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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於洪區公檢法違法構陷 王秀英被二審維持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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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現年五十八歲的瀋陽市法輪功學員王秀英女士,因善心告訴一位年輕人保平安的方法,遭到於洪區公、檢、法人員構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她被於洪區法院枉判四年。王秀英上訴到瀋陽市中級法院,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審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瀋陽市於洪區公檢法人員嚴重瀆職、違法,陷好人王秀英於冤獄。參與迫害王秀英的主要責任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將面臨被追查控告、追究並承擔法律責任。

一、修心向善做好人 王秀英再遭構陷和冤判

一九九八年,王秀英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她不僅獲得了身體的健康,而且道德標準也隨之昇華。無論在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她嚴格要求自己,看淡名利,寬容忍讓,凡事為別人著想,與人為善。

在家裏,她關心體貼丈夫、孝敬老人,有口皆碑;在工作中,她任勞任怨,吃苦吃虧在前,並經常身體力行地去幫助別人,得到老闆和同事的認可;在社會中,王秀英也時時處處為他人著想,小到順手拾起垃圾以愛護環境,看到釘子也會撿起來,以免扎壞人家的車子;看到有人丟失遺落的現金、包裹、手機、筆記本等都會拾金不昧,想辦法物歸原主。她修心向善一心要做一個好人,甚至比好人還要好的人。

然而只因王秀英講了真話,與人分享了修心向善的美好,告訴人自救保命的方法,竟兩次遭到惡人陷害,並被公檢法中不法人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違法操作、惡意構陷,致使她蒙受不白之冤、身陷牢籠。這給王秀英及她的整個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與損失。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王秀英因向路人講述真相,被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警察綁架、構陷。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她被於洪區法院冤判一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王秀英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結束冤獄回家。

可是,僅僅兩年多後,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王秀英因善心告訴一位年輕人保平安的方法,再次被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警察綁架,因血壓超高、看守所拒收,二月十七日,她被改成非法監視居住。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秀英被於洪區檢察院構陷起訴至於洪區法院。從二零二三年五月至七月間,王秀英在家中遭到辦案警察張石鋮等人三次騷擾、綁架,並於七月七日被劫持進瀋陽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至今。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洪區法院對王秀英進行了非法庭審。八月二十四日,於洪區法院枉判王秀英四年冤刑,並勒索罰金五千元。王秀英提出上訴後,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瀋陽市中級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二、公檢法違法操作 參與迫害者涉嫌多項罪名

公檢法人員在這起構陷案中嚴重瀆職、違法,對王秀英枉法強加罪名,故意製造了這起冤假錯案。

1、公安機關辦案立案程序嚴重違法

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辦案警察張石鋮等人,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非正常辦案心態,表現出的是一種發洩私憤的強烈的個人情緒,以誣告陷害的方式,針對王秀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王秀英第一次被押送看守所之前,張石鋮就放話說:「高低得給她送進去。」因王秀英血壓過高,被看守所拒收後,張石鋮不甘心,當晚又將王秀英劫持到多家醫院進行體檢,並買來降壓藥,讓王秀英吃,折騰一番後,還是沒送進去。回後來,王秀英丈夫去派出所辦手續,還被辦案警察威脅:「再抓住就判刑,和殺人犯同罪。」

二零二三年五月初,檢察院要求王秀英去做筆錄,張石鋮在電話中威脅王秀英:若不配合,就先行關押。從二零二三年五月至七月間,王秀英在家中遭到張石鋮等人三次上門騷擾、綁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張石鋮派人謊稱樓下漏水,騙王秀英開門。王秀英識破後拒絕開門。張石鋮及派出所所長又打電話給王秀英的丈夫,口氣強硬的要求他回家配合開門,遭到王秀英丈夫抵制,此次迫害陰謀未能得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一大早,以張石鋮為首的五、六個警察,在王秀英住宅處所在的樓層蹲坑埋伏,待到早上六點半左右,王秀英的丈夫開門時,他們用事先準備好的一根大棒子一下子把門別上,然後就像劫匪一樣闖入室內,將王秀英綁架。當時王秀英還沒有梳頭、也沒有穿鞋,王秀英的婆婆和丈夫都被這突如其來的情形嚇得不知所措。在派出所裏,張石鋮暴跳如雷、氣急敗壞地罵王秀英;「你這死老太太,你咋不下地獄呢?咋不遭報應呢?還活的勁兒勁兒的呢?」

