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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輪功是否為邪教暨修煉人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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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月13日】 在中國大陸宣布「法輪功」為邪教組織,全國各地監獄正囚禁、折磨著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宣布勞教,對法輪功老學員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四人及全國許多學員進行審判之際,作為有良知的中國公民,我們願意就以上方面進行法律分析,以供對法輪功關注的同仁共同探討。

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同一天,媒體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11月1日,司法機關通過媒體公布: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四人被執行逮捕。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三罪並罰,分別判處四人18─7年不等的徒刑。至此,一切機器基本都投入了對法輪功進行鎮壓的活動。然而對「法輪功」的事實進行切實的法律分析,卻得出與以上結果相反的結論。

一、法輪功是否為邪教的問題。

1、法輪功不是邪教

首先必須搞清楚的是法輪功到底是不是邪教。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最好還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將國際有關邪教的定義與中國對邪教的定義都弄清楚來衡量,從各國報導出來的有關邪教組織的活動,與在我國及世界範圍內有一定影響的法輪功進行比較來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或邪教組織,都是難以成立的,而且硬定為邪教實在顯得是勉為其難的行為。關於邪教組織的定義,國際上早已有共認的四大實質特點,相比之下,有世界影響的法輪功卻一個都不具備:

一是邪教組織的妖法惑眾性。即用遠遠超出正常神話故事裏一般人觀念所能接受的妖術邪法,製造一些讓人產生深深的恐懼感而不得不服從的現象,或捏造恐嚇之詞,如奪名、損利、橫禍、暴亡等等,威脅他人加入其中。而法輪功沒有妖法邪術的表演,沒有妖言惑眾的欺騙;法輪功只是講了「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標準,修煉人應當做好人,做善良人,放下名利貪慾之心,修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等等修煉的道理。

二是邪教組織的詭秘性。即其所有活動根本不為社會一般人所了解,它們根本不會有甚麼公開的宣傳資料,更不會在大庭廣眾之下出來活動。人們只是有時有所感覺它的存在但不得其詳,就是那些已加入邪教組織的人,也是逐漸了解其實質的。而法輪功是完全向社會公開的,功法、功理編輯成書公開發行,學員在公園等健身公共場所煉功,而且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其特點:進行弘法。

三是邪教組織懲罰措施的血腥性。即如果已加入邪教組織的人想脫離出來,那麼就會引來殺身之禍,而且這種殺戮用慘無人道幾個字是形容不了的,不是本人被極其殘忍地殺害,就是全家被秘密抄斬,且往往毀屍不留任何痕跡,或將屍體制成十分恐怖的樣子。法輪功強調不殺生,更不要說殺人,也根本沒有任何形式的懲罰措施,更不用說恐怖色彩了。學煉功法者,願意來就來,願意走就走,也沒有人阻擋,只是個人自願修身養性。

四是邪教組織所信奉教義的反人道、反社會道德性。所有的邪教組織都不會宣傳與社會發展同方向的道德倫理精神,它們不會倡導精神文明,也不會主張讓社會一般人的身體健康起來,只會帶來社會精神面貌的墮落。比如「太陽教」把集體自殺視為最終歸宿,還把屍體擺成太陽形狀。法輪功被譽為「高德大法」,宣傳的道德理念(如「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標準)與精神文明不僅不矛盾且還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其幾年來的傳播已顯示出這方面強大的感召力,為一般的空洞理論根本所不可比。在健康人民身體方面,絕大多數法輪功學員都提高了身體素質,為國家節約了大量醫藥費。加之精神面貌的極大改觀,道德素質的提高,無可辯駁地告訴人們法輪功絕不是邪惡的。

