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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張桂香出獄 親朋被無故抓捕

——長春公安(610)及監獄人員的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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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長春市春城大街派出所和白菊路派出所及吉林省女子監獄釋放冤獄期滿的法輪功學員張桂香時綁架了其他法輪功學員,明顯違法執法,其犯罪之處有:一、非法要求自由公民照相、簽字;二、非法拘禁自由公民;三、立案程序違法,徇私枉法對守法公民採取刑事追訴;四、非法撬鎖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並實施盜竊行為;五、非法在公民家門口安裝攝像頭。

一、事情經過

長春市法輪功學員張桂香因為告訴百姓法輪大法好的真相,被冤判三年。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她三年冤獄期滿,走出吉林省女子監獄的大門。門口有來接她的親友,還有警察。警察帶著任務來,違法要求給張桂香照相,並去610(註﹕610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組織)那裏簽字。之前,經常發生法輪功學員被冤獄釋放後,由於不簽「放棄修煉的保證」,被警察劫走、關進洗腦班的案例。張桂香拒絕配合,親友和警察發生了爭執,因為張桂香已經是自由的公民,有權利不這樣做。混亂中,張桂香坐上朋友的車走了。

接著,惡劣的事件發生了:吉林省女子監獄的獄警竟然和派出所警察踐踏憲法、法律,一起作惡,將張桂香的女兒劫持到監獄裏。警察把張桂香的女兒扣押當作人質,讓她女兒必須找到她的媽媽。然後,張桂香的女兒又被劫持到派出所(責任單位待查)。

大概上午九、十點左右,警察在法輪功學員肖薇薇家裏蹲坑,非法抓捕了肖薇薇,以及剛好前去串門的莊明俠。責任單位是長春市朝陽分局白菊路派出所。

此後,白菊路派出所竟然在莊明俠不在、家裏沒人的情況下,撬開莊明俠家的門鎖,入室抄家,然後更換鎖芯,導致晚上家人回來,進不了自己的家門,被迫在別處過夜。

此外,警察在莊明俠的家門上方安裝了攝像頭,用以監視來往親朋的行動。警察強行把肖薇薇及莊明俠劫持到長春市看守所非法關押,預謀非法刑事起訴。


從這個事件看,長春公安(應該是所謂的國保直接指揮的此事件)、監獄的警察因非法限制公民張桂香自由的目的沒有達到,於是報復性的劫持人質,搞非法抓捕。可能他們覺得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打壓迫害,可以給他們自己帶來升官發財的機會,可以不承擔任何後果,但事實真會如此嗎?

二、涉事的公安及監獄人員違反了哪些法律

(一)非法要求公民照相、簽字

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張桂香經歷了三年的冤獄折磨,暫且不論其被冤判的事實,在所謂的服刑期滿的那一刻,監獄警察、公安機關警察都無權干涉其人身自由,非經合法授權、沒有合法依據,均無權要求張桂香照相、簽字,尤其「610」非國家權力機關,沒有行政、司法、監察權力,監獄警察夥同派出所警察和「610」人員濫用職權要求張桂香照相、簽字,卻不出示合法依據,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

(二)非法拘禁張桂香的女兒

監獄的獄警的權力範圍限於監獄的牆內,針對監獄內罪犯的管控、教育,而沒有對守法、合法公民行政執法的權力。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但是吉林省女子監獄的獄警卻在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張桂香離開監獄的同時,將張桂香的女兒綁架到監獄內作為人質,這是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且性質極其惡劣,可以說古往今來都是罕見的惡性違法犯罪行為,吉林省女子監獄的獄警在光天化日之下敢如此囂張的實施犯罪行為,可見高牆電網內的黑暗更非人所能想像。

獄警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

(三)肖薇薇和莊明俠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辦案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先發現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而當事人一案中是沒有犯罪事實,先抓人,然後再非法搜查尋找所謂犯罪證據,構陷犯罪事實,對當事人違法立案。

辦案警察涉嫌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四)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並實施盜竊行為。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對像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搜查其人身、物品或住處。偵查人員在搜查前必須出示工作證件(每個人都必須出示),並出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搜查證。

在當事人肖薇薇和莊明俠一案中,對當事人的立案程序違法,偵查行為當然違法,當事人的人身和住處不應該被搜查。而且是在當事人莊明俠不在家中、家中無人的情況下,警察撬鎖闖入家中,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入室盜竊。

辦案警察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盜竊罪,濫用職權罪等。

所獲取的所謂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非法安裝攝像頭監控設備。

1、在當事人莊明俠的家門上方安裝了攝像頭採取非法監控行為,違反了:

(1)《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3)《警察法》:

第七條(法治原則):警察必須以憲法法律為行為準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嚴禁濫用、超越權力。