因王秀英不配合非法體檢,張石鋮和王帥男就對王秀英採取掰脖子、摳肩膀、摁壓等暴力方式強制她做體檢,致使王秀英脖子和肩膀處受傷,青紫和出血,疼痛好幾天。

六月十四日,王秀英被押送到看守所,因血壓高達194被拒收,張石鋮不甘心,為了達到將王秀英送進去的目的,竟然無視法律地對看守所工作人員說:「沒事兒,你們先給收著,先送進去,有事兒再打電話。」對方說:「不行,真有事兒不趕趟兒。」張石鋮又說:「那就直接送監獄吧。」對方說:「血壓這麼高,監獄也不收。」

張石鋮還不死心,又把王秀英劫持到距看守所13公里的瀋陽四院掛滴流、吃藥長達三個多小時後,於當晚八、九點鐘再一次將王秀英劫持到看守所,可是因身體不合格,再遭拒收。

張石鋮仍不甘心,又聯繫派出所所長,讓所長給看守所所長打電話「走後門」往裏送,但最終失敗。張石鋮為了把王秀英關進看守所真是煞費苦心,從下午一直折騰到半夜。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張石鋮等人終於將王秀英從家中強行綁架並劫持進瀋陽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至今。

張石鋮等公安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未穿警服、未出示任何證件,並且採取暴力執法的方式,以欺騙、謾罵、威脅、恐嚇、蹲坑撬門、強迫強制等手段,其行徑嚴重違法。王秀英遭多次騷擾綁架後,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出現高血壓、心臟病、經常迷糊等嚴重病症,在看守所裏每天被迫吃藥。

2、檢察院、檢察官違法批捕、違法起訴

檢察官樸雲晶非法剝奪王秀英的訴訟權利,無視王秀英提供的無罪證據,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包庇公安辦案人員,不僅沒有對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反而採納。甚至採取威脅恐嚇的方式,尚未定罪就讓當事人認罪。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王秀英與辦案檢察官樸雲晶電話溝通,向其表明自己沒有犯罪,迫害沒有法律依據。樸雲晶卻說:「甚麼叫法律依據?你要說法律依據的問題,我就不跟你解說了,沒有必要再給你解答。」王秀英問:「你身為檢察官不依法辦案嗎?」話還未說完,就被樸雲晶強行打斷:「行了,行了,你還要說啥?」態度極其惡劣。

王秀英指出公安辦案程序違法,抓捕時沒有抓捕證,抄家時沒有搜查證,同時要求解除「監視居住」。

樸雲晶身為檢察官,不但對當事人王秀英提出的有力證據、合法訴求置之不理,還在尚未定罪的情況下就強迫當事人認罪,竟然對王秀英說:「王秀英,我提示你一下,你現在唯一的出路就是認罪認罰,爭取好的態度,能夠跟法輪功組織進行割裂。否則的話,你就只有一條路。」王秀英說:「我也沒犯法呀?」樸雲晶說:「那是你的理解,那是你個人的問題。你非要堅持這樣,我也知道該怎麼繼續處理這個案件了,我也沒有必要再跟你說別的。」