法輪功沒有國際共認的邪教組織那些不寒而慄的特徵。而中國媒體將「邪教」解釋為「邪惡的說教」,那麼本身是在製造循環概念,是違反邏輯、不尊重人類共同認識的法律概念的行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法輪功」就是邪教》一文敘述了六個方面,稱為「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徵」,這六個方面是:「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三、編造邪說;四、斂取錢財;五、秘密結社;六、危害社會。」這六個方面與國際共認的邪教組織的四特徵相差多遠且不說,就文章中內容來看,「教主崇拜」,事實上法輪功根本沒有任何崇拜,更談不上崇拜儀式和要求,相反還不提倡崇拜。李洪志先生在中國大陸只傳功兩年(1993年、1994年),自1994年底以來再不與中國大陸學員見面,只要求修煉人提高心性,還針對有的學員想拜師而提出「如不實修拜師何用乎?」(《精進要旨》P29),可見,法輪功要求的只是個人心理素質的提高,修煉心性,而不是樹立崇拜形像。所稱「精神控制」,沒有指出控制措施,怎麼算控制?比如在思想、精神方面,沒有「對相信、承認者就提職提幹,不接受者便影響職位、使物質利益上受到損失:丟官、丟職、丟房、影響子女……還不接受者就判你罪,」法輪功沒有這些手段及任何方法來操縱人們作思想奴隸,當然構不成精神「控制」。「編造邪說」,法輪大法用最淺白的語言,卻結合了現在最先進、最尖端的科學發現講述了生命的起源、生命的發展、生命存在的真諦、生命不幸的原因、生命不滅的規律……,闡述了超越地球人類的更廣闊範圍的真理──宇宙特性「真、善、忍」,講述了地球人類以及更大範圍的生命作為宇宙的一分子都應符合宇宙的這一特性……。所以在科學方面,美國《芝加哥時報》(1997/9)刊載了《人與科學──「法輪功」的啟迪》的連載文章,認為法輪大法啟迪人類對新科學的探索。《轉法輪》及其系列叢書闡述的是修煉的原理、高深的宇宙規律,完全含蓋了人類的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道出了人體、生命、宇宙科學之謎,使許多尖端科學研究人員如獲至寶,更有許多高科技研究人員、高級知識分子修煉了法輪功。法輪功的書籍一上市就受到讀者的歡迎,當李洪志先生在各地的講法錄音整理成書即《轉法輪》後,該書一上市馬上成為暢銷書。僅在中國北京,《北京青年報》1996年3月21日,刊載了北京一月份暢銷書,其中有《轉法輪》;《北京晚報》同年3月22日,刊載了一、二月份暢銷書,其中有《轉法輪》;《北京日報》同年6月8日刊載了4月份前十名暢銷書,也有《轉法輪》。可見,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書籍是多麼受人民群眾的喜愛。

因為法輪大法的法理道破了宇宙科學及人類生命科學的真諦,超越了中外古今的現實科學,1998年,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應邀到聯合國講學。難道跨世界領域的許多相信法輪大法的科學研究人員以及一億多法輪功修煉者的辨別和對其科學性的肯定就被「幾個人操縱的鎮壓法輪功方案」給否定了嗎?相反,如今的反宣傳逐漸地讓更多的人們發現了法輪大法是造就好人的真理。「斂取錢財」,法輪功學習班收費是最低的,每期班新學員幾十元,老學員減半,而其它氣功班則收到幾百元到千元以上,凡了解當時氣功班收費行情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收費是最低的,而且法輪功人員只能拿到其中的一部份,還得支付場租等各種開銷。除此之外,學員們沒有再交任何費用。

法輪功的書的價目也是很低的。1996年以來,就有人想借反對法輪功而達到提高自己的地位的目的,法輪功的書在沒任何說法的情況下被突發禁令,不許印刷銷售。至此連微薄的稿酬也沒有了。讀者大為不解,不斷向有關部門呼籲出書。但從此市場上很難再見到法輪功的書。由於法輪功書籍倍受讀者歡迎,早已有人盜印,當被有關部門禁止後,盜印的人更多,有的人不僅盜印法輪功的書,還製作法輪章、李洪志先生的畫像,因此李洪志先生不止一次地聲明不許製作法輪章和畫像,印刷書籍不能改變原書的製版。所以談不上斂取錢財了。

