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畢業於安徽醫科大學,原安徽省五河縣衛生防疫站、五河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衛生主管醫師。自2002年以來,她被非法關押有三十多次,遭受了看守所、洗腦班、精神病院、勞教所、監獄各種酷刑折磨迫害。
以下是她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
2002年10月五河縣拘留所15天;
2004年10月五河縣看守所7天;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女教所11個月;
2006年11月左右安徽懷遠精神病院1週;
2008年4月五河縣看守所1個月;
2009年1月13日──2009年2月13日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個月;
2010年7─8月五河縣拘留所2次30天左右;
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3日蚌埠市洗腦班;
2011年2──3月五河縣拘留所3次,15天左右;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7日安徽省女教所100天左右;
2012年3──2013年6月間五河縣拘留所10餘次每次3─5天;
2013年2月14日---2013年3月4日左右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9天左右;
2013年7月合肥市精神病院9天
2014年5月6日──6月13日蚌埠二看37天;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5日安徽省女子監獄11個月;
2016年1月22日上午10點左右,乘坐宿松至蚌埠的火車,上車不久被綁架
下面是王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寫的對江澤民的控告狀,其中記述了她遭受的種種迫害事實: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王平,女、51歲,原安徽省五河縣衛生防疫站、五河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衛生主管醫師,家住五河縣城關鎮沱河路50號。
被控告人:江澤民
本人根據一同附上的控告狀中的指控對被告人,江澤民,提出起訴。控告狀中詳細描述了江澤民為以下罪行所需負的法律責任,包括他作為暴力鎮壓與酷刑折磨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責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中國憲法」或「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中國刑法」或「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3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條。
控告請求
1、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撤銷對控告人的出入境限制,對控告人個人及家庭給予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社會不良影響、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1)恢復公職;(2)補發我從2014年7月至今被扣發的工資。(3)賠償精神損失一百萬人民幣。
3、依法恢復法輪功創始人的名譽,向法輪功創始人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4、依法取締中央及以下各級「610」辦公室非法組織,並依法徹查該非法組織的一切非法活動,並嚴懲其犯罪罪行。
一、介紹
1.如下所述,我是通過以下方式接觸並開始修煉法輪功的: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得更加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
我於1986年畢業於安徽醫科大學。上高中時我曾患嚴重鼻炎,經常晚上憋得不能睡覺,還經常頭昏腦脹,吃藥也沒甚麼效果。上大學後頭昏腦脹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甚至不能看書,記憶力、思維力也嚴重下降,緊張的學習生活使我感到非常疲憊,精神痛苦。我曾向家人提出退學,父母不同意,我只好支撐到畢業,期間承受著別人無法想像的痛苦。大學畢業時同學們都高高興興的,只有我高興不起來,對於未來感到很悲觀。工作後我的狀況也沒有多少好轉,只是沒有緊張繁重的學習生活了。
隨著結婚生子,我的身體也每況愈下,夫妻也經常爭吵,三天兩頭吃藥打針吊水,中藥西藥不斷。那時我經常自己給自己打針,從不做皮試,到批發部批發大包小包中藥來家吃,三十多歲的我看起來像四五十歲,一次在娘家別人以為我是母親的妹妹。我當時四肢無力,走不動路,吃不下飯,身體消瘦。夫妻分居兩地,每天支撐著上班,帶孩子,真是生不如死。