通過與樸雲晶的對話,王秀英已經明顯的感到樸雲晶不是在依法辦案,也根本不講甚麼法律,就是要進一步構陷自己,故意製造這起冤假錯案。鑑於樸雲晶知法犯法,性質惡劣,確認其不能公正的依法審判本案、不會做出公正的決定後,王秀英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對樸雲晶提起控告,並要求其依法迴避對本案的承辦。王秀英將控告書及迴避申請同時郵寄給了樸雲晶及檢察長劉巍。但是於洪區檢察院對王秀英提出的合法訴求竟置之不理,不受理也不答覆,樸雲晶還若無其事的依然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在王秀英要求其迴避的情況下對王秀英強行做筆錄,並最終做出非法起訴的決定。

樸雲晶作為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明知王秀英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卻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同時,樸雲晶還涉嫌「報復陷害罪」,在王秀英被非法監視居住期間、身體完全不適合羈押的情況下,檢察院要求公安趕快抓人。(六月十三日王秀英被看守所拒收後,在返回的路上張石鋮親口說:當初檢察院壓力挺大的,讓我們趕快抓人往裏送,檢察院給咱們施壓,現在沒送進去,不管了,咋沒動靜了呢?折騰咱們!)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庭審當天,樸雲晶以公訴人的身份出庭進行非法公訴。樸雲晶不僅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訴求置之不理,而且在庭審過程中表現出態度強硬、有意實施報復性的說辭、有意加重構陷罪名,從而加重了對王秀英的非法冤判。

3、一審法官枉法判決

(1)一審法官無視當事人合法訴求,對當事人非法逮捕、強行關押

王秀英在被非法監視居住期間,得知樸雲晶已將構陷自己的起訴狀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遞交到於洪區法院後,就及時地與法官葛莉丹聯繫(但電話無人接聽)。隨後她就向葛莉丹郵寄了《撤回起訴申請書》、《以案釋法、說理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希望一審法官能夠查明案情、依法辦案,還自己清白。

但是讓王秀英萬萬沒想到的是,一審法官葛莉丹完全無視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及無罪事實,竟立即決定將她非法逮捕、強行關入看守所待判。

(2)一審法官故意刁難家屬、剝奪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前,王秀英丈夫向葛莉丹遞交身份證明,要為王秀英做親友辯護,這本是當事人及其親友的合法權利,但卻被葛莉丹一再阻擋,稱法院會指派律師辯護。當家屬堅持要做辯護時,葛莉丹又說委託書必須由王秀英本人簽字,而實際情況是看守所不允許本人簽字。葛莉丹明知這種情況卻有意刁難家屬。王秀英丈夫沒辦法,又委託其他親友做辯護,可是遞交委託書及身份證明後,卻再次被葛莉丹無理拒絕。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委託親友辯護人也是當事人和近親屬的權利,不是哪個法院哪個法官的恩賜,更無需得到法官的同意,《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葛莉丹百般阻撓、刁難近親屬和親友作為親友辯護人,其目的很明顯,就是想達到剝奪親友辯護人為王秀英做無罪辯護的訴訟權利,其行為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等法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

開庭當天,在王秀英親友的強烈要求下,王秀英的兒子張健終於臨時成為了王秀英的親友辯護人,但是卻形同虛設,法庭都沒有給親友辯護人說話的機會。當親友辯護人向公訴人問話時卻被法官葛莉丹有意打斷,要求親友辯護人只能向當事人問話,這使親友辯護人不知所措。而到最後陳述時,親友辯護人的辯護詞一句還沒念,還沒等反應過來時,就被葛莉丹敲槌,宣布庭審結束。親友辯護人只能向法官遞交《辯護意見》及兩份證據材料。而開庭前原本定好的兩個旁聽名額,也被葛莉丹出爾反爾改成一人旁聽。

(3)一審法官強行指派已經被當事人拒絕的援助律師出庭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由一審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師王勝到看守所會見王秀英。王秀英對王勝所提出的毫無法律依據、有意構陷栽贓的說辭全部駁回,並明確表示:拒絕援助律師,除非做無罪辯護。