「秘密結社」,「法輪功研究會」的名稱是96年3月以前,法輪功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的叫法,而且按中國氣功科研會的規定還在各地設立輔導站,便於氣功管理部門管理,也是公開存在的。儘管如此法輪功自傳出以來,一直也是鬆散管理。1996年3月法輪功申請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至此研究會就不存在了,只有自發和自願形成的煉功點和輔導員,且也是公開存在的,僅此而已,所以法輪功不存在組織,更沒有「組織」、「非法組織」。鎮壓「法輪功」之前,公安部門派進去的「便衣」了解到的也是這些公開的內容,何談「秘密」。而「危害社會」就太籠統、空洞了,危害到哪方面了?法輪大法使無數的學員的道德水準提高了,身體健康了,為國家節約大量醫藥費,為社會造就了一大批善良人,就目前而言,這些已經廣為人知了,反宣傳並未阻塞人們的視聽,相反了解真相的人越來越多了。

綜觀整篇文章的內容,其中的主張沒有任何部門的具體、詳實的調查、統計資料為佐證,更不用說經過司法審判及質證。所說的法輪大法的內容、觀點,從未註明出處、來源,而且所說的情況與事實真相正好相反。這六個方面給人的感覺就是空泛、無實,分明是把原來做好了的「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的非法組織」的「帽子」又換了一個「邪教組織」的「帽子」,再牽強地臆想、填塞內容,不講道理地拿出一個「是也得是,不是也得是」的結論:「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徵」,但人們卻沒有從中找到一點邪的內容,更談不上達到國際共認的邪教的標準。而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中的「邪教組織」的定義,還不如《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六點」可以一駁,因為「帽子」下面連內容都沒有。

法輪功所倡導的根本不違反社會道德精神,相反卻有利於全社會的精神文明質量大大提高,是難能可貴的精神食糧。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建國以來從未有過的物慾橫流、利慾熏心、權錢交易、你爭我奪、爾虞我詐、相互傾軋等等的現象,而法輪功所主張的全部修煉內容裏,首先要修煉者做到的是「真善忍」去掉的就是自私名利,這樣的主張無論誰強說其是邪的,而其實際產生的社會效果都無可辯駁的說明:在目前這個階段尚未有哪一種真正有利的理論能夠使人變得這麼好:對他人對社會是奉獻,對自己是無私、無求、捨名、棄利、──真正的坦坦蕩蕩地做好人。

2、法輪功的實質是修煉

法輪大法的內容是修煉,修煉是中國乃至世界古老的傳統文化,世界上許多民族和國度都存在自己的修煉傳統。中國是世界上的著名古國,自古就有修煉存在,比如佛家修煉、道家修煉、奇門修煉等等,有在廟宇、道觀的修煉,還有許多民間居士、高山隱士......多種修煉存在形式,所以中國被譽為「神州」。世界上修煉的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在廟宇、教堂等公開場所修煉,有的在民間或名山隱居修煉,有的師父公開傳度(比如耶穌),有的師父不為他人知地傳度,但他們都有共同點,都相信有更高級生命的存在(中國稱佛、道、神)。由於中國自本世紀初歷經了多次極左思潮,直至文革時期的十年文化浩劫,逼迫出家人還俗,把修煉強行從人們思想中抹去,造成修煉這一古老傳統文化的斷代。改革後,廟宇、道觀等修煉場所開放了,可世人已不知修煉的真諦和實質,人們到廟宇中磕頭燒香,向神、佛祈求錢財、官職、學銜、兒子……,以為神佛像腐敗官僚一樣喜歡阿諛逢迎,可以使卑恭屈膝者得到好處。這是修煉者的悲哀,民族傳統文化的敗壞。由於修煉法輪大法與宗教、氣功有著鮮明差別,符合現代人的客觀實際,特別受現代修煉者的歡迎,社會各階層、各界都有修煉者,其中不乏國家高層幹部、各類自然科學家及社會科學家,被認為是科學的修煉方法,這也許是修煉的人群不斷成倍擴大的原因。而且出現了在世界上不分民族、種族的大法修煉盛況,中國再度聞名遐爾,許多修煉人不遠萬里來中國民間進行交流,受到了國際上不僅是修煉人士的重視,甚至有的國家政府倡議國民學習法輪大法,以提高國民道德素質。

