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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區楊玉永夫婦被綁架關押 家屬控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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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天津市武清區法輪功學員楊玉永夫婦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早晨八點被天津國保、武清國保、黃花店派出所警察非法入室、搶劫綁架,楊玉永家屬當時被阻攔進入家門,並被警察使用辣椒水噴霧器等襲擊致使眼睛、咽喉、腸胃等多處受損。楊玉永家屬向武清檢察院控告武清國保和涉案警察,可是武清檢察院拒收控告書,更談不上立案。家屬把控告書寄送天津市檢察院,也如石沉大海。

2016年12月7日早晨,天津武清區國保隊長陳德軍,帶領黃花店派出所及刑偵三隊人員,隊長叫樊貴亮,在未向楊玉永、孟憲珍本人及其家屬出具拘留證、搜查證、傳喚證等任何合法手續和證件的情形下,強行闖入楊玉永家進行搜查,搜查時,把楊玉永、孟憲珍夫婦帶走不在現場,並把楊玉永嘴塞上毛巾,同時將門關起來,派人把守在門口,不讓任何家屬看見,且搜查後未出示扣押清單。

武清區黃花店鎮派出所民警劉利軍還阻攔楊玉永家屬進入家門,並使用辣椒水噴霧器等進攻警械,致使控告人眼睛、咽喉、腸胃等多處受損。

目前楊玉永和孟憲珍夫婦仍被非法關押在武清看守所,據悉楊玉永曾經遭受坐小板凳體罰、戴手銬腳鐐和毆打等等酷刑折磨。

武清區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陳德軍、黃花店派出所警察劉利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 、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

《刑法》第245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務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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