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違法
我被辭退前,公安局首先認定我作為公務員不稱職,我馬上到公安局申請復核、到組織部申訴講真相了。
我將寫給公安局的復核材料用快遞(以下郵寄都是快遞)郵到公安局,公安局對我郵寄的材料沒有任何說詞,只下了個文件,堅持辭退決定。他們沒有任何辯駁的理由,只是濫用手中的權力對我非法的辭退。
當時辭退我的藉口:1、不參加學習;2、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公開修煉法輪功;3、不擁護共產黨。
申訴
我又寫好了申訴書到組織部去申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間,收到組織部給我下發申訴決定,把我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公開修煉法輪功去掉了,我在申訴書中,已經講清楚了:對我辭退觸犯了《憲法》三十六條、警察法三十三條。申訴決定中又說我修煉法輪功參加非法組織,就是民政部定性的法輪功為非法組織。而民政部定性法輪功為非法組織,觸犯《憲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是無效的命令。
繼續申訴
在我向當地組織部申訴中,我繼續向上申訴,經詢問公義論壇,明白公安局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
我將寫好的上訪信郵到當地市紀委、省紀委、中央紀委,公安部信訪。還有本市的人大、政協、市屬政府信訪辦。
二零二一年七月間,我將紀委對我降低兩級公職的上訪信送到紀委的信訪辦,並將送到信訪辦的材料郵寄給本縣的縣委書記、縣長。四天後我被辭退。
當時六月間,公安局因為將我寫給局黨組材料中,有法輪功的內容送到本縣的紀委。當時的上訪信,我已經寫明依據《憲法》四十一條、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傑簽發的五十號令,(廢止161條行政命令,其中第99條《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條《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通知》。這兩個文件被廢止),法輪功出版物完全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資料完全是合法的。
重複處理 公安局違法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間,本縣組織部給我下發復核決定書。下發之後,我突然發現,公安局將對我辭退的理由改為我修煉法輪功參加非法組織。因為本縣紀委在二零二一年六月間,對我處理用的是我參加非法組織,而公安局同樣用我參加非法組織對我辭退。但是本縣紀委利用民政部規定我參加非法組織被降職;縣公安局同樣根據民政部規定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對我進行辭退。這不是一事兩罰了嗎?公安局辭退我,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
我將寫好的《×××公安局、組織部涉嫌瀆職犯罪》郵到市公安局局長、幾個副局長、政治處主任、紀檢組組長。又將此信郵給了我所在公安局,也是跟市局的人員一樣。
後我將《×××公安局、組織部涉嫌瀆職犯罪》送到我所在公安局的信訪處和組織部。
本縣組織部對我下發辭退決定後,我又向所在市組織部開始申訴。所在市的申訴中,當時我給申訴科長打電話,我向科長講了二十多分鐘。科長知道公安局已經違法了,但是仍然拿掉縣紀委對我降職處理,維持公安局辭退正確。
最後我在送達的裁定書上寫到「公安局違法,組織部審批違法,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並簽上我的名字。後來,我寫信給市委書記,市組織部長,但都沒有回音。
到檢察院控告
二零二二年三月,我到檢察院控告辭退我的公安局局長,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不受理,我又到本市的紀委詢問控告處理事宜,紀委讓我把事情的經過寫好,郵寄到紀委。
我將兩封信郵到本市的檢察院控申科和紀委信訪。後來檢察院給我發來短信,說我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檢察院管轄。我在網上查詢本市檢察院共七個領導,我給他們全部郵去真相信和控告書。一個月後沒有回覆,於是我對本市的檢察院控告,將信郵寄給本市檢察院的檢察長、控申科處長、檢察院紀檢組及上級省檢察院紀檢組。
五月間,省檢察院給我手機發短信:不歸省檢察院管轄,讓我到市檢察院聯繫,我電話聯繫市檢察院,市檢察院短信告訴我:我的案件不歸檢察院管。市檢察院還是推諉。
我給市檢察院12309打電話,我說:「你們不受理,你應該把我案件轉到受理機關或告訴我哪裏受理案件吧!」接電話的人員說:「對,又說把案件給你轉到你所在的公安局了。」我說:「公安機關對濫用職權案件沒有管轄權。」接電話的人把電話放下不說話了,一會把電話掛了。我又打兩次不接了。
我到省檢察院的網頁查到檢察長、常務檢察長、紀檢組組長的名字、主管申訴和控告的科室正副主任的名字、12309工作室正副主任的名字、法律與研究工作室正副主任名字、督察工作室正副主任的名字,共十三人,我把控告書郵寄過去控告本地檢察院。
這個控告書,我也給辭退我的局長郵去一份,讓他還有得救的機緣!