我知道藥物已救不了我,也曾練過多種氣功,也沒有多少效果,只是活一天算一天的挨日子。那時我縣廣場上已有人開始煉法輪功,有熟人介紹說這個功很好,我當時也沒抱希望,我知道氣功都那麼回事,就隨便叫人拿本書來看。
我看了大法書後覺的很好,因為從沒有氣功師這麼寫過,把煉功與修心做人聯繫起來,覺的這功法很純正,理論也很高深,用很淺白的語言講出了深奧的道理,而且解釋了許許多多科學無法解釋的現象。當時就覺的法輪功很不一般,不是一般的氣功,當即決定修煉法輪功。這一年是1998年底。
我很快參加了晨煉,身體也神奇般迅速好轉,一天比一天好,人也越來越有精神,體重也增加了二三十斤,此後有十來年,我未吃過藥打過針,直到2013年。
我修煉法輪功後,在單位上按師父要求的「真善忍」做人,處處與人為善,不再斤斤計較,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工作中也不再計較名利得失,早來晚走,常把別人不願做的事給做了,任勞任怨。以前,我性格偏執,固執己見,自以為是,記恨心重,怨天尤人,通過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健康,天天樂呵呵的,變的性格開朗,樂於助人。我在防疫站時是在計免門診部,每天人來人往,工作繁忙,我儘量為別人著想,耐心細緻為他們服務,很受群眾歡迎。我當班時有群眾說「又碰到你上班了,真好」「是你在這上班,我就放心了」分到監督所時,我承包了單位的衛生間打掃,數年如此,毫無怨言。
修煉法輪大法使我心胸開闊,善待丈夫與婆婆。我與丈夫性格不和,在一起就爭爭吵吵,丈夫性格偏執暴躁,給我很多傷害。後來我調動工作,夫妻兩地分居,我內心對他仍有很深的怨恨之心。修煉法輪大法後,我從他的角度考慮問題,放下對他的怨恨心,主動看望他關心他,並在得知他有婚外情後仍支持他錢做生意,在他零八年突然因病去世後為他還清了一切債務,幾乎每年從千里之外來看望他母親,送她錢物,在她生病住院時照顧她,病房內外的人都說我真是個好媳婦。而婆婆性格怪癖,不通情理,兒子去世後怨天怨地,常常對我惡言惡語,耍性子,使臉色,我都不計較,仍善待她,要在沒修煉前,我是絕對做不到的,在我修煉前我公公去世時我都沒回去過。
師父要我們用慈悲心去對待一切人,包括迫害你的人,多年來我遭受到來自公安、國保、勞教所、監獄警察及犯人的無數次打罵、侮辱、酷刑折磨,給我身心造成劇烈傷害,但我沒有去仇恨他們、把他們當作敵人,仍用善心看待他們,希望他們明白真相,分清善惡,選擇美好未來。這都是大法的威德,師父的偉大。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狀中未提及的本人的個人迫害信息。
二、被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遭受了(被告人)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從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三十多次被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囚禁,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我遭到了來自公安、國保、勞教所、監獄警察及其家屬親友、犯人的無計其數的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這些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乃至殺人犯、吸毒犯(受其指使)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的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二零零零年五月,一天我正在上班,有城西派出所的警員拿一張表讓我填一下,我一看,上面有一欄寫著談談對法輪功的認識。我說法輪功很好啊。那人也沒讓填表立即就回去了,找來城西所所長洪鐘把我帶到城西所反覆問訊談話,又找來我家人、領導、同事等,非讓我寫保證不煉功,污衊法輪功。我堅決拒絕,當時被扣在派出所,從上午直到傍晚才給回家,中午也沒讓回家吃飯。第二天又被傳喚到公安局,反覆問訊,非讓我承認錯誤,遭拒絕後,最後公安分管迫害法輪功的李榮國(人稱李主任)指使單位給我停薪停職反省。期間我遭到來自家庭單位的巨大壓力,並被公安局三天兩頭傳喚。直到四月後才去上班,單位扣發三個月工資。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在安徽省女子勞教所二大隊,為逼迫我「轉化」寫「四書」將我單獨關在一個包房裏,不准離開規定的範圍、不許和別人說話、上廁所要請示。派專人二十四小時看守,任意打罵、凌辱、罰站等,不准睡覺,不准上廁所、不准與任何人接觸,每天強迫所謂「學習」各種誣蔑法輪功的資料洗腦。晚上強迫寫思想彙報,不寫不准睡覺。在伙食上不給葷菜,只給一個素菜。也不准買任何副食及營養品之類的。每天強制勞役達十多個小時。從早上五點起床,除去三頓吃飯時間,直到晚上一、二點多。不准家人會見、信件被扣押。我抗議迫害被毆打,鼻子打破;嘴被裹膠帶;罰站;關禁閉,電棍電。(詳見下面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次家人托熟人來接見,我講了在這裏的遭遇,從此每天被迫從早站到晚,持續很長時間。副隊長林雲還要求每晚寫所謂的思想彙報,還要在晚十二點以後寫。一次包夾將我思想彙報交去後值班的幹事說不合格讓重寫,我拒絕,結果一夜沒睡。人熬的兩眼發直精神萎靡神志不清,不知不覺閉上眼直往前栽,然後吸毒犯對著大聲吼。白天強迫聽誹謗法輪功的言詞,搞精神折磨、疲勞戰。
