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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宣部副部長徐光春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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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據中共媒體報導,原中宣部副部長、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河南省省委書記徐光春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在鄭州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東院區死亡,年77歲。

徐光春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主要責任人。在他擔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期間,出台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案」、「北京精神病患者傅怡彬殺人案」、「浙江毒殺乞丐案」,炮製自焚事、殺人案件,並栽贓給法輪功,煽動仇恨思想,這些已經被證實造假的「天安門自焚案」等作為中共污衊法輪功的主要迫害事例,徐光春罪責難逃。

徐光春,男,一九四四年生,浙江紹興人,一九九一年任《光明日報》社副總編輯、高級記者,一九九三年四月任《光明日報》社總編輯,一九九五年任中宣部副部長,二零零零年六月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任河南省委書記,二零零五年一月兼任河南省人大主任,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光春在一九九六年就開始迫害法輪功。一九九六年的時候,任中宣部副部長的徐光春趁負責氣功的副部長出國一個多月之際,召集十個中央大報總編開會,要《光明日報》刊登詆毀法輪功的文章,並要其它各大報轉載。隨後,中宣部管轄的新聞出版署向全國各省市新聞出版局下發內部文件,以「宣揚迷信」為由,禁止出版發行《轉法輪》、《法輪功》等法輪功書籍。徐光春這麼做實際上違反了胡耀邦制定的「三不」政策(對氣功和特異功能「不干涉、不宣傳、不打棍子」),想通過打擊法輪功撈取政治資本,當時就想給法輪功扣一個「初級簡陋邪教」的帽子。

一九九九年,時任中宣部副部長徐光春,公開表示,反法輪功是當年中國新聞界的四大宣傳戰役之一。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徐光春在部份報紙總編輯座談會上講話,談到黨委機關報的子報、小報時要把「揭批法輪功」作為「一系列重大宣傳戰役」之一。二零零零年初,徐光春在《求實》雜誌上說:通過新聞宣傳來引導公共輿論和正面領導人民的意識形態是新聞宣傳的基本任務,是每一份報紙的基本責任,小報未能充份批判被取締的法輪功精神團體是不良的新聞輿論之一例。在他擔任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期間,出台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案」。炮製自焚事件,並栽贓給法輪功,煽動仇恨思想,這場已經被證實造假的「天安門自焚案」作為中共污衊法輪功的主要迫害事例,徐光春罪責難逃。

徐光春在宣傳領域是江澤民的親信,同時也是宣傳輿論界對法輪功進行群體滅絕迫害的重要罪犯。至少有44部污衊法輪功的電視劇、電影、戲劇、小品、相聲等在中央電視台及地方電視台播出,這些都是徐光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期間製作的。

後來,徐當上了中共河南省委書記,也賣力參與迫害法輪功,徐光春上任第一天就在電視上誣蔑法輪功。徐光春在任期間,河南至少9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輪功以來十年,徐光春幾乎每一次迫害的重大事情都積極參與,罪行累累。徐率團二次出訪,因迫害法輪功被起訴。二零零五年七月,徐光春以河南省委書記身份率團出訪美國期間,在舊金山被起訴,罪名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徐光春接到訴狀後,匆匆結束行程,逃回國內。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徐光春以河南省人大主任身份率團訪台,遭到台灣法輪大法學會以「殘害人群罪條例」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控告;當天傍晚,法輪功學員將高等法院檢察署受理之副本影本,親自遞送給正在台北參訪的徐光春。在得知因迫害法輪功的犯行在台灣被控告後,徐光春大驚失色,趕緊上車,倉惶離去。

古語雲:「寧攪千江水,不擾道人心」,就是說,迫害修煉人的罪業真的是太大了,甚至是生生世世都償還不清。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慘絕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經參與和正在參與迫害的人,從中央、省、市到基層,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昧著良心犯罪,都將面臨可怕的惡報。現在沒有遭報,是老天爺本想給其中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而且人間的報應只是為了警醒世人,地獄的報應那才是償還惡業的過程,還會殃及子子孫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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