當時我住處的派出所所長找我,並說政府某某也找我,我去了他們都不在,我把控告我們局長的控告書,給他們兩人一人一份。後來派出所的所長給我打電話,我給他詳細講了真相。
向中央各部寫信
同修整理了國家各部門受理案件的單位,於是我按各單位的地址,如最高法院監察局、最高法院人民來訪接待室、最高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最高檢察院人民來訪接待室、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信訪室、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信訪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政策法規司、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都郵去了抄送的控告書。
廣泛的遞交是為了更廣泛的救度眾生。
本縣紀委違法
二零二一年七月間,我將本縣紀委對我降級公職的申訴送到信訪室,本縣紀委在十月間,給我答覆降低我公職合法。後來,我寫給中央紀委、省紀委、市紀委的信不斷的打回本縣紀委。本縣紀委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回公安局、組織部自己去解決。我打電話問本縣紀委信訪人員:「你們執行的是甚麼規定。」信訪人員告訴我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我一查第四條第二款就是管理濫用職權。於是我給縣紀委書記、信訪寫了一封信郵去,但是沒有作用。二零二二年三月,我向檢察院控告時,將控告抄送寫給市紀委。市紀委將控告書轉到本縣紀委處理,仍然讓我回公安局、組織部解決。
我又將控告書送到我所在的公安局,但是公安局依然沒有任何說詞。
二零二二年六月末,本縣紀委的工作人員給我送來《××縣監察委員會關於給予×××降級政務處分決定的複審決定》。我同給我送決定的紀委人員好個嘮,我說:「民政部對法輪功定性為非法組織,是違反《憲法》第九十條規定。」他說:「這個你說不行,你去找最高法院。」我說:最高法院和民政部都是部級單位,怎麼處理?我說得找全國人大、國務院吧!他說:對。給我送決定的人走後,我回家一想《憲法》第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觸犯《憲法》無效,並追究其責任。於是我又給送決定的人寫了封信告訴他。我又向市紀委申訴。就是給我送決定的這個紀委人員,在其辦公室中還有兩個人,是對我處理降職的人。我向他們三人都郵寄了《迄今為止,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要給我送決定時,一人給我打電話,我問他們我郵給你們的快遞接到了吧?他說接到了,我說明白了我沒有違法吧?他說明白了。
還有一位,是以前我們初中老師的弟弟,剛到縣紀委,我寫給市紀委的控告轉到本縣紀委。我打電話問控告情況,正好老師的弟弟也在信訪,給他講過兩次真相不聽。這次我深入的講了一個小時的真相。
本縣紀委對我降職的信訪案件,讓我自己回單位處理。我給五位縣長、三位縣委書記寫信說明此事,並將控告書附上。當時本地人也說縣長說的,法輪功這信都寫到我這來了。但是他們還是不解決。我又郵寄給全縣各大局每位局長一份。後又郵給十五個鄉鎮的各鄉鎮長一份。不答覆我們就用這種方式救人。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也是一種救人的方式,就是要求將辭退的法律依據、責任人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後可以申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第三人參加,第三人是指處理我的縣紀委、我所在的公安局。採用聽證的方式對我辭退的事公開處理。我申請了電子信箱,把我辭退的事實郵到縣政府,但是縣政府答覆:公安局對我辭退是人事管理不給信息公開。這是瀆職的答覆,我又到市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市政府給我郵寄了告知書,我將告知書郵寄到縣政府,縣政府告訴我到司法局去申請覆議。
我到司法局覆議,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讓我把覆議材料修改一下,拿掉真相的內容,被我拒絕,我向工作人員講了一個小時的真相。她也知道公安局完全違法,但是她說我們管不了。後來,他們又用人事管理拒絕對我信息公開。給出具的覆議決定書,我看前面書寫的都是我寫的證實法的材料。決定書指示我不服從覆議,到××縣法院行政訴訟。
