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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周小朝、石登靈遭構陷 面臨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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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州省貴陽市法輪功學員周小朝、石登靈被非法關押在貴定縣看守所,至今已經八個多月。現在案件已到貴定縣法院,倆人面臨非法開庭,貴定縣法院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開庭前會議。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周小朝、石登靈開車到黔南州貴定縣時,被貴定縣公安局警察攔截、綁架,非法關押進貴定縣看守所,遭到連續兩天兩夜不讓睡覺連夜審訊。

當天晚上十一點多,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碧海派出所、貴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等幾個部門的三十多個警察,衝進周小朝父母家中非法抄家,搶劫走大包法輪功書籍。

七月十日上午,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派出所等部門二十幾個警察又去周小朝家裏非法抄家,家裏沒有人,他們自己開鎖入室,但是沒有任何他們想要的所謂證據。

為了找尋其家人下落,中共警察在周小朝家周邊布控,非法斷電、斷煤氣,對周邊群眾造成不良影響。

如今周小朝、石登靈被非法關押在貴定縣看守所,至今已經八個多月。現在案件已到貴定縣法院,面臨非法開庭。

據悉,在周小朝、石登靈被綁架的當天,正好中共政法委會議在貴州召開,貴州公安將周、石的「案子」報給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孟建柱說要嚴懲,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等機構相關人員就圖謀定為「要案」,企圖邀功請賞。

從法律角度來說,周小朝、石登靈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而貴州當地警察在整個非法辦案過程中有諸多侵犯合法公民權利的違法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周小朝、石登靈的一系列綁架、關押、抄家、搶劫走法輪大法書幾大包、非法斷電、斷煤氣,兩天兩夜不讓睡覺的變相肉刑逼供(刑訊逼供),以及貴定縣檢察院的非法構陷,涉嫌犯下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綁架罪、財產侵佔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與言論自由罪,同時搜查時沒有搜查證、立案決定書,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貴州警方利用刑法第三百條針對法輪功學員來非法強行定罪,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執法犯法。

在周小朝、石登靈的構陷案中,警方利用刑法第三百條構陷周小朝、石登靈車中存有「手機基站」犯罪,但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根本無法證明指控成立。

首先,法輪功是以 「真、善、忍」為根本信仰的教人向善、福益社會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

其次,犯罪的四個要件:A、犯罪主體(要有犯罪的個人或組織);B、犯罪客體(要有被損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要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D、客觀方面(要有損害的行為及後果並達到犯罪的程度),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周小朝、石登靈有幸修煉了法輪大法,獲得了健康的身心,有了健康快樂的人生,在修煉法輪大法中身心受益的他們用各種方式講真相,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權利。所以對法輪功的信仰是合法的,任何的打壓迫害都是違法的。法律應該是尊重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的行為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範疇,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沒有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沒有擾亂了甚麼社會秩序,「犯罪客體」 不存在。

綜上所述,按照中國法律,周小朝、石登靈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不構成犯罪。

無罪釋放周小朝、石登靈是公檢法的明智選擇

作為應該懂法律的執法者不會看不出來,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起訴都是非法的。非法起訴和枉判法輪功學員完全是各地610等脅迫利誘公檢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徹底的冤假錯案。參與迫害是嚴重違法行為,必受法律制裁。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就已經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已經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決定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指出,對警察等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並且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檢出台了「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再次重申公檢法人員執行上級錯誤命令不再免責,案件的經手人只要活著,就得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

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二十八期消息提到: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於二零一一年三月簽發的總署令第五十號。第九十九條和一百條,廢止了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

新聞出版署總署第五十號令表明,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以各種形式製作、傳播、張貼、散發法輪功資料及相關宣傳品,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和勸「三退「都是合法的。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檢侵權瀆職罪立案標準也規定:「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依法退回案件,釋放周小朝、石登靈就是貴州公檢法人員正確的選擇。因為維護法律尊嚴,釋放無罪好人,對得起天地良心,經得起歷史檢驗,必定會使自己的人生立於不敗之地。


責任單位與相關單位: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孟建柱
中共政法委書記:孟建柱
地址:北京東城北池子大街14號
郵編:110000
電話:010-55599090

貴州省黔南州貴定縣法院
地址:貴定縣城關鎮慶熙路29號
郵編:551300
電話:0854-5220341
傳真:0854-5220341
網址:www.gdxfy.gov.cn

蒙勝清
書記、院長:蒙勝清
副書記、紀檢組長:蔡紅
副院長:杜貴平
楊朝忠
副院長:楊朝忠
副院長:陳康誼
政工科長:吳紅梅
執行局局長:陳平
辦案法官:羅濤 18008542057(主管石登靈案子的責任人)
法官:喻正勇、朱家宏、韓菊芬、路軍、向麗蓉、王積文、馬燈會、羅文才、文濤、王燕、蘭保祥、彭建瓊、羅濤、楊先茂、陳留龍、向正榮、郎勇、劉國麗、楊小林、庭容肪
顏應汪、佘菲、劉琴琴、李另飛、周倩、熊豔、陸應潔、韓超、王炳娟、袁雙梅、許麗娜、魯正建、陳聲婭、陳瓊、凌娜、肖菊、羅勇、楊國祥、何文、謝燾、向丹、張晨、呂仕平、羅德平、吳鴻鳴、方安迪、李姝樂、張勇、陳安平、劉青元、楊雪、庭永宏、羅福江、楊暉、胡軍、陳志勇、楊吉先、尤發勛、羅大定

貴州省黔南州貴定縣檢察院
地址:貴定縣城關鎮慶熙路114號
郵編:551300
電話:0854-5221659 0854-5221912

朱啟松
檢察長:朱啟松
宋朗輝
副檢察長:宋朗輝
陳雄
副檢察長:陳雄
金光鋒
副檢察長:金光鋒
彭能舉
紀檢組長:彭能舉
公訴部主任:許燕 13595450906 (主管周小朝、石登靈案件主要責任人)
公訴科科長:李庭江
控告申訴科科長:趙德鳳
辦公室主任:龔定祥
專職檢委會委員、偵查監督科科長:周正芹
政工科科長:高源
反瀆局局長:黃大勇
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曹永祥
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潘麗娟
監所科科長:姜瑜
昌明檢察室主任:袁用祥
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童玉紅
負責案件質量評查:吳道超
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人:汪友蓮
辦公室工作人員:譚木英
司法警察大隊大隊長:余永剛

貴州省黔南州中級法院
地址:貴州省都勻市經濟開發區龍山大道旺福大廈
郵政編碼:558000

王亮海
書記、院長:王亮海 三級高級法官
田軍
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田軍 一級法官
袁承東
副院長:袁承東 三級高級法官
劉鋒
副院長:劉鋒 一級法官
李雪瑩
副院長:李雪瑩 四級高級法官
歐忠耀
紀檢組長:歐忠耀
胡躍飛
機關黨委書記:胡躍飛 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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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主任:周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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