此外,吃不飽飯,只准吃蔬菜,飯菜由包夾人員打來,打多少由她們定。還不准購買任何副食品。不久我餓得下肢浮腫,腳穿不進鞋。一次我讓包夾多打一點飯,包夾馬上翻臉惡言惡語並報告警察,黃素英還故意找一個盆子打了一盆子飯叫我吃掉,故意污辱。我抗議迫害衝出去房間,多次被包夾朱傳君、楊小晴等毆打,用膠帶封嘴。一次包夾朱傳君將我鼻子打破,上廁所將我一腳踹在凳位上。一阜陽勞教曾將我嘴打出血。每天強制勞動,從早上五點一直幹到晚上一二點,不幹就罰站。我抗議勞動迫害,喊法輪大法好,被關禁閉,一間黑屋子只有五,六平方米,屋裏放個馬桶。門上留個窗口。一天二十四小時戴手銬,從早五、六點站到晚十點後,只給兩頓飯,每頓只有很少飯,限制喝水。
為逼迫我寫所謂遵守「所規隊紀」的保證,人不准坐下,整日站著,黃素英還搬個椅子坐在門口把窗口打開,看見我坐下就叫人來打罵,或自己進來拿電棍電。林雲也親自拳打腳踢,還把法輪功師父像貼在牆上辱罵。我被關押九天出來時整個人小了一圈。出來不幾天將我調四隊幹活。後來又將我送所部洗腦班「轉化」。在洗腦班,又被單獨關押,不准出去,不准和別人說話,每天強迫聽看誹謗法輪功言論,被轉化人員打罵,膠帶封嘴,雙手反綁,強迫聽佛教音樂。我一度被迫害的精神恍惚。後保外就醫一年。
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蚌埠市洗腦班,為迫使我轉化寫「保證」等,我被單獨關押一房間內,不准出門,每天強迫聽看誹謗法輪功言論、光盤等。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二零一五年五月在安徽省女子監獄期間,為逼迫我轉化寫「四書」我被獄警孫文每晚罰站到十二點四月餘;被包夾犯人陳余全、李芳、黃士蘭、孫業群、程梅的等打罵侮辱;被指導員曹學芝電棍逼迫強拉衛生所,強迫吃飯;強迫去洗腦班。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一)2005.1.6~2005.12.5我在位於合肥的安徽省女子勞教所期間受到以下體罰虐待:
1)剛到勞教所不久家人來看我,二大隊副隊長林雲以我不轉化為由拒絕家人會見。
2)在二大隊,我被單獨關押在包房內。不准我出門,不准我和別人說話或別人跟我說話,不准我到飯廳吃飯。由兩個勞教人員輪流日夜看守。洗碗、上廁所都在沒有人的情況下才能去。
3)每晚一、二點以後才准睡覺,早晨五點準時起床。有時只睡一小時,有時一夜不讓睡。警察黃素英一值班就讓我一夜不睡覺。白天強迫聽誹謗法輪功言論,並有多人不停喋諜不休對你敘叨,搞疲勞戰,要打瞌睡立即被罰站或包夾打罵。我被熬的兩眼發花、耳鳴、視物模糊,精神混亂,坐著、站著不知不覺就睡著了。
4)強迫背所謂「所規隊紀」不背不准睡覺。強迫每晚寫思想彙報,不寫不准睡覺,警察不通過不讓睡覺。
5)我抗議迫害喊「法輪大法好」被包夾打罵,拽頭髮拽衣服在地上拖,嘴上裹七八層膠帶綁在床柱上。參與包夾我的勞教人員有朱傳君、楊小芹、陳冬梅、湯地榮等。
6)警察逼迫我寫遵守「所規隊紀」保證,不寫就讓包夾毆打。
7)強迫奴役勞動。每天早晨五點起床就被強迫幹活直到晚上一二點之後睡覺,一夜不睡就幹一夜活。不幹活就罰站
8)關禁閉。為抗議奴役勞動一次我在飯廳喊「法輪大法好」,警察們將我戴上手銬關禁閉,在禁閉室,每天從早六點站到晚十點後,不准動,吃飯也不准坐下,每天只給兩頓飯都很少一點,水也只給一點點。站不住就叫包夾毆打,警察黃素英進來用電棍電逼迫站立。林雲對我拳打腳踢並罵大法師父,並逼我寫保證。禁閉九天出來後人整個小了一圈。
9)食睡是人的基本生存權,而勞教所就是通過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來剝奪人的生存權。我在勞教所期間不准購買任何食品,不准吃葷菜,連早晨每人都有的一個雞蛋也不給,素菜也只打一份,每天飯菜也由包夾打到房間,飯也打得少根本不夠吃。幾個月下來我餓的下肢浮腫腳針刺樣痛,腳腫的穿不進鞋,一按一個凹坑,赤腳強行穿上導致腳趾甲長到肉裏。至今我不能穿窄頭鞋,出獄時要定期修趾甲。最後我只剩七八十斤,說話聲音微弱。
10)一次家人通過找關係才得以接見,我向家人訴說她們對我的迫害,之後我被罰站幾個月,每天從早上起床一直站到晚睡覺,除了吃飯上廁所。雙腿站的青紫粗腫,行動遲緩。
11)被侮辱:一次會議室開所謂揭批會有轉化者發言我站在最後只說了句:你說的不是事實,結果被拉到隊前嘴上裹多層膠帶罰站,還被警察恥笑,會後又回到房間罰站到深夜。我讓包夾多打點飯,包夾回報給警察,黃素英讓人打了一盆子飯叫我吃掉,嘲笑我是「豬」。
12)在勞教所洗腦基地我被轉化者毆打,嘴裹上膠帶,雙手反綁耳朵裏塞上耳塞強迫聽佛教音樂。
最後她們把我送到精神病院鑑定說我精神有問題,於2005.12.5保外就醫。
從勞教所回來後我行動遲緩,面部浮腫麻木,思維遲鈍,身體老化,通過煉功才慢慢恢復。
(二)2010.7.1~2010.10.17第二次在安徽省女教所期間我受到以下體罰虐待:
我因堅持找國保大隊隊長沈士軍索要非法扣留的電腦打印機法輪功書籍及佛像,被沈士軍打罵侮辱,沈士軍說,沒有理可講,就這樣,願告你告去。出於報復強行將我送到精神病院鑑定,並於2010.7.1從單位再次將我綁架進勞教所勞教二年。
