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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涼山州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申訴案的兩次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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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和十一月二十八日,涼山州中級法院對西昌市七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申訴進行了兩次聽證會。

第一次聽證會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點,四川省西昌市法輪功學員周顯蓉、徐紹瓊、余紅英和家屬潘建榮及羅明春的父母在涼山州中院開聽證會。

聽證會由阿碩法官主持,吉小紅法官未到場,書記員朱輝。參加聽證會的每一個當事人都遞交了自己的申訴書。首先阿碩法官問大家有哪些需要補充的,大家問道黃彪、趙軍、羅明春為甚麼沒有到場,阿碩法官說到由於疫情的原因不能見他們,如果見面會被隔離14天,或者只能以視屏的方式見面。還說到他們都請了律師也由於疫情的原因沒有來到現場,他還說到如果律師過來他們還是要接待的,只是想到來一趟的開銷也很大,如果能夠以書信的方式表達意見應該更好。大家一一說了本案的種種違法行為,比如:

一、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本案中證明申請人有罪的最關鍵證據:鑑定意見不合法。

1、「鑑定意見」出台程序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2、公安機關出具所謂的「鑑定意見」,實屬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羞辱法律人人格。
(二)證人證言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
(三)公安機關採取違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四)所謂物證存在矛盾

三、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申請人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四、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申請人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五、申請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最後,大家都依法要求啟動再審程序,還法輪功清白,還申請人清白!

會議結束的時候阿碩法官表示自己只是為了自己的碗飯在工作,他只有聽命於上面的指示。

第二次聽證會

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聽證會主要是羅明春、黃彪和趙軍的律師和羅明春的父母、當事人周顯蓉等參與。由立案庭法官阿碩主持。三位律師從實體認定和辦案程序角度對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作了充份、有力的陳述:

(一)黃彪的律師談了四點理由:

1、一、二審判決,對當事人的身份認證有問題,沒有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先扣一個大帽子壓人,判決書中把當事人認定為「反黨」、「邪教人員」,是不對的。迄今,對法輪功的定性問題,只有民政部有一個「非法組織」的認定(因為法輪功沒有在民政部登記,凡是沒有登記的都是非法組織),邪教一說,是江澤民個人的言論,沒有法律法規的認定文件,公安部和中央辦公廳認定的邪教裏面也沒有法輪功。

當事人也沒有參加任何的「組織」,因為沒有經費、章程、辦公場所等「組織」具有的基本要件。當事人也沒有世俗觀念裏的政治立場,判決書中認定的「反對黨的領導」沒有依據。

阿碩法官問:「那應該把他們認證為甚麼呢」?黃彪的律師說,他的當事人就是一個普通公民,一個純粹的修煉人。

2、對判決書中的實體證據認定上有異議:黃彪家中的師父法像和經文書籍,按照他們的習慣是不會作為宣傳品在社會上普發的,是黃彪自己修煉用的,不能作為「傳播、製作」的證據。

3、本案存在程序違法問題:二審法官沒有回應律師的開庭申請,沒有告知律師是否開庭審理,也沒有告知律師提交辯護詞,根本沒有聽取律師的意見就擅自下達裁定書。

4、黃彪的癱瘓病妻,十多年都是黃彪照料,別人無法代替,現在黃彪被送監獄,對妻子來說,等於讓她慢性自殺,出於人道,請法院考慮讓黃彪監外執行。

(二)、羅明春的律師談了五點理由:

1、辯護人認為本案涉及公民憲法基本權利,涉及《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40條、第41條關於公民言論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及控告、批評、檢舉、申訴的權利。本案也涉及到宗教容忍、宗教寬容、宗教自由等宗教信仰方面的權利,涉及政教分離原則,一審法院不應審理此案,不應介入公民宗教信仰領域。

2、本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3、一審法院非法剝奪羅明春享有的辯護權。
4、一審法院非法剝奪羅明春享有的陳述權。
5、二審程序違法:
羅明春在二審期間委託了董律師,其在2021年2月27日由EMS專遞同城寄出迴避申請、調取證據的申請和公開開庭審理的申請等,但是楊紅武違法對董律師的申請不予回覆、採納,不告知董律師合議庭成員等,也沒有徵求律師的辯護意見情況下,在3月2日違法下達二審裁定書。

(三)、趙軍的律師提出兩點

1、本案一審法院沒有按照刑事辯護全覆蓋的要求為趙軍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涉嫌嚴重程序違法。最高法和司法部對此有明文規定: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存在此類嚴重程序違法,應當將案件發回從審。

2、律師僅就一審程序違法問題向二審合議庭提出要求發回從審的意見,但二審合議庭在未聽取律師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在刑事裁定書中編造了臆想的趙軍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將二審案件審結。

趙軍的律師認為涼山中院二審合議庭無視法律,侵犯辯護律師執業權利和趙軍的訴訟權利,錯誤適用法律,將依法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從審的案件,強行做出終審裁定,導致本案出現裁判錯誤。

三位律師強烈要求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案冤案。阿碩法官表示一定會將律師們的意見如實反映給相關部門。他談到按照程序,本案能否進入再審程序,需要經過院長和審委會研究決定。

真心的希望涼山州的公檢法的工作人員都能夠秉承自己的良知和善念,伸出正義之手,匡扶人間正義,糾正彌補曾經的冤案,不要參與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給自己及家人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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