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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 中國利用立法使鎮壓法輪功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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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1999年11月15日】中國利用立法使鎮壓法輪功合法化
(HUMAN RIGHTS WATCH (《人權觀察》) )

[11月9日,紐約]

當中國政府繼續它全國範圍地圍捕法輪功成員時,人權觀察組織說中國變本加厲地打擊這個氣功組織已經明顯地違犯了聯合國的人權標準。中國官方正式逮捕了超過100名法輪功修煉者,並準備審判他們。

這個國際監督機構呼籲國際社會進一步對北京施加壓力,停止這場鎮壓,並且敦促聯合國人權問題高級委員Mary Robinson再次干預此事。

華盛頓人權觀察亞洲分部部長Mike Jendrzejczyk說,「即使給這個鬥爭披上一個『依照法律』的外衣,也不能使這次鎮壓更合理合法。官方應撤銷對法輪功的禁令,收回『法輪功是邪教,必須鎮壓』的通告,立即釋放所有被拘留,已定罪或遣送到勞教所的和平請願者。」

中國領導層試圖遏制法輪功,是其致力於控制所有宗教,民事,社會和經濟等組織的一部份。法輪功成員的人數,組織能力及運用現代化通訊工具的能力,使其看起來特別有威脅力。大批下崗工人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停滯不前的農村經濟,廣泛失業帶來的士氣低落,使中共領導更要確保人民保持對共產黨的忠誠。

1999年11月8日,中國國務院證實逮捕了至少111名法輪功的修煉者,理由是非法集會,擾亂社會治安及盜取國家機密等等。還有大批人沒有正式逮捕,也沒有經過審判,就被警察送到勞教所,最長達三年,或正在經受反法輪功教育,具體這些人數還未確證。政府堅稱沒有統計全國的人數。

官方在鎮壓過程中,似乎很小心地區分組織者與普通法輪功練功者。在11月5日的一份報紙上高級人民法院婉轉警告各地法院要嚴格區分『犯罪份子』和邪教領導以及一般的練功群眾,前者要狠狠打擊,後者則要勸說從邪教中脫離出來,再教育,然後重返社會。

人權觀察組織也表達了另外一個關注,北京警察依照法規控制旅館的住宿情況,防止外地來的法輪功成員聚集。11月5日的首都公安報報導了自10月份以來,從北京的各個旅館清查出並拘留了至少800名法輪功學員。17個旅館因非法出租房間給法輪功學員被罰款或被迫停止營業。這條規定主要針對中小型旅館,目的是防止法輪功成員行使他們自由結社和自由活動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恰恰是受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公約保護的。

中國並沒有認可它在1998年10月簽署的國際民事和政治權利慣例,該慣例保證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和集會自由;保證在公正的法庭上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判,反對專制拘留。

11月5日及6日的中國法制報報導了在山東省青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銀川市公安圍捕了法輪功成員,罪名是非法集會,散布反政府宣傳和非法出版物,非法串聯。同樣,在新疆烏魯木齊,山東濟南,遼寧長春等地也報導了類似事件的發生。所有這些活動都是受國際法明確保護的。

中國公安部從7月22日開始鎮壓法輪功,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嚴禁宣傳法輪功及散發有關材料,集體練功和為法輪功請願。另有兩項條款禁止通過歪曲事實,製造和散布謠言擾亂社會治安及禁止任何有組織地進行反政府示威。這些條款在描述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哪些導致行政處罰方面含糊不清。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系列的說明,鼓勵當局運用現有的法律嚴厲打擊法輪功。尤其是將對『異端組織』的處罰放入刑法中對最嚴重犯罪處罰之列,包括無期徒刑及死刑。明確規定刑法第300條運用於對邪教活動的處罰,這是唯一的一條針對邪教的條款。該條款適用於處罰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活動,秘密社團和邪教團體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將「組建和利用邪教組織」的罪行加入到其他針對最嚴重刑事犯罪的條款中,包括故意殺人或致傷,性剝削或強姦,欺騙,分裂國家,顛覆社會主義制度。該「說明」同樣展示了邪教組織的特點。刑法300條規定對於「情節嚴重」或重大事件,判處至少7年以上徒刑。其他類別的處罰最高可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10月27日,官方的新華社用10月9日的「說明」中的定義,例舉了證據,「證明」法輪功是「真正的邪教」。它引述了法輪功具有嚴密組織結構,其領導人散播世界末日學說,系統地控制法輪功成員的思想,從而導致了許多跟隨者身心上的痛苦。

隨著這些初步措施的到位,中國領導現在可以稱鎮壓法輪功是「依法辦事」了。在10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通過決定禁止所有邪教,並制定預防措施和下達懲治令。這項決定是現有法律的延伸,具備法律效力。人代會號召要嚴厲懲治邪教領導人的犯罪活動,同時教育和同化廣大信徒。並敦促徹底揭露「非人道的,反社會的邪教的本質」。

「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應該增加對北京的壓力,制止鎮壓法輪功。當北京蔑視國際人權法規而不受懲罰時,期待它加入世貿並能遵守全球貿易條例是毫無意義的。」

更多的詳情,請致電
Mickey Spiegel (紐約) +1 212 216 1229(w)
Mike Jendrzejczyk (華盛頓) +1 202 612 4341(w) +1 301 585 5824(h)
Jean Paul Marthoz (布魯塞爾) +32 2 732 20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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