在四大隊,我抗議非法關押拒報數拒穿勞教服喊法輪大法好,為此遭殘酷迫害:常被膠帶封嘴雙手反綁在床上,警察指使人把我衣服扒掉只穿短褲胸衣,把個人衣服全部收走,晚上睡覺也穿勞教服,如不穿就將手腳綁起來。從此家人送衣服也不給,枕套裏全是勞教服,不准給家裏打電話,信件也被扣壓。
吸毒勞教將我綁在床架上,用布條將嘴勒爛,從此我開始了絕食反迫害,遭野蠻灌食。警察們利用心狠手辣的吸毒犯使用刑具開口器野蠻灌食。潘所長說撬嘴比插管舒服,哪樣舒服哪樣來。開始在警察辦公室灌,後來交給幾個吸毒的在車間一角暗自操作,將門關上,不准別人看,一人騎在我身上其餘幾人壓胳臂壓腿,開口器越開越大,將嘴角撕爛冒血,上下頜抵爛潰瘍,醫生提供壓舌板給吸毒犯用來撬嘴,將牙齒撬鬆撬掉撬的滿嘴冒血,一邊灌食一邊侮辱取笑:搧耳光、辱罵、把紙蓋在臉上、把吐在毛巾上的流質再擰到嘴裏。一次吸毒犯張志軍竟然將我衣服解開一邊捏乳頭一邊灌食調笑。潮濕的衣服不給換直到焐乾或故意用電風扇吹(9、10月),灌食經常嗆到氣管裏人幾乎窒息。
灌食時我的慘叫聲整個車間都能聽到,為防止我喊叫吸毒犯經常在我嘴裏塞上布條或衛生紙,外面再用膠帶連頭裹上多層,等布條拽出時上面沾滿血跡。吸毒犯們承認是警察意思,說幹部把你交給我們管了,還說吳隊長說了不要把她當人待,參與灌食的主要人員張志軍自稱行善沒有作孽多,為了加分早回家。
在車間每天被用繩子反綁雙手,或把胳臂勒住吊在窗子上,常雙手勒的發紫腫脹麻木,雙腳也被綁住,並常被打罵侮辱,身上多處青紫傷痕。一次在我雙腳綁住不能動的情況下吸毒犯鄧婉君用力將我推倒,使我整個人直直載倒地上,有兩次被抓住衣領勒暈。
參與灌食的吸毒犯有張志軍、王豔、孫林、鄧婉君。
在教捨為了不讓我喊叫,警察指使勞教們經常用襪子、衛生巾、短褲塞進嘴裏,再用布條或膠帶勒住,一次一吸毒犯將整條短褲塞進嘴裏硬是將一顆撬鬆的牙齒塞掉痛的我身體發抖。等第二天將短褲拽出時,整條短褲都是血跡。
灌食時加不明藥物導致頭暈、視物模糊、腹脹嘔氣、心慌胸悶,心律達每分一百次。
每天三次灌大量流質,灌得直往外吐,吸毒犯卻不將開口器取下繼續把嘴撐著不讓吐出來。還長時間不給上廁所,直到小便解在身上,流到地上,還被犯人毆打辱罵,一次一犯人拿紙沾上小便朝我嘴裏塞。
插鼻管灌食時穿「約束衣」灌完不取下管子也不脫「衣」,就把人綁在那。或將兩臂用繩子拉直固定,人呈「大」型,灌食管子也不取下,數小時後放下時,雙臂抽動疼痛軟弱無力,回家後很長時間不能恢復。
我絕食三個月,牙齒撬掉四顆,口腔潰瘍牙齦炎,體重減輕二十斤左右,身體虛弱,勞教所怕承擔責任讓當地警察帶回,回來前要我保證不上網。
(三)2009.1.13~2009.2.13被關押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期間戴腳鐐10天,被監室在押人員毆打。
(四)2013.2.14─2013.3.2左右被關押在蚌埠二看期間被強迫穿約束衣、戴手銬腳鐐,手銬腳鐐連在一起腰不能直起直到出獄。15天左右。曾有在押人員拽著腳鐐在地上拖拉。
(五)2014.6.13~2015.6.1在安徽省女子監獄我遭受到以下體罰虐待──
1)不准我和別人或別人和我說話,由刑事犯每天看管監視。監室犯人夜晚輪流看管。包夾犯人說曹導說了要跟王平劃清界限。
2)因我不寫不煉功保證,獄警孫文罰我每晚站到12點,有時到1點,罰站四月餘。
3)被包夾打罵侮辱。包夾殺人犯陳余全、李芳經常對我打罵侮辱。陳余全曾在車間公開扭掐我,致身上多處青紫傷痕;用針刺我手背;用鞋刷猛砸腳背;在監舍將我雙手綁在床架上,用鞋底搗我嘴,使口腔出血嘴部腫脹,進食困難。我向分管獄警孫文反映,孫文說:誰看見了。向指導員曹學枝反映,曹反指責我說:你到這裏還這樣。
4)指導員曹學芝用電棍逼迫,讓人強拉去衛生所打吊針、手腳綁住強迫抹藥。
5)我不吃飯抗議迫害,被強迫灌食,曹學芝並以電棍威脅說:你不吃飯就用電棍電你。在超市購物時李芳說不給她買吃的只買奶粉留灌食用。
6)強拉我去監獄轉化基地強迫看聽誹謗法輪功的言論、書籍、光碟。洗腦班徐隊長曾用手捏我嘴不讓我說話,拿髒毛巾堵我嘴,把我拉到走廊裏扯來扯去。
7)強迫勞動,不幹活就罰站。
8)找各種藉口限制或拒絕我購買食品,我要求購買食品指導員曹學芝罵我:「不要臉」。
9)包夾犯人每天找各種藉口刁難、嘲笑、辱罵我。如限制上廁所、吃飯時將我勺子弄斷、不給我添飯添菜、給獄警打報告罰我站、不准朝窗外看、等等。
10)不准給家裏打電話,信件也被扣壓。
多年的非法關押迫害使我的家人特別是我母親與兒子遭受極大的精神壓力。我母親幾乎精神崩潰,常夜不能寐,身體衰老很快,每天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在我出獄時常喪失理智的指責打罵我。兒子精神不振,自暴自棄,以上網排遣苦悶,常徹夜不歸,導致學業荒廢。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見虐待被監管人罪)。此外我還由於堅持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找國保警察申訴他們對我的非法行為,索要我的私人物品(包括電腦、打印機、法輪功書籍)遭到了國保警察的打擊報復。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和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2011年2月,國保大隊沈士軍、郭保同到我家中非法搜查(無搜查證)現場抄走電腦、法輪功書籍等物品,此後我找沈士軍索要,沈拒不歸還對我打罵侮辱,將我前後拘留三四次,出於報復又將我送精神病院鑑定,並於2011.7.1將我抓進安徽省女教所勞教二年。
