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洩密罪」審判法輪功學員既侵犯人權又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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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1999年10月28日】國際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通過任何媒介獲求、接受及傳遞消息的自由。」4月17日官方媒體發表的聲明與中共傳達的文件內容完全不同,故法輪功學員將真相公布符合人權宣言的精神。人民有知道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重大事情真相的權利。法輪功學員透露的「機密」同真正的國家機密有著性質的分別,那些機密文件全部是準備鎮壓法輪功的秘密政策,制定這些政策本身就違背了中國的憲法,因為它使公安人員依據「機密」文件辦事而不是依據法律辦事,這是明顯的「以權代法」及違憲行為。

請看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

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對於法輪功學員來說,法輪大法是宇宙的真理,是指導修煉者提高層次的法寶,比自己的生命還可貴。大法在社會上受到誤解、誣陷、甚至非法打壓,這不但是與自己相關的事而且是事關重大。因而有關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和合法修煉環境成為法輪功學員關心的焦點也屬必然。在這樣的前提下,澄清事實真相、維護修煉環境、防止有關事態惡性發展,在很多學員就成了合法合理合情的份內之事,--不僅合乎國家法律,而且合乎天理、順乎人情。其實,公民在社會上的職責並不是趨炎附勢、人云亦云,要按照宇宙中客觀的善惡標準律己待人才能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如果人人對社會上真正違法亂紀、假公濟私的事情聽之任之,那不是助長社會上的歪風邪氣、邪惡勢力嗎?現在中國政府如果以所謂「洩密罪」審判為爭取涉及億萬民眾的法輪功問題得到和平公正解決的那些法輪功學員並對他們肆意判刑,那將再次鑄成既侵犯人權又違反自己國家憲法的冤案,成為人類歷史上善惡教訓中的可恥反例。

大陸學員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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