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天津市鐘齊蘭做好人遭警察構陷 申請不予起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鐘齊蘭,針對天津市武清區高村鄉派出所警察梁川違法辦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非法拘留她,並非法「取保候審」,向武清區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遞交不予起訴申請書,並投訴高村鄉派出所的違法行為,希望檢察院對她做不予起訴的決定和撤案決定。

一、事件經過

鐘齊蘭,女,67歲,天津市武清區高村鄉鹼廠村人。

二零二二年四月份的一天,鐘齊蘭在離家不遠的一個公路邊草坪裏邊的鐵柵欄裏放了兩張手寫的法輪功真相資料,結果被惡意舉報。

二零二二年五月份,高村鄉派出所突然來了好幾個人,沒出示搜查證,說要翻東西,鐘齊蘭就把沒發的十幾張全給他們了,然後被警察帶去派出所做筆錄,當時是警察梁川給鐘齊蘭做的筆錄。

做完筆錄,在閒聊時,梁川對鐘齊蘭說:你以後有啥話可以打電話跟我聊聊。當時,鐘齊蘭記住他這句話了。過來幾天,鐘齊蘭想找他聊,他說,要請示後,給鐘齊蘭回電話。鐘齊蘭等了幾天,他沒回話,鐘齊蘭給他寫了一封信(請見附件),主要內容是告訴梁川法輪功真相。鐘齊蘭不希望梁川遭報應才寫的那封信,那封信是放在梁川家沙發上。

不料,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那天,派出所又來了好幾個警察,說有人把鐘齊蘭捅到局裏了。鐘齊蘭甚麼也沒幹,就這樣,當天下午,她被非法「取保候審」。當時鐘齊蘭不知情,到回家時,家人告訴鐘齊蘭的,警察還讓家人交了五千元錢。

二、鐘齊蘭陳述無罪理由

鐘齊蘭在不予起訴申請書中提出以下兩點理由,證明自己無罪,請求檢察院做不予起訴的決定和撤案決定。

第一、寫真相信對梁川涉及不到其財產和人身傷害問題,不構成犯罪。僅僅一封信,是在講明真相的同時,善心勸誡,期望警察有一個美好的未來。所以鐘齊蘭沒危害個人,更沒危害社會,談不上犯罪。

第二、《憲法》保障下,人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和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鐘齊蘭表示,依照以上《憲法》,她是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事,鐘齊蘭有信仰自由,有言論自由,沒有傷害任何人,應受《憲法》保護的。

最後,鐘齊蘭還表示,當地十里八村的村民都知道她是個甚麼樣的人,因為村裏有親屬在別的村,別的鄉,所以很多鐘齊蘭不認識的人也知道她的事,如果鐘齊蘭被非法收監判刑了,百姓怎麼想,好人被判刑坐牢,法律為甚麼不保護善良的好人?對中國人權而言,無疑是不光彩的事蹟。

為了讓人們看到人權在改善,在提升,所以,鐘齊蘭請求不予起訴,請求檢察院做不予起訴的決定和撤案決定。

申請書的結尾處,特別呼籲檢察長、檢察官:「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已經死了,不要再追隨他的迫害政策了,請你們三思,懇請你們用良知,用道德,用憲法做出公正公平的決定,不起訴決定與撤案決定,讓中國人,乃至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中國是有希望的!是有人權保障的。」

三、投訴派出所濫用刑法、亂扣罪名

此外,鐘齊蘭也向區檢察院投訴武清區高村鄉派出所違法行為,鐘齊蘭認為自己在《憲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的,是受憲法保護的,鐘齊蘭告派出所濫用刑法、亂扣罪名,希望檢察院按《憲法》執法,還她公道!

鐘齊蘭在投訴書中表示,二零零零年十月至十一月份,她寫了字條放在別人住的院門裏,內容就是法輪功是被冤枉的,是教人做好人的正法,人大委員長喬石在一九九八年帶領一批老幹部調查半年後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無一害等真相,因此被判勞教兩年。

派出所當年的所長姓王,還有一名叫鄭志峰的警察,是他把鐘齊蘭帶去派出所的,給鐘齊蘭戴手銬,王姓所長左右開弓打鐘齊蘭臉,她的滿口牙都被打鬆了,掉了五顆槽牙,臉腫得睜不開眼。王姓所長還拳打腳踢鐘齊蘭全身,還給鐘齊蘭用電針刑,第二天鐘齊蘭去洗臉,一隻眼怎麼也睜不開,一隻眼只有一條細縫,對著過道上的鏡子,自己都認不出來了,臉上,額頭上青一塊紫一塊的。鐘齊蘭被非法扣押整整十天。王姓所長知法犯法。

以後幾年,鐘齊蘭家經常有派出警察上門(無論是白天還是晚上)騷擾,恐嚇,威脅,見書就拿,見播放器就拿,沒出示過搜查證(只有最近這一次五月二十三日說帶了搜查證,也沒給鐘齊蘭細看),就給鐘齊蘭拘留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次派出所梁川惡意舉報鐘齊蘭,給鐘齊蘭「取保候審」的罪名,還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鐘齊蘭沒簽字。

鐘齊蘭於投訴書中提到,「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辦公廳在2000公通字39號文件公布的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我沒幹任何邪事,沒有危害個人,沒有危害社會,我也沒有甚麼組織,想學就學,不想學沒人強制我學,哪來的組織,組織不是一個人,說我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我怎麼利用組織的哪些人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

沒有事實,不符合邏輯的罪名,鐘齊蘭當然不會簽。再者,鐘齊蘭寫的東西是她個人行為,這也是她在《憲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的,是受憲法保護的,鐘齊蘭告派出所濫用刑法亂扣罪名,並請檢察院按憲法執法,還鐘齊蘭公道。

相關責任人:
天津市武清區高村鄉派出所警察梁川電話:13612123452
天津市武清區公安分局電話:02282167101
高村鄉派出所電話:02222221710

附件:鐘齊蘭給派出所警察的一封信。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