2012年3月20日國保大隊江勝到我辦公室非法搜查(無警察證、搜查證)抄走法輪功書籍,我找江勝要書被江勝及家屬打罵並拘留二、三次。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前夕,國保大隊郭保同、派出所警察到我家中及辦公室非法搜查,抄走電腦、打印機、師父法像、書籍等物品,並將我關進拘留所。之後我找沈士軍、郭保同索要被收繳的物品及書籍遭沈、郭及家屬打罵侮辱。
至2013年7月,我前後被拘留十餘次,被沈士軍及眾親友毆打幾十次潑冷水七八次,並被「故意傷害罪」誣告,實情是:2013年2月11日我找沈要東西,沈妻吳芳帶親友三四人毆打我,朝我潑冷水,誤傷一老年婦女,之後沈家暗中夥同受害者老伴李廷富誣陷為我所傷。五河公安故意包庇,以「故意傷害罪」構陷將我關押入蚌埠二看,五河法院欲誣判,之後原告良心發現撤訴。五河公安並不罷休,2014年4月又以「尋釁滋事罪」構陷,在沒有抓到我本人的情況下將我兒子抓到洗腦班關押四五天,並於2014年5月6日將我抓捕進蚌埠二看關押,五河法院於2014年5月22日誣判我一年刑期。
以下是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的人員:
五河公安局局長 高風
五河城關派出所所長 王宇
五河原政法委副書記610負責人 鮑憲海
五河國保大隊隊長 沈士軍 指導員郭保同 警員 江勝
五河原公安一科科長 郭術橋
蚌埠市國保大隊 李某(職位不詳)
五河檢察院公訴科
五河法院刑事訴訟庭
4、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
2002年10月五河縣拘留所15天;
2004年10月五河縣看守所7天;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女教所11個月;
2006年11月左右安徽懷遠精神病院1週;
2008年4月五河縣看守所1個月;
2009年1月13日──2009年2月13日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個月;
2010年7─8月五河縣拘留所2次30天左右;
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3日蚌埠市洗腦班;
2011年2──3月五河縣拘留所3次,15天左右;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7日安徽省女教所100天左右;
2012年3──2013年6月間五河縣拘留所10餘次每次3─5天;
2013年2月14日---2013年3月4日左右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9天左右;
2013年7月合肥市精神病院9天
2014年5月6日──6月13日蚌埠二看37天;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5日安徽省女子監獄11個月。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我被扣發工資及非法沒收財產──
2000年5月,我縣對所有法輪功學員搞人人過關,我因拒絕寫誹謗法輪功的言論及不煉功保證,五河610指使單位將我停職四個月,扣發三個月工資約兩千多元。
2011年2月,國保大隊沈士軍、郭保同到我家中非法搜查,抄走電腦、法輪功書籍、背包、手機、現金等。之後將電腦及書籍非法扣留,拒不歸還。沈士軍說就不給,你願告就告。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2014年4月,五河公安不顧國保警察及家屬違法犯罪的事實(詳見如下:故意傷害罪),反以「尋釁滋事罪」誣告,5月6日將我抓進蚌埠二看關押,五河檢察院明知冤枉批捕,五河法院快速審判,只是走走過場,借用蚌埠某區一簡易庭,也不通知家人,下午開庭上午指定律師才到,整個開庭時間不到一小時,沒有任何人旁聽。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275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自2006年起國保大隊沈士軍、郭保同、江勝等多次(約7、8次)到我家中及辦公室非法搜查抄家,沒收我電腦、打印機、佛像、書籍,且拒不歸還,我堅持索要遭打罵勞教判刑。因此我遭受了刑法第263條、267條禁止的犯罪。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8年4月一次;2010年7-8月兩次;2012年2─11月間三、四次。國保大隊沈士軍、郭保同、江勝等到我家及辦公室非法搜查,沒收電腦打印機書籍等私人物品。因此我遭受了刑法第245條禁止的犯罪。
