯罪。公民信仰不僅受到中國《憲法》的保護,更是在《國際法》的保護範圍內。信仰法輪功不僅無罪,而且是合法的。
2、公安人員在綁架當事人過程中沒有出示搜查證、逮捕證,強行搜身後劫持到派出所,並且綁在派出所的鐵椅子上十幾個小時;屬於暴力執法。
3、證據、證人不具備法律效力。
4、當事人家中的所有物品是個人思想信仰的具體體現,不能作為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
5、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亞太新唐人電視台指南手冊》沒有提供檢測證明,未曾核實謝毅強是否安裝、收看過。
6、法律只針對人的行為,而人的信仰、思想、靈魂不屬於法律管轄範圍,當事人不存在有組織,更不存在利用組織,也沒有任何法律被破壞了。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符合憲法,是公民的權利。
面對兩位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法官表情無奈,公訴人面目表情尷尬,甚至低頭迴避。謝毅強辯護說:警察將我綁架後強行從身上搶走鑰匙到我父親的房子裏搜查,將我母親的遺物拿來指控我。兩塊白布上的文字是我關押在監獄時,母親因思念我抄寫的。謝毅強當庭請求法官同意將其母親的遺物放回原處,並責成有關人員向其和去世的母親致歉。法官不置可否。
謝毅強曝光了自己多年來所遭受迫害時,律師問恨不恨整他的人?謝毅強回答說:不恨,按照善惡有報的天理,他們也是被迫害的人。
公訴人對律師和謝毅強的辯護發言置若罔聞,依然昧著良心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份,按照「刑法三百條」及謝毅強繫「累犯」,量刑標準為四~五年有期徒刑。其實,公訴人只是受610、政法委操控的工具而已,她只敢照本宣科念寫好的起訴書。
針對公訴人的量刑指控,兩位律師發言希望法官和公訴人尊重事實、依據法律、用理智和良心做出明智的抉擇。
庭審從上午十點開始,中午休息了一個半小時後繼續開庭到下午六點,當庭沒有宣布審判結果。
開庭當日,法庭只給謝毅強親友留了四個座位,其餘四十多個座位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提前佔據。這些人穿著便裝,有些還是學生模樣的。謝毅強的親友想參加旁聽,被告知必須有《旁聽證》才能進,還說《旁聽證》在頭一天就發完了。法庭被公檢法人員刻意布置成公開開庭的樣子。但是,法院門口停了一輛警車,法庭前的道路兩旁有專人看管不讓停車,許多便衣、協警在法院附近監視過往行人,進入法庭的人員遭門衛嚴格的檢查。
相關責任人:
1、寧夏銀川公安廳:駱建(多年積極參與迫害)電話13995106419
寧夏銀川市賀蘭縣郵政編碼:750200 區號:0951
2、賀蘭縣法院
地址:寧夏銀川賀蘭縣光明西路5號 郵政編碼:750200 區號:0951
院長:李彤偉
副院長:吳雪峰:18695258501
書記:毋建寧:18695258503
紀銀鳳:18695258502
刑事庭庭長:王金:18695258569(當庭審判長)
書記員 王佩:18695258571、15522087172
羅丹:18695255665、18695258571
王進忠:18695258504
王澤恬:13519202268
相關人員:張海濤、劉月鳳、劉曉靜、郭娟、趙力、張保生、丁超
3、賀蘭縣檢察院:0951-8084000 郵政編碼:750200 區號:0951
檢察長:張學信
副檢察長:王建軍
檢查委員會專職委員:王江濤
控申科科長:李曉英
控申科科長助理:張曉燕
控申科科員:王慧琳
公訴科科長:白潔、徐榮(正、副不詳)
公訴科科員:張麗雯 電話:13995284125(當庭公訴人,從案管中心調來專事迫害謝毅強)
案管中心主任:陳麗敏
案管中心主任助理:張麗雯 (同為公訴科科員)
案管中心:秦強
偵查監督科科長:朱戎站
辦公室主任:謝翌濤
4、賀蘭縣金貴鎮派出所 郵政編碼:750200 區號:0951
劉濤(主要負責人):13619589025
所長:胡繼林 13895387081
教導員:蔡文忠 13995107589
姓曹的警察:13895193935
5、賀蘭縣公安局 郵政編碼:750200 區號:0951
局長:白建斌
副局長:孫林
國保大隊長:楊銳強
相關人員:陳清 尤進祥 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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