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元寶區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對鄭淑春非法開庭,家人為她請了北京律師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在法庭上依據國家憲法及法律充份證明鄭淑春沒有違法,以及修煉法輪功使她身心受益,修煉法輪功、傳播法輪功資料不違法,是合法的,講的有理有據,真摯感人。最後律師請求法庭對鄭淑春無罪釋放。
但是,丹東元寶區法院合議庭並沒有理會律師證詞,根本不遵守憲法和法律來依法辦案,濫用罪名,枉法判案,非法重判鄭淑春七年半,罰金二萬元。鄭淑春不服判決,依法上訴。
二審家屬沒有再請律師,於三月十四日向丹東中級法院遞交親友辯護申請,二審法官李欣沒有接,說二審可開庭也可不開庭,如做親友辯護得到街道開身份證明。
當家屬於三月二十八日再向李欣詢問辯護一事,李欣告訴家屬,已下判決,改判鄭淑春五年半,罰金一萬五千元。
現鄭淑春已於四月十八日被丹東看守所劫持遼寧女子監獄。家屬表示要向上一級法院為鄭淑春申訴,直到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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