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紅霞迫害案流出證據對我們反迫害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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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近日,明慧網上曝光了大連法輪功學員劉紅霞家屬反迫害過程中取得的一份重要證據。當地法院非法認定劉紅霞的書籍、物品等屬於「×教宣傳品」,做出所謂「認定意見」的是大連市公安局邪教專案辦公室。劉紅霞的家人向大連市公安局遞交申請要求公開這個邪教辦公室應當具備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鑑定人資格證書》以及登記信息,得到的答覆是「相關信息不存在」。

公安局內設機構從事司法鑑定類活動,做出定罪的關鍵證據,而同樣是這個公安局,卻在信息公開案中答覆稱內設機構沒有司法鑑定類資格,究竟哪裏出了問題?其實這觸及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貫習性:敢做不敢當。

迫害這麼多年,中國的法律條文中(包括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中為甚麼沒有「法輪功」三個字、亦即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評價」?明慧網一篇文章加註的一句話回答了這個問題:「任何國家機構都無權對信仰定性」。任何具備法律精神的人都會認同這個觀點,一個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等任何世俗權力機構說了算的,「邪教」壓根就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也是這個精神。

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一九九九年十月全國人大的所謂懲治邪教的決定、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都不能出現對法輪功的直接污衊定性,不是中共不想做,而是在立法技術上門檻過不去。

此後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號」中沒有出現法輪功,也是這個原因。「公通字〔2000〕39號」中雖然規定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廳可以「認定」邪教,但是這個文件出來後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廳也沒有正式文件污衊定性法輪功。

直到二零一七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所謂司法解釋越過公安部直接「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這相當於打破「公通字〔2000〕39號」的規定,把所謂認定邪教的權力又從省公安廳往下挪了一級。此後,各地的迫害案中基本都是地市級公安國保支隊出具所謂「認定意見」,而有的地方國保支隊出具的「認定意見」結論中不寫「邪教宣傳品」,只寫「法輪功宣傳品」,有維權律師將其理解國保人員為自己「留後路」。

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此事涉及兩方面違法:其一是侵入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職權範圍,宣傳品是納入出版物管理的,是否屬於非法出版物,鑑定權限在出版物鑑定機構,不在公安機關。其二是公職部門和人員「認定邪教」的荒謬。鑑定主體資格是甚麼?鑑定標準是甚麼?是否客觀?鑑定人專業技能是甚麼?更進一步,從超出技術層面的更深層看,區分和判斷正教、邪教的標準是普世價值,是真、善、忍,而一個專門迫害真、善、忍的機構,哪裏會有甚麼資格去「認定邪教」!

基於以上分析,提供一個否定刑事司法迫害的角度和思路:

一、迫害案之初,立即發起針對地市級國保支隊是否具有鑑定機構資格證書的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訴訟程序。這個「信息公開」(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可以同時向省公安廳和公安部提出申請。一個信息公開案件可以波及近十個公職部門,而且我們遞交的法律文書是要在法院檔案室存檔的,我們的文書中可以直接記錄迫害罪惡和責任人。

二、迫害過程中一旦發現邪惡的「認定意見」,立即啟動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的應對,要求確認該文件無效。

三、我們發起的每個程序中,發出去的文件和得到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反饋給辦理迫害案的機構和個人。如果在我們發起的程序中遇到的一概是不作為,我們把「不作為」的證據(發送回執、發出去的文件備份複印件)保留好,也及時反饋給辦理迫害案的機構和個人,啟發他們思考為甚麼這些部門不敢面對問題。由於我們所發出的文件都是在揭露「認定意見」的非法和荒謬,因此,要發揮文件本身講真相的力量,就需要我們書寫文書要用心。

四、針對「認定意見」的源頭即兩高「法釋〔2017〕3號」,被迫害同修或者家人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官網遞交審查申請,要求撤銷這個偽司法解釋。這份在人大官網備案的申請,就可以作為此後各個階段的講真相的重要資料。

五、走正式法律程序所用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真相資料廣泛傳遞,公職部門和人員接收、接受、認可的過程,就是解體迫害因素的過程。連迫害者都認同我們的法律文書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光明正大在街上發放法律文書──救人的真相資料了。

考慮到法律職業群體的特殊性,法律文書主要觀點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 任何國家機構沒有權力判定正教、邪教。邪教和正教都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法律能定義邪教,就意味著能定義正教──法律定義哪個教信的是真神,無疑是荒謬的。

◎ 衡量判斷正教、邪教的標準是普世價值真、善、忍。對抗和迫害普世價值的組織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

◎ 中共上層對法輪功不做正式的定性,最後讓地市級公安機關去認定甚麼是邪教,這是讓地市級以下公檢法人員承擔所有的迫害罪責。中共上層只會為基層挖坑、卻永遠不會為基層迫害背書。

人間法律,採取的是堵水或管制思路,想用越來越多的法律條文去規範人類行為,堵不勝堵,人心不古,條文只能越來越繁複;在實施方面,隨著人類道德的敗壞,不但普通民眾會發現各種弊端、漏洞,公檢法人員也會執法犯法、知法犯法,欺負民眾無暇研究繁雜的法律條文,無財無力與中共的公檢法勢力抗衡。從根本上講,中共是「黨的利益高於一切」,法律既是中共在國際社會面前自我裝扮的工具,在國內欺壓中國人民的工具,又是中共製造問題之後讓中國百姓保留一點幻想的發財工具。

然而天法卻是永恆不變的,衡量著一切人與事。神目如電,人信不信惡有惡報,是人自己的事,影響不了天道的存在,改變不了真善忍宇宙真理的存在和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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