修煉是人類文明歷史中的瑰寶,源遠流長,我們以前對修煉的認識是相當膚淺的。修煉是博大精深的科學,而且是嚴肅的實踐性科學,而不是簡單的外部表現形式,沒有真正投入身心的修煉,就體會不到其深奧,就不能了解到其玄妙而真實的存在,由於不修煉的人和不真修的人很難知道、接觸到修煉的奧妙,不能知其偉大的涵義,所以一直有人以為修煉是虛無飄渺的,就不相信修煉。無論相信還是不相信都不應強迫,不應詆毀與誹謗,而強壓下的信仰和不信仰都是強權,因為信仰自由也反映了中國憲法的原則。正如1999年6月15日各大報所載「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種功法的自由」。李洪志先生的法輪大法以《轉法輪》為主要著述,通篇講述了修煉,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比如放下名利、貪慾之心,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使思想達到更高境界,即:高層次上的人。法輪大法使眾多的修煉者的思想道德得到了昇華和提高,使有志於修煉和多年修煉而不得法的人紛紛走上修煉法輪功的行列。有緣讀過《轉法輪》的人都可以了解到這一點,《轉法輪》是教人做好人、做善良人的書,人們可以不相信神、佛的存在,但決不會找到教人邪惡之處,更沒有世界共認的邪教的特點,也沒有1999年10月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解釋的「邪教組織」的現象,所以法輪功根本不是邪教。

3、法輪功對學員的要求

媒體宣稱練法輪功至人死亡1400餘人,其中有自殺的,還有殺人的,比如有「剖腹找法輪」、「上吊」的。李洪志先生在1994年4月20日的《關於參加學習班的要求》中規定:「一、學習班是傳法傳功,不治病。二、危重病人不得參加學習班。三:精神病人或家族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參加學習班。四、專為治病和解決在其它功法中出現的問題者,一律不專給予解決。」所以,那些抱著強大的「病」的概念的人來學功,但還不去醫院、不吃藥,最後死亡了,不論有人故意怎麼說,總還是有人明白:李洪志先生是不接受這樣的學員的。他自己不真心修煉,一心想把病治好、想把羅鍋直開,那就是異想天開,是對修煉的破壞。現在把病不好的責任推到法輪功這裏,就是不負責任的誣陷,還想乘機撈取點甚麼。《轉法輪》一書中有專門一節講殺生問題(P229),修煉人不能殺生,自殺也有罪,顯然殺人與自殺都不符合修煉要求,而且「剖腹找法輪」僅一例,不是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去這樣找法輪,明顯是個人所為,不符合法輪功學員標準,當然不能歸罪於法輪功。現在在中國治病都是去醫院,醫院也有個臨床有效率的百分比問題,也不是全部治癒。法輪功傳出7年多來,學員已超過一億人,假定真有1400餘人出了問題,也是醫院的治病死亡率無法相比的。儘管如此,法輪功可以使人好病但不是為人治病的,而是修煉。死者個人生前沒有按修煉要求去做,抱著強烈的執著之心不放:煉功求治病;或者是精神病人非要混進來,因而敗壞了法輪功的聲譽。這樣出現的問題與法輪功根本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法輪功使千萬真修的大法學員健康了身體這一實際社會效果,不能以偏概全地確定法輪功為邪教。

4、對法輪功的「邪教」的定性違反法律程序

(1)、對法輪功的「邪教」的定性是江澤民主席在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所言。法輪功是涉及一億多人的修煉活動,涉及了不同國家、民族、種族的人民的信仰問題,作為一國主席無權擅自定性,不僅侵犯了一億多人民的人權,也損害了國家形象,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我國國家主席沒有立法權,沒有定罪權,更無資格對世界人民的名譽進行詆毀,所以國家主席所言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

(2)、《人民日報》緊繼江主席之後的評論,隨稱法輪功是邪教,沒有準確事實,沒有經過司法鑑定、質證和司法審判,也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媒體作為「喉舌」的有目的的輿論導向也不能成為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的依據。

二、法輪功學員反映情況、上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1、法輪功學員反映事實情況、上訪等行為不是圍攻、衝擊國家機關單位,也不是集會、示威。

