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幾個養老金案件中易忽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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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註﹕「在針對養老金的行政訴訟案中,關於社保局到底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還是第三人,各地法院在處理時存在差異,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按照法院的要求予以更正,是為了保證訴訟案的順利進行,不管社保局是被告還是第三人都必須依法承擔責任、履行義務。由於剝奪養老金是邪黨完全不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行事,所以相關的應對方案可能有不成熟的地方,方案可能不是單一的、也可能不是一成不變的,公義論壇會根據各地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和情況適當調整應對方案,以便有助於大家善用法律反對經濟迫害時參考。

自去年五月起,全國範圍內針對老年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迫害,迫害形式包括追討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停發養老金、剋扣養老金等。一些同修通過訴諸法律來反對中共邪黨對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本文僅就養老金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易忽略的問題與同修交流。

1、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

這裏的被告通俗的指就是發放養老金的行政機關,也就是責任主體。成為被告,是由於其未履行法定職責,按月足額支付原告(即具體案件中的同修)的養老金。通常是省或市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局)。

在實踐中,往往有的地區社保局成為了被告,或者是由社保局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同修在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其實社保局只是人社廳下屬的一個事業單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就是說,只是「經手辦理」,本身沒有對公民養老金的任何處置權,其沒有行政權利。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由此可見,社保局只提供服務,性質類似銀行,因此其無論作為被告或原告都屬於主體不適格。

在具體案件中,當事同修最好先確認究竟誰是被告,也就是說,要告對人。其實就連社保局自己包括一些法院的法官都搞不清楚,真正的責任主體是誰。

2、明確被告的一些方法

到底自己的養老金是哪兒發的,又是哪兒扣的,這幾乎是所有同修首先遇到的問題,回答幾乎都是不知道。這一點不只是在同修中是這樣,就連常人中的退休老人,也沒有幾個知道自己的養老金到底是哪兒發的。

這裏有幾個方法建議有需要的同修可以試試:

一、直接詢問所在單位負責退休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單位統一退休的老年同修,養老金都是由單位統一上報材料,然後由社保經辦機構如社保局統一發放養老金的。可以直接去詢問單位負責的人員。

二、如果是自己購買養老保險的,一般就是所在社區、街道辦負責辦理退休手續,可以去社區詢問。也可以直接在哪裏購買養老保險,就到哪裏詢問。

三、各省、市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局)都有服務大廳,同修可持身份證到大廳的自助機查詢或到服務台人工查詢。老年同修不會使用自助機可請周圍的人幫忙,也可遞身份證請工作人員查詢,自己的養老金是否是在此處發放。

四、個人養老金銀行賬戶的明細有的會在摘要一欄顯示「省養老金」或「市養老金」,前者則屬於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後者則是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同修可持身份證和養老金存摺或銀行卡到銀行,請櫃台人員打印一份帳戶明細,也可在自助機自助打印,銀行都有工作人員會幫忙的。

確定自己的養老金是哪裏發放後,還不能確定它就能作為明確的被告。如前所述,各省、市社保局往往被錯誤的認為是被告,因為查詢的結果一般就是某省或市的社保局是發放養老金的機構,但其只是經辦。這裏也有一個方法可以參考,就是登錄各省、市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在網頁上一般會有部門概況、組織機構或機構設置、權責清單等版塊,在組織機構這個版塊中就會看到,社保局只是人社廳的一個下屬事業單位。在權責清單中,會看到行政給付(養老金屬於行政給付)類的行使主體(責任主體)是人社廳。這樣就最終確定了真正的被告。

3、在起訴中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的一方,性質類似被告,只是不作為被告,但其若有違法行為將被一同追責。在養老金案件中,第三人通常是指原告所在單位(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大型國企),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省或市的社保局。但就目前明慧網報導的案例看,在養老金案件中追加第三人的情況很少。其實第三人在對同修養老金迫害中是起著很重要且惡劣的作用的。通常同修被非法抓捕、判刑後,都是經由第三人將同修被迫害的材料如判決書等上報給上一級社保經辦機構,比如所在單位將同修被冤判的判決連同要求對同修停發養老金的材料上報給社保局,然後社保局批覆同意,隨即同修的養老金被扣發。單位和社保局的做法都是違法的。在實際案例中,已經看到了多例這樣的情況。

如果起訴中只有被告,無疑是隱藏了第三人,包括單位、社保局的罪惡。因此在實際起訴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將單位、社保局追加為第三人。從另一方面看,單位負有給職工購買養老保險的義務,在同修的養老金被扣發後,作為法院,也要查看單位之前給同修購買養老保險的情況。因此單位是要作為第三人的,其與本案有直接關係。而社保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只有按月支付公民養老金的義務,沒有扣發或停發的職能,其也是案件中的第三人,並不是真正的責任主體即被告。

4、提起行政訴訟前最好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在實踐中,出現了以提起訴訟前未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為由而駁回同修起訴的案例。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法解第九十三條(具體條文統一見文章最後)。因此同修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最好先以書面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全額支付養老金或者恢復按月足額發放養老金的申請。申請的範本可以在公義論壇下載,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寫好後親自送到或者以EMS郵寄。還可以直接到人社局的服務大廳詢問並領取申請表,當場填好後遞交。