8、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監獄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日在安徽省女教所期間被強迫幹各種手工活,如手提袋、捻紙、撕標籤等不幹活就罰站遭打罵,完不成任務不准睡覺等虐待。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6日在安徽省女子監獄期間被強迫在服裝車間幹活,不幹就遭罰站或犯人打罵。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此外我還遭受了來自國保警察的故意傷害,具體如下:
自2010年─2013年間國保大隊警察多次到我家及辦公室非法搜查,沒收電腦打印機佛像法輪功書籍且拒不歸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找他們申訴對我非法行為並索要我的私人物品遭到江勝及家屬、郭保同及家屬,沈士軍及妻子及眾多親友的打罵侮辱:
2011年2月5中午,五河縣國保大隊惡警沈士軍、郭保同、江勝等一行不法人員闖到我家,強行搜查,隊長沈士軍幾乎翻遍我家所有的櫃子,包括紙袋、盒子等,並現場搶走電腦、打印機、手機二部、MP3一個、MP4一個、背包一個、現金數百元、大法書籍及真相資料二十多份。然後揚長而去。臨走時叫我初七上班時到國保大隊去一趟。
第二天上午,我到沈士軍家準備向沈士軍講真相,沈士軍大聲說:你給我滾。然後將我推下樓梯,我跌跌撞撞差一點栽倒。我說:我只跟你說幾句話就走。沈士軍再一次將我推下樓梯,並打電話叫人要將我劫持到拘留所。我見狀便離開了。次日我找沈士軍講真相,沈士軍拽我衣領或雙腳從樓梯上往下拖,身上拖爛,並將我抓進拘留所。
2)在國保大隊辦公室,沈士軍將我打倒在地,拖到電腦旁,雙膝跪在我身上玩電腦如此二十次之多。將我綁在椅子上用膠帶封我嘴,用力搧我耳光。
2013年2月11日,我去沈士軍家裏要求歸還被非法收走的大法書。沈士軍找來親友三、四人對我進行打罵,沈老婆吳芳朝我身上潑數盆冷水,沈鄰居一老年婦女拉我欲將我拖下樓。有一人站在樓梯上從我後背猛踹一腳,使我一頭從樓梯上栽下去,拉我的老年婦女也一同跌倒閃了腰。吳芳及親友將我從樓梯拖下,又在地下拖拉毆打,有一人猛打我耳光,使我耳朵當時閉氣,耳廓打爛。兩、三天後,五河縣城關派出所一警察給我家人送通知書,說跌倒的婦女的骨折,誣陷我故意傷害。2013年2月14日左右將我劫持到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欲加害非法定罪。我在蚌埠第二看守所絕食抗議十九天,被強行灌食,後原告良心發現撤訴,我才免遭迫害。
從2013年2至6月間,沈士軍妻子吳芳多次毆打我、扯我頭髮,帶親友毆打我、朝身上潑冷水,在地拖拉,用膠帶捆綁。
2013年4月2日上午,在沈士軍家門口,沈士軍將我打倒在地,跪在我身上,將我雙手反綁,我頭朝下臉貼地不能動,沈用穿著皮鞋的腳踢我的嘴,致使我前面三顆牙齒鬆動,喪失功能。沈還把我外面的衣服掀開,往裏面灌涼水(當時氣溫零下1─到1度),使我衣服從裏到外全部濕透。還用腳踢我的背,然後將我頭朝下扔在樓梯上,沈老婆還用巴掌搧我,用腳踢我。直到110人員來將我拖走。如此迫害灌涼水有3、4次。
沈士軍將我雙手反綁在他家門口樓梯扶手上,用膠帶封住嘴,用力猛搧我耳光致我鼻孔流血、面部腫脹呈墨色、眼睛睜不開一月餘。詳情如下:
2013年4月3日上午7:00左右,我到長沈士軍家,敲了幾下門,這時沈老婆吳芳開門出來說,你等一下,吃過飯我和你去見局長,說完關門進屋。我又敲了幾下,這時沈開門出來,把我摔倒在地,將我雙手背在後面,用力抓住,腿跪在我身上,壓得我喘不過氣來,後用膠帶將手綁起來,用力猛搧耳光,還把腳及嘴都用膠帶綁上,將頭朝下放在樓梯上,後來我自己翻坐在樓梯上。沈用腳踹我後背,搧我耳光,鼻子被打出血不止,血滴在褲子上,這時沈關門回房間。我用力蹭到他家門口,用腳敲門,這時沈開門,說你進來。我將腳伸進他家屋裏,身子在外,我用腳敲他家鞋櫃,沈見狀,將我仰面按倒在地,拿衛生紙擦鼻血,並故意用力擦來擦去,又把我拖到樓梯上,我又往回蹭,沈拿來膠帶將我手吊綁在樓梯扶手上,我只能擰身坐在樓梯上。
8:30左右,沈離開家去上班,不一會他老婆也離開,將我丟在樓梯上。我雙臂疼痛難忍,腰也擰得很痛,雙手發麻發涼。後來可能有知情人報警。9點左右,有兩個110人員上來,見狀大吃一驚,並說這種情況我們管不了,叫派出所來人吧,說完便走了。過了很長時間,也不見派出所來人。
9:30左右,來了幾個巡防隊的人。有警察當時就說了一些指責的話,還有拿手機對我拍了照。有警察找來剪刀將我綁在樓梯上的膠帶剪開。我下樓梯來到通道上,靠牆坐在地上。這時有很多圍觀群眾,人們紛紛指責惡警暴行,路面上停著警車,來了很多警察。之後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隊要我去醫院,我說我先報警,一警察說要請示領導,他走後便不見蹤影,也不見領導回話,派出所的人對我報警表現冷淡,他們還把我拖到裏屋坐,沒有人來過問。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堅持之下,才勉強登記一下,然後就想了事,我一再堅持下,才做了筆錄。
6)在樓梯口沈士軍將我毆打十幾分鐘,眼角踢裂血流滿面,縫七八針,腦後一血腫,頭髮扯下一大綹,扔掉一隻鞋。詳情如下:2013年4月6日晚上大概11點左右,我到印刷廠宿舍大門口(國保大隊沈士軍家樓下大院門口),站在那裏,不一會沈士軍過來,我過去想找他說理,要求歸還被無理搶走的私人物品,我剛叫他一聲,沈士軍便開始毆打,不停用腳踢我頭面部,我一站起來。他就將我踢倒,還用力扯我頭髮。大概有十幾分鐘,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雙手也都是血。頭髮也扯下一大綹,還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隻。後經醫院檢查,眼角踢裂,縫7,8針,後腦一2,3釐米血腫。