(1)、1998年5月,北京電視台記者在北京玉淵潭法輪功煉功點上採訪煉功學員,學員為他們介紹了煉法輪功的好處,然而其《北京特快》欄目利用了採訪當事人的鏡頭,卻採用何祚庥等的不實之詞對法輪功進行攻擊,稱為封建迷信。這種侵權的行為引起法輪功學員前去說明情況,學員不希望把北京電視台推上被告席,這樣有損國家媒體的聲譽,只希望媒體能了解真象,給予客觀評價。當時北京電視台並未向公安部門報案遭到圍攻和衝擊,也沒有任何媒體播報,北京電視台自己也沒播報遭到圍攻、衝擊之事。相反北京電視台及時了解客觀實事後,並於6月2日重新播出了仍然採訪原當事人的客觀、真實的報導,為人民群眾樹立了一塊新聞公正的豐碑,受到廣大觀眾的讚揚。所以一年有餘之後的1999年7月22日,又定性為衝擊、圍攻是違反原本事實真相的。

(2)1999年4月,在北京電視台挑起事端的何祚庥再一次在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覽》雜誌登載攻擊法輪功的文章,說煉法輪功「不吃、不喝、不拉也不睡」及許多詆毀法輪功學員名譽的不實之詞,致使法輪功學員前去澄清以挽回名譽,維護法律賦予的名譽權。最初該雜誌的工作人員接待了法輪功學員,表示同意法輪功學員的意見,向上反映,當雜誌社的負責人出面後卻態度蠻橫,表示不予解決問題,但是他們還有人告訴法輪功學員在那裏等待答覆,這樣人越聚越多,然後警察穿上便衣假作工作人員來接待,看準時機突然抓起人來,並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毆打法輪功學員。學員們便去天津市政府進行反映,又被警察抓、打一次,共抓捕40餘人。

鑑於此,法輪功學員只好於4月25日到北京向中辦國辦信訪局上訪。據《新聞出版報》1999年8月5日載:4月21日和22日,中國科協科普研究所原所長郭正誼受何祚庥委託多次給雜誌社編輯部負責人打來電話:「『法輪功』是非法組織。去年12月,中宣部副部長徐光春在一次會議上明確指出『法輪功』宣揚封建迷信,所有書不得出。何先生讓我轉告你們,如果『法輪功』弟子再鬧,讓李洪志去北京告何先生,他表示歡迎。同時給你們發去三個文件,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和公安部的,都和與『法輪功』鬥爭有關。」以上看出天津事件是某些職能部門策劃已久的針對法輪功的事件。

(3)1999年4月25日,針對天津公安部門抓捕法輪功學員一事引起萬餘名法輪功學員到中辦國辦信訪局上訪。大約凌晨3時許,已有公安人員發現前來的法輪功學員,並錄了像,可是不但沒人過問,反而有人帶領圍攏中南海四週。上午9時許,國家重要領導人沒有防範法輪功學員,徑直走到上訪學員中間了解事實真相,當他找了幾名學員帶進中南海了解到天津抓人時,卻根本不知此事,於是馬上派人到天津了解情況,下午人員返回,得知確實抓人,然後同意放人。事後公安系統內部開會闡明天津的做法是錯誤的。據4月28日各大報載,4月27日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4.25」之事回答了記者有關問題,但並未說法輪功學員是「集會」、「示威」。如果不是上訪,那麼兩辦信訪負責人是不會出面來回答記者問題的,如果是集會、示威,記者應向公安部門進行採訪,接待記者的應該是公安部門的負責人。事件的當事者就足以說明「4.25」是上訪確定無疑。

(4)據1999年6月15日各大報載,6月14日「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甚麼「公安機關就要對練功者進行鎮壓了」,「黨團員、幹部參加練功就要開除黨(團)籍和公職」,「中國準備拿出5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國」等等。這些完全是謠言。可見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一直是上訪行為,根本不存在圍攻、衝擊現象。

在以上事件中,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過激言行,沒有標語、口號,沒有向周圍過往群眾表明意願,只是向信訪負責人提出信訪事項,從事實可以看出,沒有《遊行示威法》第2條、第8條規定的集會、示威的特徵,不構成集會、示威行為,而是符合《憲法》第2條第1、第3項,第3條第2項、第5條第3、第4項及第38條的規定,符合《信訪條例》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之規定,完全是遵照法律的上訪(走訪)行為。相反,有關部門卻違反了《憲法》、《信訪條例》的多項有關規定。