到××法院訴訟,法院不受理我的案件,法院的人打電話告訴我,到中院讓立案廳的人寫出書面受理說明才立案,這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我告訴法院受理人員:「司法局的覆議書寫明讓我到××法院行政訴訟,如果你不受理我將控告你。」法院的人後來告訴我,他把覆議的行政訴訟交給庭長了,你等消息吧,有消息一定會通知你。
當時我給××縣法院的院長及紀檢組同樣寫了信,將行政訴訟書附上《迄今為止,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郵寄過去說明情況,擴大講真相的範圍。
大法弟子是主角
我每到一個部門開始申訴控告時,都是聽他們的,他們答覆不答覆,很是費勁。於是我想,我應該到公安局去找。於是一天,我到組織部、公安局去找。組織部的人聽我講了真相後,告訴我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訴。公安局沒找到領導,和管信訪的工作人員,我詳細講了真相,對方詢問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我都一一解答。
回家學法:「過去不是存在成、住、壞、滅嘛,大法能使走向毀壞的一切從新返還成新的、美好的。他就能起一切作用,是萬能的,所以這個大法是絕對圓容不破的。(鼓掌)」(《美國中部法會講法》)映入眼簾,非常明顯的提示我,我讀了好幾遍。
我寫了《要求撤銷××縣公安局對我辭退審批》送到組織部,組織部副部長接待我,我要求書面答覆我,我好到法院起訴。那位副部長樂呵呵的說行。我又到公安局將恢復工作申訴送到信訪,讓他們給送到政治處。我打電話給政治處主任沒接。後來,我給主任打電話,主任讓我該怎麼找就怎麼找,公安局還是維持辭退。
後來,我又將到××縣法院行政訴訟(信息公開的訴訟書),讓公安局信訪送到公安局局長那。辭退我的局長已經調走了。
過幾天我給局長打電話,我這個人不願意跟領導接觸。但是我知道這關也得衝破,我給局長打電話,第一次他開會;第二次回短信:一會兒給我回電話。一會兒局長真的回電話,我問他,寫給你的信看了嗎?他說看了。溝通的氛圍很好。
根據公義論壇同修的提示,我到省公安廳遞交了申請恢復工作的履職申請,為後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做鋪墊,這樣可以將真相深入到省政府、公安部、國務院等部門。
我將寫好的恢復工作的申請,郵寄給省廳廳長、政治部主任。幾天後,我所在公安局的政治處主任找我談話,我給推到下個週的週一;國保隊長又找我談話,我正念對待到國保隊長辦公室,給他講了真相。後來,我諮詢公義論壇的同修,答覆是國保隊長對我寫給廳長恢復工作的信件,找我談話已經是瀆職行為。我寫了封真相信,公義論壇同修幫助修改後送給國保隊長,讓他明白瀆職真相。
不修煉的姐姐要幫我找工作,我將寫好恢復工作的材料給她,她和嫂子送到縣委書記、縣長、人大、政協那去。在給縣長送材料期間,公安局的國保隊長告訴姐姐要拘留她,她說我才不怕你們拘留呢,一我沒有擾亂秩序;二我還有吃飯的地方了呢。國保隊長無奈的走了。
在給省廳廳長寫恢復工作申請時,我將恢復工作申請給全市各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局長、市局局長、縣裏各個派出所都抄送郵去,共郵寄了七十四封信。當初我被辭退回家後,我給我們縣十五個鄉鎮派出所的所長都郵了兩次信。
後來,我所在公安局的政治處主任找我談話,也談不出甚麼,我將真相又細緻給他講了一遍。
將向公安部覆議
在給全市的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打印向省廳恢復工作申請的抄送時,因為材料裏面有我曾經住院的病歷,每次郵材料都將病歷郵去。但是打印機沒有藍色了,打印機有複印功能,在病歷複印後是紅色的。就將紅色的病歷材料都郵給本市的公安機關了。我不得其解怎麼回事呢?同修給我解釋:沒有藍色是在攔你,病歷紅色給你亮紅燈了,就是不能再用病歷說明你被辭退的事了。我明白了,病歷是人的東西,它的一切我們是不能承認的,所以不能郵病歷了。
向省公安廳寫了恢復工作申請之後,兩個月後我沒收到公安廳、公安局任何答覆,就可以到公安部覆議。
省廳對我寫的申請恢復工作,還沒有到答覆時間,如果到了之後,我就開始到公安部法制局覆議了。
小結
在被辭退後,對辭退者採取申訴和控告,就是對他們從新救度。如果不救度,他們可能面臨著失去未來。大法弟子被迫害毀的是眾生,救度眾生是我們的責任,而修煉過程中時刻伴隨著去掉人心、執著、歸正變異觀念的問題。申訴和控告就是一種救度的途徑。
在整個善用法律救度眾生的過程中,公義論壇給我提供很大的幫助,包括我每次申訴、控告的材料,都是論壇同修幫助整理、修改的,在此深深的對公義論壇同修表示感謝。同時也感謝眾多同修對我申訴和控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