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武漢張慧瓊被迫害 家屬依法維權遭推諉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市法輪功學員張慧瓊女士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遭警察綁架、非法拘留。面對司法迫害,張慧瓊被迫離家出走,遭當地公安局非法網上通緝。警察、街道辦、村委多次騷擾、威脅張慧瓊的家屬。面對不公,張慧瓊的家屬依法維權,但控告、舉報、信訪均遭相關機構的推諉,家屬依法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也遭相關機構的推諉與不作為。

一、張慧瓊遭迫害情況簡述

張慧瓊今年三十五歲,大學本科學歷,就職於武漢軟通動力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國保、花山派出所共五、六名警察在花城家園社區人員的帶領下闖到張慧瓊的住處,以監控拍到張慧瓊發真相資料為藉口非法抄家。當晚,花山派出所警察將她劫持到武漢第一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花山派出所警察又對張慧瓊進行非法刑拘,當晚把她劫持到武漢第一看守所,因張慧瓊未接種新冠疫苗,看守所拒收。一月八日下午,花山派出所警察讓家屬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後,張慧瓊回到家中。

二零二二年二月,警察打電話讓張慧瓊去派出所錄口供。為避免被進一步迫害,張慧瓊被迫離家,遭警察非法網上通緝。

此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花山派出所警察、張慧瓊戶籍所在地汪集派出所警察,街道辦,村委多次上門或者電話騷擾張慧瓊家屬以及直系親屬,並威脅找不到張慧瓊照樣判她三年,找不到張慧瓊就給擔保人判刑等等。

為此,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張慧瓊的親屬向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出所、湖北省紀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組、武漢市監察局郵寄了《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以及《刑事控告狀》控告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國保大隊長高飛、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警察孫富利、孫軍、舒坦、史雪榮,要求追究他們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對張慧瓊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持空白搜查證搜查行為違法,對個人合法財產扣押不歸還違法等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並要求解除對張慧瓊不當的強制措施,恢復張慧瓊的人身自由,依法歸還非法扣押的張慧瓊的個人合法財產。

同時,家屬向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抄家人員的個人信息、執法視頻、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等等。

二、煉法輪功不違法,是警察在違法

張慧瓊的家屬認為,相關警察在所謂辦案過程中,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花山派出所警察舒坦還說執法依據屬於國家機密。但是修煉法輪功根本就不違法!就是按現行的中國法律,也不能說法輪功是違法的。中國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憲法》。翻遍中國《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相反,《憲法》保障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在效力最高的憲法之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統稱「法律」)。 翻遍中國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法輪功字樣,而且沒有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兩高關於打擊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釋」(一)(二)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辦案人員把《刑法》第三百條生硬的套在張慧瓊身上完全是錯誤的,因為:

1、法輪功不是邪教: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與邪根本不應由國家權力來認定。這已是全世界公認的法律準則。

2、法輪功沒有組織:說法輪功是個「群體」還可以,但法輪功根本沒有組織。法輪功學員都是個人自願的修煉行為,沒有人下命令,也沒有人願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個人都是根據自己對「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煉,根本就沒有甚麼組織管理。很多人都是在家裏讀法輪功的書,自覺提高道德水準,在社會中做好人,有些學員早上到公園裏與其他人一起煉功,也沒有人規定誰非去不可,也沒有人規定誰不能去,所以根本就沒有甚麼組織。

3、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辦案警察辦案拿出不法律依據本身違法,而在所謂的執法過程中又處處違法,因此張慧瓊的家屬多次向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郵寄《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多次打電話分局希望分局依法撤案,依法歸回非法抄走的東西,分局對此不予任何回覆。

張慧瓊的家屬就相關警察對張慧瓊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沒有事實依據,刑事偵查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行為向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湖北信訪辦、市長信箱、湖北人大、武漢市婦聯、武漢市監察局,湖北省紀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組等相關單位進行控告、舉報、信訪,卻全遭推諉與不作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甚至指使下級基層派出所和街道辦人員上門騷擾。

三、家屬依法向公安局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

張慧瓊的家屬依法分別向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依法公開本人提出控告後公安機關的處理流程。武漢市公安局以不屬於本機關職責權限範圍為由,讓家屬去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申請信息公開。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家屬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以任何回應。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明確了信息公開申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份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張慧瓊家屬要求公開的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武漢市公安局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控告後的處理流程、處理依據等都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或者依申請應當公開的信息,因為這是行政管理行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合法性、公開性等原則。

因此,張慧瓊的家屬向武漢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武漢市政府(覆議機關)維持了武漢市公安局做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並且不受理針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信息公開不予任何回應而申請的行政覆議。