從上述事實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部份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瞞上欺下,早已策劃好的,幾大事件看似法輪功學員在行動,實際是策劃者的精心安排。

2、李昌等四人並沒有「煽動、欺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自1996年3月「法輪功」申請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至此研究會就不存在了,所以根本不用再弄出聲勢來進行「取締」,李昌等四人早就是無特別身份的學員,他們沒有任何組織者身份與權力。由於李昌、王治文以前接觸學員較多一些,所以有許多功友,互相交流信息實屬正常。共同商量有關修煉問題的情況也屬正常。在上述的幾件大事中,都有侵犯法輪功學員權利的行為所在,都有確切事實發生,所以他們告知部份功友有關事實並不構成「欺騙」。他們沒有任何對國家的不滿,不帶有惡意,沒有過激言辭,沒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只是針對何祚庥的多次破壞行為起到轉告作用。而且這些大事都與法輪功學員的名譽及修煉環境的是否被破壞有關,涉及到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權、生命健康權及名譽權,那麼每個法輪功學員都享有知悉權,讓這些利害關係人知道,轉告他們也是正常的,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不構成「煽動」。學員們不是出於對李昌等人的如何而為的,能使涉及中國的不同省區、絕大多數連他們的名字都不了解的萬餘人去維護法律賦予的權益,李昌等人絕沒有那麼大的號召力和威信。因為在7月22日之後,李昌等人被關押,上訪的人卻連續幾個月來一直未斷,學員們明知會身陷囹圄,卻一直有人前去上訪,直到發稿的今天,天安門廣場的警車還在往監獄拉法輪功學員。法輪大法學員遍布全國各地,前去說明事實真相的行為根本不是任何人能組織得了的。

「4.25」之後各地相繼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全國不斷發生向當地政府上訪的事件。7月20日凌晨起,全國各地公安突然抓捕、拘禁大批學員,李昌等四人也被拘捕,因此引起全國各地學員廣泛的上訪活動,當然不是李昌等人所組織。據人民日報記者王蘇寧講,「7月22日,當公安部門依法取締『法輪功』組織之前的幾天時間」,各地300人以上的群眾上訪達78起(人民日報1999/11/1第四版)。可見這些事件根本不是李昌等四人組織的。所以李昌等的行為不構成「組織」。

法輪功學員的前往說明情況和上訪行為,使大批的接待人員明白了事實真相,避免了他們犯更大錯誤。如今真相越來越大白於天下,所以說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沒有破壞任何一條法律,還在糾正一些人所犯的錯誤,那麼李昌等四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00條及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的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關於李昌等四人致人死亡問題。

1999年12月27日各大報載,12月26日開庭審判李昌等四人,稱李昌等四人導致14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自殘、自殺或因貽誤醫療時間病情惡化而死亡。人們不僅要問:他們的死亡與李昌等人有何聯繫嗎?當庭將1400餘例的當事人都與李昌等四人進行質證了嗎?每一例都經過司法鑑定和審判了嗎?這些人的死亡與李昌等四人有何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嗎?這一切都沒有一個答案。顯然這是嫁禍於人,沒有任何證據地強加罪名。真是令「中國的法律」可悲到了極點……

四、關於李昌等四人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獲利問題。

1999年12月26日法庭審判稱: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傳功』、『講法』,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聚斂錢財、非法獲利」,前已論證,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法輪功的書自然不是「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法輪功自始是鬆散管理,無任何組織,所以不存在「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的事實;法輪功的書籍都有國家正式的出版號,都經過了正常的出版審查程序而由出版社進行出版,是合法的出版物。發行也是按國家法律允許的渠道公開發行。正如前述1996年《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日報》根據市場調查顯示,1996年上半年《轉法輪》一直是暢銷書,這一事實也從客觀上表明《轉法輪》的出版發行必然是合法的。所以並不存在「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的行為。按現有法律、政策規定,正常的商業經營都可以有利潤收益,然而法輪功學員協助購書的就不存在從中獲利問題。法輪功學員修煉是要做一個完全為了別人的人,不求名,不求利,這才符合修煉人標準,所以「斂財」、「獲利」的行為根本不是修煉人所為。正如杭州市學員汪大伍所述:「我先後從武漢深深集團購買八、九十萬的法輪功資料。所有這些資料都以原價給杭州的和浙江省內的其他廣大功友。所有這些資料,我是一分錢未賺,不但未賺錢,在杭州的提貨費用和市內短途運費也是我個人貼進去的。……」(見汪大伍給「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編輯部領導、羊城晚報編輯部領導」的信)。

