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就被告知: 不能談及主觀和客觀; 不能做無罪辯護; 不能討論法輪功的性質, 後來又加了一條不能退出辯護。 (在此之前, 對深圳的法輪功站長的審判,曾因辯護律師的退出未能如期完成)。
李小兵,李小妹兩姐妹,以"非法經營罪" 判處李小兵有期徒刑六年並處六萬元罰金;李小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七萬元罰金。
李小兵,李小妹於1999年7月20日凌晨被捕,至開庭之日,已被關押了六個月之久。
在一系列例行的法律程序之後,公訴人針對非法經營進行了長達三個多小時的綿長而空泛的舉證。 但此證詞本身卻無力證明有任何"非法"之處。 而公訴人自己也並未按照起訴書中所述"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進行訴訟和舉證。
由於之前對辯護律師下了種種限制, 李小兵,李小妹的兩位律師只好做中性辯護, 對於逐項起訴都以"部份事實不清, 證據之足,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要求從輕處罰。 其間, 兩位辯護律師和李小兵本人曾多次要求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審判長都不予理會。李小兵, 李小妹本人針對公訴人的訴訟, 逐一反駁, 做了無罪自辯。 其實, 李小妹曾多次提及諸如 " 《轉法輪》 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書……", "法輪功能使人心向善……"的話, 均被審判長以"這不是本庭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打斷。
簡單的辯護結束後, 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和議, 做出以上判決。(20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