而一審法官葛莉丹卻無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行安排已經被王秀英明確表示拒絕的援助律師出庭做辯護,即使張健已經成為親友辯護人,但援助律師王勝卻依然沒有自覺迴避並在庭審時發表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對王秀英所指控的莫須有的罪名表示認同、無異議。這種毫無法律依據、對當事人極其不負責任的「辯護意見」卻被一審法官完全採納,而親友辯護人向一審法院所遞交的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辯護意見》卻完全不被採納。葛莉丹及「偽律師」王勝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王秀英的合法權益,使王秀英最終遭到非法冤判。

(4)一審法官剝奪王秀英的訴訟權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開庭前三日須向當事人送達通知。但一審法院開庭前卻沒有通知王秀英。

庭審時法官問當事人是否要求迴避?王秀英提出:要求樸雲晶迴避,原因是自己已經對檢察官樸雲晶尚未定罪就讓當事人認罪的濫用職權行為進行了控告和迴避,雙方已形成利害關係。在王秀英迴避理由充份且合法的情況下,一審法官葛莉丹卻有意搪塞,不予允許。王秀英的訴訟權利再次被剝奪。

(5)一審未對判決書中所列舉的證據進行庭審質證,因此判決無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意味著「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已經成為絕對化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除外情形。而在本案一審庭審中,公訴人沒有當庭提供判決書中所列法輪功期刊、掛件、報紙、護身符、隨身聽音響等證據原物;也沒有當庭宣讀上述證據原物的內容及原件;沒有出示「情況說明」等證據原件及沒有當庭宣讀;證人也沒有出庭。判決中據以定罪的所有證據,都沒有經過法庭質證,因此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審庭審程序嚴重違法,因此一審判決是無效的。

一審庭審過程不到半個小時,完全是在走形式,法庭由法官、公訴人掌控,由指派的援助律師協作,再由法院法警、派出所警察、國保便衣等眾人的場內場外嚴密防守,最終完成了對王秀英的非法構陷與庭審。而庭審後僅一週,於洪區法院就對王秀英下達了非法判決書,枉判王秀英四年冤獄,勒索「罰金」五千元。

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憑空給王秀英扣上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這是十分荒唐的,這是在誣告陷害、這是在枉法強加罪名。一審法官葛莉丹的行為涉嫌構成 「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

4、二審法官非法維持枉判

王秀英冤案上訴到二審法院後,親友辯護人向主審法官劉大勇遞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文書,包括:《公開開庭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閱卷申請書》、《會見申請書》,還有兩份證據材料(1.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50號;2.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及一審判決書中被列為證人之一的王秀英的丈夫張洪濤所寫的《證人關於被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還有各地撤案撤訴實際案例參考材料等,法律文書齊全、說理清晰,證明當事人王秀英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

遞交完這些法律文書後,當事人及其親友辯護人都滿懷希望地期待二審法官能夠嚴謹辦案,依法辦案,在充份的證據、真相及事實面前,最終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合法裁決,還當事人王秀英以清白。

然而令當事人及家屬萬分遺憾的是,二審法官劉大勇除了允許親友辯護人進行一次閱卷及會見外,對其他訴求無一回應、無一採納,同時還非常肯定地向親友辯護人明確表示:「二審不會公開開庭審理。」親友辯護人會見完當事人後,法官劉大勇就開始催要《辯護意見》。而當親友辯護人的《二審辯護意見》遞交後僅一天,二審法院即迅速地做出「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由此可見,二審法院合議庭、主審法官劉大勇也只是在按部就班地走個過場、完成任務似的走個形式,對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訴求置若罔聞、視而不見;對一審公檢法人員明顯違法之處同樣視而不見,並包庇縱容、夥同其共同參與犯罪,最終完成對無辜好人王秀英的終審裁定─非法維持枉判。

三、二審裁定書罔顧事實和法律

1、裁定書中寫:「原審法院根據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一審庭審質證、認證的證人陳凱、劉玉喜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決定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認定上述事實。」

而實際情況是,上述構陷材料、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情況說明等所有定案證據均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都是無效證據,一審判決無效。