法輪功書籍的暢銷表明,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書籍是受讀者喜愛的,法輪功確實對人類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令人矚目的作用,對人民的身體健康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然而新聞出版署突發禁令,對倍受人們歡迎的法輪功書籍進行查禁,不許出版和銷售,使人民群眾大為不解,許多法輪功學員一邊向有關部門呼籲撤銷禁令,一邊尋找購書渠道,因此有人急人民群眾所急,而且是為了幫助新學員得法,使他們有書可讀而協助購買,他們不但沒有從中牟利,而且自己還付出了經濟代價和人力。儘管如此,他們所為也是純係民事主體的個體行為,與李洪志先生無關。但是,一直有人歪曲事實,對本來是合理、合法、合民心的法輪大法書籍正常出版發行活動詆毀為「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別有用心地誣陷為「從中獲利」,更是不符合事實及法律的立法本意與原則的。綜上可見,所稱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傳功』、『講法』,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聚斂錢財、非法獲利」,是與事實不符的,純係詆毀名譽之詞。

五、關於李昌等人涉及國家機密的問題。

有人自1996年起就開始對法輪功的修煉進行公開干擾,策劃破壞。新聞出版署對倍受人們歡迎、暢銷且供不應求的法輪功書籍,突然進行查禁,而且自1996年起,許多法輪功學員遭到抄家、拘留等侵犯人身權利等行為的侵害。遼寧省的瀋陽、陵源以及河北、山東等省都發生過多起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侵害的事件。1998年9月,遼寧的朝陽地區一個煉功點上突然來了警察,他們把公安部一局的一個秘密文件當眾念了一遍,然後對煉功群眾強行驅散,此後,類似事件在其他省、區及北京的門頭溝等地都發生過,而且這些事件都是公安機關一手造成的,他們都提到依據的是國家文件,但不給群眾看,由以上事實造成群眾知悉公安部門利用所謂的秘密文件來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群眾的正常修煉活動,所以,他們便對有關法輪功的秘密文件就非常關心,這是涉密的主觀原因。

而從涉密的內容看,沒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的任何利益的內容,只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內容,也即這些文件不符合《保密法》第2條規定的「國家秘密」的特徵,法輪功學員所了解到的所謂「國家機密」,只不過是一些想把法輪功推向政府的對立面的人所利用的不顧事實真相、矇蔽國家領導人、欺騙人民群眾的一種隱蔽手段,用以破壞群眾的修煉活動,以達到一己撈取政治資本的目的。法輪功學員了解到這些內容,只是為了維護修煉環境不遭破壞,維護公民的信仰權、生命健康權,而沒有危害國家和他人的犯罪目的。從所謂的洩密後果看,他們了解到公安部門隱瞞的調查的真實情況,把一個深得民心的群眾修煉活動說成是有非法的、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的團體,學員向國家機關及領導人進行了反映,他們的所做所為不僅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不良後果,相反,使國家有關部門及部份高層國家領導人還了解到了人民群眾的真實情況,是為了避免造成國家和人民的矛盾。

可見,不管是甚麼人向他們提供了這些「文件」,都是事關法輪功修煉或法輪功將遭陰謀取締的,涉及的是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說,以上三人的行為是為了維護修煉環境的合法性,同時,糾正了一些人侵犯人民的信仰權及生命健康權的行為,三人的所做所為不具備《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特徵,主觀上沒有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客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還有利於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的實現,不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那麼就不應當適用《刑法》第282條、第398條及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的規定。

為了打擊法輪功,兩高院特別羅列了所謂的「罪狀」和歪曲了的事實真相,然後擴大解釋《刑法》第300條,使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瞬間變成「罪」,但是綜上分析,兩高院這些解釋無一條一款能適用於上述事實,而且中國刑法的適用原則還有如下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即使如此,還要非得定法輪功學員的罪不可,而另一面,許多當事者、知情者還是會把他們知道的事件真實情況講給他們的親人、朋友,在群眾中形成一個看不見的渠道,使越來越多的人們知曉了一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昌等四人中,假使有人被威逼、恐嚇得認了罪,或有人因不知法律而說服法,但事實上他們都是無罪的!修煉是無罪的!