第八十五條(嚴格依法履職):警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得超越權力、濫用權力。

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受憲法保護,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監視沒有法律依據、不經合法程序、沒有合法手續,是濫用、超越權利,違反《警察法》的法治原則和嚴格依法履職原則。

2、該監控行為屬於「技術偵查措施」。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法律對於適用何種犯罪行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有嚴格的批准手續,違反了: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原則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像。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2)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此次參與迫害者面臨的卸磨殺驢和法律追責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這起刑事案件荒唐發生的起因,僅僅因為一位被冤判後重獲自由的法輪功學員離開監獄後,沒有配合「610」人員的所謂照相、簽字,於是招致了長春市的公安法人員如此報復,將法輪功學員的女兒綁架作為人質,還綁架、騷擾其他法輪功學員,這是執法嗎?這是犯罪!

這一系列惡行不但違反中國的《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違反國際法,其犯罪行徑將被終身追責!

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完全是基於謊言,抹黑法輪功,天安門自焚是假的,1400例死亡事件是假的,所謂4.25「圍攻」中南海是假的。公檢法人員很多都被謊言毒害,不看事實,不聽勸告,一意孤行。不要以為只要有上級的口頭命令就可以為所欲為,要知道卸磨殺驢是中共的本質,為了自保,為了平息民憤,中共就會毫不留情的對那些積極邀功請賞的迫害者舉起屠刀。而此事件的背後指使者,也不會逃脫這個厄運。

這些年對法輪功的迫害,沒有打垮法輪功,反而使中共騎虎難下,元氣大傷,中共已經為以後的卸磨殺驢做好了法律準備。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提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責任倒查制」;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出台《冤假錯案終身追究規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出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共氣數已盡,希望公檢法人員頭腦清醒,不要再一意孤行隨著作惡,那樣會使自己陷入悲慘的境地,同時連累自己的家人。這樣的反面例子太多了,明慧網上有很多這樣的報導。因為「舉頭三尺頭上有神靈」、「善惡到頭終有報」!那些參與造謠抹黑的媒體人員很多死亡,那些直接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得絕症、甚至暴死的事件太多太多了,這些都是前車之鑑。

希望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包括指使此迫害事件的人,能夠用人性、良知、道德、法律衡量一下善惡、正邪、是非,做出明智的選擇,糾正執法錯誤,那才是真正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負責,才會有光明的未來。

部份迫害責任單位及個人的信息

吉林省610部份人員
吉林省政法委副書記 呂洋 18043000968
長春市公安局局長 林海峰(主管長春610國保支隊)18043002999
吉林省女子監獄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蘭家鎮郭家村富盈路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1048信箱(郵信時建議寫此地址)
郵編:130114
獄務電話:0431-85375031
紀檢監察電話:0431-85375053
監獄信訪電話:0431-85375060
監獄長信箱:hnaty@sina.com
舉報信箱:jlnjjwcs@outlook.com
打黑除惡舉報電話:0431-85375032
打黑除惡舉報郵箱:640917195@qq.com
監獄長:安彤宇(男)(辦公室電話:0431-85375001)
副監獄長:魏麗慧(15312692195,辦公室電話:0431-85375006) 李明(男) 秦凱傑 於赟 吳曉梅(主管教育的)
政委:王力軍13424483338,辦公室電話 0431-85375004
獄政管理科:曹莉(科長) 王洪美(副科長) 王豔紅(副科長)
教育改造科:楊賓(科長) 張月(警察)
紀委監察室:鄭玉香(主任)
監獄辦公室:馬立(主任) 警察:趙冬梅 徐暢
政治部:吳躍梅(主任)
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
地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645號 郵編:130012
電話:0431-88521362 0431-88520040
傳真:0431-88521401
局長:劉洪偉15904400373、0431-88546001
政委:拱文淮
副局長:孫凱15904406528、0431-86002900
法制科 0431-88521427
國保副大隊長:范國強
國保大隊 佟景濤 15904404830 趙春林
長春市朝陽公安分局白菊路派出所
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1759號(崇智胡同1176號的西北方向70米,建設街與崇智胡同交匯) 郵編:130061
電話:0431-88593140
所長:劉志堅
副所長:辛永航
教導員:王德勝
警長:崔朝斌 宴金昊(電話 18544305005) 李昊
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普陽街2703號(副81號)
郵編:130011
電話:0431-87647110
傳真:0431-87694110
曲傑 局長 15904400312 0431-87629555
杜偉 副局長 15904405958 0431-87641000
長春市綠園區分局春城大街派出所
地址:長春市創業大街188號
郵編:220100
電話:0431-87620110 0431-87635100
所長:崔瀟
副所長:朱岩
張鵬飛(張桂香的辦案警察)電話:15590550505 警號:107364
警長:楊諾奇 張天照 李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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