8:30左右,沈離開家去上班,不一會他老婆也離開,將我丟在樓梯上。我雙臂疼痛難忍,腰也擰得很痛,雙手發麻發涼。後來可能有知情人報警。9點左右,有兩個110人員上來,見狀大吃一驚,並說這種情況我們管不了,叫派出所來人吧,說完便走了。過了很長時間,也不見派出所來人。
9:30左右,來了幾個巡防隊的人。有警察當時就說了一些指責的話,還有拿手機對我拍了照。有警察找來剪刀將我綁在樓梯上的膠帶剪開。我下樓梯來到通道上,靠牆坐在地上。這時有很多圍觀群眾,人們紛紛指責惡警暴行,路面上停著警車,來了很多警察。之後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隊要我去醫院,我說我先報警,一警察說要請示領導,他走後便不見蹤影,也不見領導回話,派出所的人對我報警表現冷淡,他們還把我拖到裏屋坐,沒有人來過問。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堅持之下,才勉強登記一下,然後就想了事,我一再堅持下,才做了筆錄。
6)在樓梯口沈士軍將我毆打十幾分鐘,眼角踢裂血流滿面,縫七八針,腦後一血腫,頭髮扯下一大綹,扔掉一隻鞋。詳情如下:2013年4月6日晚上大概11點左右,我到印刷廠宿舍大門口(國保大隊沈士軍家樓下大院門口),站在那裏,不一會沈士軍過來,我過去想找他說理,要求歸還被無理搶走的私人物品,我剛叫他一聲,沈士軍便開始毆打,不停用腳踢我頭面部,我一站起來。他就將我踢倒,還用力扯我頭髮。大概有十幾分鐘,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雙手也都是血。頭髮也扯下一大綹,還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隻。後經醫院檢查,眼角踢裂,縫7,8針,後腦一2,3釐米血腫。
8:30左右,沈離開家去上班,不一會他老婆也離開,將我丟在樓梯上。我雙臂疼痛難忍,腰也擰得很痛,雙手發麻發涼。後來可能有知情人報警。9點左右,有兩個110人員上來,見狀大吃一驚,並說這種情況我們管不了,叫派出所來人吧,說完便走了。過了很長時間,也不見派出所來人。
9:30左右,來了幾個巡防隊的人。有警察當時就說了一些指責的話,還有拿手機對我拍了照。有警察找來剪刀將我綁在樓梯上的膠帶剪開。我下樓梯來到通道上,靠牆坐在地上。這時有很多圍觀群眾,人們紛紛指責惡警暴行,路面上停著警車,來了很多警察。之後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隊要我去醫院,我說我先報警,一警察說要請示領導,他走後便不見蹤影,也不見領導回話,派出所的人對我報警表現冷淡,他們還把我拖到裏屋坐,沒有人來過問。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堅持之下,才勉強登記一下,然後就想了事,我一再堅持下,才做了筆錄。
6)在樓梯口沈士軍將我毆打十幾分鐘,眼角踢裂血流滿面,縫七八針,腦後一血腫,頭髮扯下一大綹,扔掉一隻鞋。詳情如下:2013年4月6日晚上大概11點左右,我到印刷廠宿舍大門口(國保大隊沈士軍家樓下大院門口),站在那裏,不一會沈士軍過來,我過去想找他說理,要求歸還被無理搶走的私人物品,我剛叫他一聲,沈士軍便開始毆打,不停用腳踢我頭面部,我一站起來。他就將我踢倒,還用力扯我頭髮。大概有十幾分鐘,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雙手也都是血。頭髮也扯下一大綹,還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隻。後經醫院檢查,眼角踢裂,縫7,8針,後腦一2,3釐米血腫。
2013年5月左右,在沈士軍家,他一男性親友採用流氓手段對我拉拉扯扯,其兒子將我塞進私家車威脅綁架我。
2013年1至7月間,在沈士軍老丈人吳世恆家及地稅局辦公室,沈士軍小舅子吳峰(五河縣地稅局職工,50歲左右)、老丈人吳世恆、丈母娘張立英對我數十次打罵侮辱,潑我冷水,在地上拖拉,致我頭部兩次打爛縫針、腦後血腫衣服拖爛、身上青紫傷痕一月不能消退,頭髮大片脫落。詳情如下:
5月30日晚及5月31日早,安徽蚌埠市五河縣法輪功學員王平找吳峰說理,遭吳峰毆打,晚上天還下小雨,吳峰將王平拖在雨地裏,用腳猛踢,嘴唇踢爛流血,口腔出血,一顆牙齒鬆動,人被踢倒在雨地裏半天不能動。第二天早,吳峰用木板砸王平頭,頭被砸破,血流不止,縫兩針。
吳峰是國保大隊隊長沈士軍小孩舅,是地稅局職工,近50歲。他們一家人一直不承認是沈士軍親戚。2013年6月左右,我到吳峰家找吳峰說理,城關派出所警察朱廣學謊稱是他家,然後用拳打我面部,將我牙齒打掉一顆,鼻子流血不止,面部腫脹十餘天不能消退。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詳情如上所述)。