從以上事件使人們了解到,鎮壓法輪功的行為只不過是對法輪功有某種積怨的人(比如何祚庥等人)利用對國家幾個部門的支配能力,想要達到個人公報私怨的目的而鏟除法輪功。把媒體也推上了一個顛顛倒倒的境地:媒體一會兒說《轉法輪》不是李洪志先生寫的,是別人寫的;一會兒又說《轉法輪》是李洪志先生的「歪理邪說」……。

媒體報導1999年4月27日,「中辦國辦信訪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對各種練功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未禁止過。」然而,事實上,早在1996年新聞出版署對「法輪功」的書籍突發禁令,而何祚庥托郭正誼轉給《青少年科技博覽》的三個部門的文件,使人們發現了與上述相反的事實。

媒體還報導1996年6月14日,「中辦、國辦信訪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種功法的自由。」申明「『公安機關就要對練功都進行鎮壓』,黨團員、幹部參加練功就要開除黨(團)籍和公職,『中國準備拿出五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國』」,這完全是無中生有、蠱惑人心的謠言。而1999年7月22日,突然公布「共產黨員不准修練法輪大法」,10月16日媒體又公布「公務員」修練法輪大法的若干處理意見:給予記過、降級、開除等不同處分。而事實上連無職無業的孤寡老人都不放過,警察都強令不准練功,或派人監視。類似事實使人們感到媒體作為「喉舌」,其趨炎附勢的變化令人目瞪口呆。

法輪功是造就好人、善良人的功法,許多帶有疑難病症的修煉者都已多年沒有花國家一分錢的藥費了,目前這在中國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只有那些「工具」和「機器」在不得已地逆反旋轉,重複著那麼幾句定型化的言詞。

目前中國出現了如此令人驚心的一幕:媒體異口同聲地說著同樣的一字不差的假話,放著一絲不差的錄像,多一點兒都沒有,人們根本看不到新聞自由何存。司法機關的形像遭到從未有過的扭曲,法律遭到前所未有的踐踏!自4月25日之後,廣大公安幹警一直工作在第一線,他們天天接觸法輪功學員,了解情況。自7月20日開始,他們天天接觸到的是主動前來上訪、希望人們了解的法輪功學員,警車像小公共汽車一樣「招手上車」,一車接一車地拉個不停,幾個月來不知拉了多少學員,全國各地監獄爆滿,工作人員苦不堪言。幹警們天天審訊關在獄中的大批上訪學員。他們為完成上邊以「飯碗」為要挾的強壓任務,不得已而對這些明知是好人的人動用刑具。直至今天,他們了解到的是:甚麼是真正的好人;是誰在製造國家不穩定因素;是誰想造成許多法輪功學員家破人亡;是誰在敗壞廣大的司法工作人員的形像!

鎮壓法輪功以來,媒體將「奧姆真理教」、「太陽聖殿教」的醜惡鏡頭與法輪功的一些鏡頭攪到一起,故意混淆視聽,使人分辨不出到底哪是法輪功的行為,以達到醜化法輪功的目的。真是偷天換日,用心良苦。中國的一切工具全力以赴,力求塗抹這段歷史。中國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回過頭來重寫的歷史。究其原因,是某些人的強大「妒嫉」欲凌駕一切之上,而造成千萬人的不幸,使歷史難以公正,使人民群眾屢遭冤屈。何時能在總結教訓之後而汲取教訓,別讓歷史的惡劇重演,將是人心調正後才能解決的難題。儘管針對鏟除法輪功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調動了所有的工具,在國際上也耗費了人力財力,但希圖堵住那些敢說真話的人們的嘴,恐怕實在是無濟於事,因為總是堵不住時間的嘴,總有一天他會告訴人們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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