這裏的行政機關指的就是發放養老金的部門,也就是案件中的被告,某省(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局),如果郵寄,最好是直接郵寄給法定責任人,如廳(局)長。如果是親自送,可以在大廳詢問申請送到哪個部門。一般申請後都會在多少個工作日後給予回覆,有可能是向人社廳申請,但是由社保局給回覆,但這也算是向行政機關申請過了。對於回覆不服,比如說回覆不給發放養老金以及理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在程序上就符合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不等同於要求信息公開、行政覆議,所以為避免被以未申請為由駁回起訴,建議還是先提出申請,同時也可以要求信息公開。

接到回覆或提出申請兩個月行政機關未履職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對於接到社保的回覆如不發養老金的情況,這裏要提醒同修一點,在起訴狀中,訴訟請求還是寫要求補發養老金××元,並自補發後按月足額支付養老金等。不要只寫撤銷某社保局針對××的回覆,或者裁定某社保局的回覆無效等。在常人的類似案例中,出現了法院只判回覆無效或撤銷某回覆,卻不提及實質的問題,即補發養老金。這等於沒有解決實質的問題。所以訴訟請求還是要明確是要補發並發放養老金。可以在事實理由中提及一下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要求補發養老金,但回覆不予補發,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提。

還有一個情況,如果是向人社廳的信訪部門遞交申請,有的法院的法官會認定這屬於信訪而不是申請,以此還是駁回起訴。當然這在法律中屬於認定錯誤,可是卻耽誤了同修案件的進展。因此最好還是採用上述的方法,與此同時,可以也向信訪部門遞交一份申請。

如果人社局只是向同修發送要求返還冤獄期間養老金的通知、而沒有實際剝奪,這個製作和發送通知書的行為即屬於可覆議、可訴訟行政行為,針對這個行為不需要遞交履職申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如果是社保機構(社保中心、社保局)向同修發送要求返還冤獄期間養老金的通知、而沒有實際剝奪,我們應該先要求人社局履行職責糾正社保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而進行下一步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

5、申請後的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需在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六個月之內。對於索要養老金的案件,如果起訴前先提出申請的話,訴訟時效是以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接到行政機關回覆的時間開始計算六個月。如果行政機關不予回覆,則以提出申請兩個月(兩個月為履職期限)後開始計算六個月。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目前《行政訴訟法》並未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常人一些案例事情發生在十多年前,而當事人十多年後才向行政機關申請,並在接到回覆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基層法院和中院均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然而案件經過最高法院再審,最終裁定,以當事人接到回覆起計算六個月並未過訴訟時效。這樣看,不管養老金被非法剝奪時間多長,只要我們事先遞交申請(向社保機構遞交《依法支付養老金申請書》、向人社局遞交《履職申請書──責令×××社保中心依法支付養老金申請書》),就可以避開六個月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

還有的同修是在獄中就被非法停發了養老金,出獄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起訴,這是違法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6、對「服刑期間」的法律界定

在去年所謂清查服刑期間違規領取養老金的活動中,通知是由最高檢下達的,然而到了省、市一級,基本上是交由社保局來具體負責,這樣就造成了社保具體負責人員對甚麼是「服刑期間」並不清楚。因此對「服刑期間」都錯誤的理解為從被抓捕之日算起一直到出獄之日。並且也是按照這個時間段來要求返還或扣發養老金的。這是明顯的界定錯誤。

服刑期間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至刑滿出獄之日。這裏的判決執行之日指的是當事人接到終審裁定(即二審裁定)那一天,還不是二審裁定書落款的日期。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就是接到一審判決書十日後開始算起,即當事人不上訴,判決生效。

對於法輪功學員而言,絕大部份被冤判的同修都上訴了,因此真正的「服刑期間」並不是被判刑多少年的概念,是以接到裁定的那一天開始計算。而且很多同修一審、二審的時間都很長,也就是在看守所被關押的時間,有的一、兩年,甚至更長的都有。這段時間,即使按照去年所謂的清查違規領取養老金的規定,都是屬於應該領取養老金的,不屬於需要返還的部份。

在同修養老金案件中,也確實出現了,雖然法院沒有能最終公正判決社保扣發養老金違法,要求返還養老金違法,但是法院對「服刑期間」卻做出了準確的界定,糾正了社保從同修被抓之日起就算服刑期間的錯誤界定。從而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要求返還的數額,也正面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當然,關於「服刑期間」確認問題僅是從法律角度的一個探討,我們在思想中不承認這種所謂的「服刑期間」的計算方式,徹底否定從養老金、退休金角度對大法弟子的經濟迫害。

7、對補發養老金金額的計算

在明慧網的一些文章中,起訴狀中對要求補發養老金的金額,通常都是:「每月養老金金額(固定金額)X被扣發多少個月」,由此得出一個總數。這個算法實際上是有誤的,把同修實際上應得的養老金算少了。因為養老金金額每年都是有增長的。每個省每年都有一個養老金調整方案(通知),其中企業職工、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分別有不同的養老金調整標準,比如每人每月固定增加××元,按照頭一年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多少增加等,按照這個調整標準算出當年每月應該領取的養老金。每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基本都可以在常人網上搜索下載,在搜索欄輸入××年 ××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通知,就會出現許多詞條。每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都是以文件形式出現的,一般是通知。按照各省每年的調整標準算出的養老金金額才是最準確的。

相關行政訴訟法等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單獨或者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像;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

第九十三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於行政機關權限範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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