12 強姦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236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如下所述,我在中華大地執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的十六年中,三十多次被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囚禁,遭到了來自公安、國保、勞教所、監獄警察及其家屬親友、乃至殺人犯、吸毒犯(受其指使)的無計其數的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其中包括性暴力和侮辱,略舉幾例如下:
2005年在安徽省女子勞教所二大隊期間,包夾朱傳君等曾用腳猛踢我的下身,還說打你私處叫你說不出口。
2010年在安徽省女子勞教所四大隊,我抗議非法關押,喊法輪大法好,拒穿勞教服,被膠帶封嘴,晚上雙手反綁在床上。警察吳靜麗指使人將我衣服扒掉,只穿短褲胸罩,把我衣服收走,還威脅把我拉出去。晚上睡覺也穿勞教服,如不穿就將手腳綁起來。從此我家人送衣服也不給,枕套裏全是勞教服。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
我絕食反迫害,遭野蠻灌食,吸毒勞教張志軍騎在我身上,其餘幾人壓胳臂壓腿,開口器越開越大,將嘴角撕爛冒血,上下頜抵爛潰瘍。用壓舌扳撬嘴牙齒撬鬆,經常撬的滿嘴是血。還一邊侮辱折磨取笑,一邊灌食。搧耳光,辱罵,把紙蓋在臉上,把吐在毛巾上的流質再擰到嘴裏,一次灌食吸毒犯張志軍竟然將王平衣服解開,一邊捏乳頭一邊灌食調笑。潮濕的衣服不准換,直到把它焐乾,有時故意用電扇吹。灌完還不給上廁所,致使小便解在褲子上,吸毒人員還用紙沾上尿液朝我嘴裏塞。
為防止我喊叫,嘴裏經常塞上布條、衛生紙、衛生巾、短褲,外面再用膠帶連頭粘上。吸毒犯後來承認是勞教所幹部的意思,說幹部把你交給我們管理了,還說吳隊長講不要把她當人待。在車間吸毒犯以往外走為由,每天用繩子反綁我的雙手,腳綁住,常常雙手勒的發紫腫脹,或把胳臂勒緊綁在窗子上。並常常打罵污辱,身上多處青紫傷痕,有兩次被人抓住衣領勒暈。有幾次灌食嗆到氣管裏,人幾乎窒息,吸毒犯還說是故意裝的。
此外我要求歸還被搶物品,被城關派出所警察朱廣學等、國保隊沈士軍、郭寶同、江勝及家屬,沈士軍親友吳峰、張立英、吳世恆毆打辱罵。(詳見前面「故意傷害罪」)
三、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上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3.《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和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詳情請見第二章第各項。
14.《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
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15. 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及其它不人道行為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將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已有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禁中失蹤。在被關押後,當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和朋友聯絡,多年沒有音訊。在當局不告知他們的下落的情況下,他們的家屬推測他們已經死亡了。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包括本人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這些行為違反國際法。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16. 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公安與610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詳情請見以上第二章第3項。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我所犯罪行如下: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與二百七十五條: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所有參與迫害的行為者的行為,也是對其自身生命的犯罪,在我們修煉者看來他們更是受害者,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提起刑事訴訟。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人民法院、最高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王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8/1/27/167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