2、裁定書中寫:「上訴人王秀英的上訴理由是:法輪功不是邪教,其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不構成犯罪。」

而事實上,王秀英在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所寫的《上訴狀》中,上訴原因明確寫著:「法輪功沒有組織,也不是邪教,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我們是修煉真善忍的,是好人,沒有罪。」而裁定書中故意刪去了當事人所寫的「我們是修煉真善忍的,是好人,沒有罪」這一最根本的「信仰合法,做好人無罪」的事實。

3、裁定書中寫:「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所有證據不是犯罪證據,情況說明不符合鑑定意見要求,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辯護意見,經審查,針對扣押的法輪功宣傳品出具的情況說明,繫公安機關依據司法解釋規定對涉案物品性質出具的認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鑑定範疇,來源合法,所有證據繫偵查機關依法調取,並經庭審質證、認證,應予採信,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而事實是本案認定意見來源違法,所有證據繫偵查機關非法調取,而且所有證據均未經庭審質證、認證,屬非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1)「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大證據之中,屬非法證據。
(2)為本案出具「認定意見」的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沒有在司法機關備案。目前國家明確規定了14種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所以任何司法鑑定人或者機構都無法將法輪功宣傳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尚且無法、無權鑑定法輪功資料的性質,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更沒有資格認定邪教宣傳品。
(3)「2017年兩高司法解釋」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具,未經公安部聯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作出司法解釋,無權為另一個行政機關授權。而該「解釋」關於「認定意見」的規定,相當於越過公安部為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授權和設定職能,違反《立法法》。
(4)「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認定邪教」,而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更不是普通的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有能力認定的。而二審法官卻罔顧事實,對無效證據「認定意見」予以採信。

4、裁定書中寫:「對於上訴人王秀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法輪功不是邪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輪功已被國家確定為邪教組織,上訴人王秀英從事法輪功邪教宣傳活動,且在被判處刑罰釋放後不知悔改,仍從事反動宣傳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原審判決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事實是,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量刑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

5、裁定書中寫:「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審法官劉大勇無視本案一審公檢法中辦案人員的諸多違法事實;無視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和一審作出的枉法判決;無視法輪功不是邪教這一事實;對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律「不予採納」, 最終作出「維持原判」的枉法裁定。二審法官劉大勇涉嫌構成 「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

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神聖使命,是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本案一審、二審法官卻違背庭審的公平公正原則,罔顧事實和法律,致好人王秀英於冤獄,使其面臨著更為嚴酷的身心迫害,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王秀英本人將對參與迫害者進行控告和舉報。製造王秀英冤案的人是真正在破壞國家法律,在執法犯法,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參與迫害的主要人員及單位:

惡告者:陳凱
證人:劉玉喜
見證人:阮明宇、張維春
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韓雪松、承偉東
辦案單位:瀋陽市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大通湖街19號,郵編:110141
電話:024-25203020
負責人(所長):趙洋 李世龍 電話:024-25203020
民警:張石鋮 警號:113294 手機:18525112416
民警:王帥男,李虹達
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公安分局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沈大路61號,郵編:110141
電話:024-25830354、024-25830378
局長:官兵 024-25830344
國保大隊:024-25830378、024-25830389
瀋陽市於洪區檢察院: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太湖街20號,郵編:110141
案件管理中心電話:024-85837671、024-85837651
檢察服務中心:12309
檢察長:劉巍
公訴人(第一檢察部主任):樸雲晶 024-85837622
瀋陽市於洪區法院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沈大路210號 郵編:110141
電話;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長:孫浩 024-85839996
審判長(刑庭庭長):葛莉丹 電話:024-85839959
陪審員:賈金波 杜婷
書記員:肖婷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 郵編:110013
電話:024-12368
二審法官(審判長):劉大勇 電話:024-22763664
手機:15940569366,13998225015
審判員:宋永政 於曉微
法官助理:金梁
書記員:周禹辛

(責任編輯: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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