四、家屬依法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的家屬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提出信息公開,要求公開:1.請公開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與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社區人員聯合執法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規範性法律文件。2.請公開此社區人員的姓名、職務。3.請公開該社區人員以查疫情為由騙取身份證號碼這一行為是否得到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的授權或委託,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依據。

花山街道辦事處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說分局的調查過程合法合規,並讓家屬向分局諮詢聯合執法的依據,並說人員要身份證號的行為出於防疫要求但拒絕公開社區人員的姓名職務還建議家屬報警處理。

花山街道辦事處的答覆書一方面推諉申請人向分局諮詢,一方面又以疫情為由進行搪塞。

社區僅僅是一個組織,是群眾性自治組織,非國家行政機關,卻打著公權力機關的名義行使所謂的權力,那麼就必須有明確的授權、法律依據,但是被申請人卻拿不出實施行政行為的授權文件、法律依據等。即使是疫情期間,其獲取公民身份證號碼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依據性文件,否則同樣的違法行政。

同時,對社區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追責,這也是必然啟動的法律程序,但是張慧瓊家屬要求花山街道辦事處公開「該社區人員的姓名、職務」,花山街道辦事處又答非所問的推諉、掩蓋。

另外,花山街道的答覆內容也與事實不符。警察和社區人員進入當事人家中,僅一個警察出示了警察證,其他五六人均未出示身份證件,並且還有兩人著便衣不知身份,警察和社區人員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搜查過程中,警察出示的是空白搜查證,現場填寫簽字,無公章,這些都被執法記錄儀記錄,警察涉嫌非法搜查罪,另外警察在未出示傳喚證、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把張慧瓊綁架並進行行政拘留等,涉嫌違法立案、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花山街道卻答覆公安調查過程合法合規,與事實不符。

因此張慧瓊的家屬依法向武漢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武漢市政府(覆議機關)做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依據維持了被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做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五、家屬依法向江漢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遭無理駁回

張慧瓊家屬依法向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1、依法判令撤銷武漢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2、判令撤銷武漢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3、判令武漢市公安局重新答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江漢區法院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以家屬要求信息公開的信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及武漢市公安局答覆與否、如何答覆均對家屬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駁回了訴訟。

從行政法原則角度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等原則,那麼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就必須符合上述幾項原則,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家屬提出控告後的處理過程,就需要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等,那麼張慧瓊家屬依法要求將公安機關對公民提出控告後的處理流程公開,這是合法、合理的要求,否則,被申請人就是沒有正當、合法的依據以及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那麼該行政行為就缺失了合法性。

張慧瓊家屬要求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披露的這些信息內容,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為,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卻拿不出實施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程序內容、領導負責等情況,其推諉、搪塞等遮遮掩掩的行為有掩蓋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而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卻以不適用的條例來推諉和不作為。

六、家屬依法向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武漢中院、湖北高院提出行政訴訟,材料遭退回

張慧瓊的家屬依法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提出信息公開,得不到對方任何答覆後,又向武漢市政府提出行政復,也被不予受理。家屬對於花山街道作出在《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不服,向武漢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後遭維持原答覆。

因此張慧瓊的家屬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提出兩份行政訴訟。一份要求1、依法判令撤銷武漢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2、判令撤銷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3、判令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重新答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另一份要求判令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答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然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收到材料後,家屬多次打電話立案庭詢問立案情況,卻被以人員不在等各種理由推諉。家屬依法向12389打電話反映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況,半個月左右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在無任何通知說明的情況下把所有訴訟材料郵寄給了家屬。

由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家屬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郵寄了兩份《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請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出具檢察建議。幾天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在無任何通知說明的情況下把《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又郵寄給了張慧瓊家屬。

與此同時,張慧瓊的家屬把針對花山街道和開發區分局的兩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郵寄給了武漢中級法院,並向武漢中級法院舉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違法行為。但是幾天之後武漢中級法院把家屬寄去的所有材料在無任何通知說明的情況下又寄給了張慧瓊家屬。

張慧瓊的家屬把訴訟舉報材料寄給了湖北省高級法院,但是立案庭的電話無法打通,而湖北省高級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

由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在無任何通知說明的情況下把《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又郵寄給了張慧瓊家屬,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因此張慧瓊的家屬向武漢市檢察院控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的違法行為。武漢市檢察院發短信給家屬說此事不歸他們管,並且把相關材料轉到了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打電話給張慧瓊的家屬說他們管不了。

從張慧瓊遭迫害至今已接近三年,儘管家屬向各單位控告、舉報、信訪、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要求撤案撤銷非法通緝及追究相關違法警察的責任,卻一直遭層層推諉與不作為,甚至還遭騷擾。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家屬所寄去的任何文書不予回應,家屬至今未看到《行政拘留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等相關法律文件,從家中抄走的近萬元的合法財產仍未歸還,而張慧瓊仍遭非法網上通緝。

(責任編輯:顧元)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