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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桂芝被綁架 丈夫向有關部門控告警察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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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60多歲的法輪功學員孫桂芝,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寧城縣國保人員綁架,被非法拘禁在寧城看守所,目前她被寧城縣檢察院構陷到寧城縣法院。她丈夫實名向12337等有關部門控告相關警察尹躍和檢察官何海峰,要求立即釋放孫桂芝。

《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下面是孫桂芝家人的刑事控告狀: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張相柱(繫孫桂芝的丈夫)66歲,漢族;住址: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

被控告人:尹躍,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公安局國保警察。

被控告人:何海峰,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檢察官。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躍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責任。何海峰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責任。

2、立即釋放孫桂芝。

事實與理由: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寧城縣國保大隊在孫桂芝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孫桂芝家中,將孫桂芝的私人合法財物搶劫走,作為所謂的定案證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孫桂芝在外地打工時,寧城縣國保人員通過監控其手機將其綁架,現被非法拘禁在寧城看守所。

孫桂芝,赤峰市寧城縣法輪功學員,原是四口之家,一兒一女,丈夫從年輕開始身體就不好,氣管炎、肺炎,經常發燒,打針,基本上甚麼重活也幹不了,更談不上掙錢養家。孫桂芝自己身體也不好,關節炎、風濕,腿痛還有先天性的鼻炎,家裏窮困潦倒。面對這樣的家庭窘境,不知道何時是個頭,她多次想到離婚逃避,可是看到兩個幼小的孩子,她又不忍心。一九九六年孫桂芝修煉了法輪大法,一身的病終於不藥而癒,精神狀態也好了,她用自己的雙手撐起了這個家,家庭狀況有了好轉,一家人終於能稍微好過一點。

從中共頭目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孫桂芝接二連三地被綁架,拘留,勞教,判刑迫害,原本一個幸福的家庭,被迫害得傷痕累累。

孫桂芝修煉法輪功,向人們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違法的,理由如下: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不是邪教。依據《刑法》第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了14種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當事人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警察抓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被控告人尹躍濫用手中的權力,非法抓捕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孫桂芝並非法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被控告人的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被控告人何海峰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明知控告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其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尹躍、何海峰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清白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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