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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司法打擊法輪功政治味過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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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1999年11月2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了一項「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宣布了處理邪教組織和活動的一份法律解釋,具體點明當局針對的包括「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非法舉行集會」,「跨省建立組織」,「勾結境外人員」的「邪教」,這顯然是一份為打擊法輪功而度身訂造的司法文件,政治味道相當濃厚。

  法輪功是否邪教組織,根據不同的標準或會有不同的結論。可以肯定的是,大部份參與練功的成員只當它是強身健體、修心養性的一門氣功或宗教。中央政府也強調要「團結、教育絕大多數被矇騙的群眾」,把他們和需要依法嚴懲的「極少數犯罪分子」區別開來。可是,一聲取締令下,純粹練氣修心的信眾也無法再如常練功了,書刊也全部沒收了,對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論自由,不能說沒有影響。

  這次北京高調地頒布取締邪教的立法決定和司法解釋,用意看來是要總結打擊法輪功的經驗,綜合成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以儆效尤。問題在於法院和檢察院頒布的對《刑法》的解釋,有關「邪教」的定義太過廣泛,有關「非法組織和利用邪教」的闡說,則過於政治化,使整份解釋文件的說服力大打折扣。

  在「邪教」定義上,司法解釋指為「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神化首要分子」確是傷天害理的邪教的共有特徵,卻非邪教所獨有,不少合法社團和政黨亦是如此,至於何謂「迷信邪說」、「蠱惑他人」、「危害社會」,則更是眾說紛紜,一些不涉騙財騙色、不導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組織,也可能被打為邪教。

  在「邪教活動」方面,今日頒布的司法解釋也有過於籠統的問題,最主要的一點是過分針對意見的表達,例如把「聚眾圍攻、衝擊、擾亂國家機關」,「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組織成員圍攻、衝擊、強佔、哄鬧公共場所」,「抗拒有關部門取締」等,統統列為應予起訴的罪行。其實內地已有嚴苛的限制示威、遊行和集會的法規,再加上「圍攻、衝擊、強佔、哄鬧」等未必涉及暴力的抗議行為,難免令人認為文件針對的其實是民眾不滿或異見者的聚眾抗議活動,這對於中國的國際形像實在毫無好處。(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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