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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實,遵守《憲法》

——法輪功學習班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心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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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5月25日】 【編者按】目前大陸各地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所謂「教育轉化學習班」非常普遍,通常由地方政府和公安共同舉辦,成為所謂「教育」、「轉化」基地。以下是某學習班學員寫給各級政府、公安的申訴材料。讀者看後,可望對中國各級基層組織對法輪功學員「教育轉化」情況和學員在被轉化過程中的表現多一份切合實際的了解。

歡迎關心法輪功的人士到各地法輪功「轉化學習班」進行實地考察。



尊重事實,遵守《憲法》
── 法輪功學習班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心裏話

各級政府:
X市公安局:
X市X區公安分局:
各派出所:

X區法輪功學習班舉辦至今有四個多月了,我們這些學員受到各方面的關切,大家辛苦了。為了讓各級領導對我們有真實的了解,以便酌情處理,我們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真誠、善意的向各級領導反映一些情況和想法。

一、 關於法輪功和思想轉化

法輪大法傳播的是宇宙真理,是佛家修煉大法。大法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指導嚴格修煉心性,提高思想道德,以德化功。我們通過實踐修煉在身心健康方面確有顯著效果。我們參加修煉不交學費,花20元左右買本《轉法輪》和兩盒煉功磁帶(集體煉還可不要磁帶)就可學煉了。沒有任何組織上的登記註冊,更沒有宗教的教規和儀式,修煉很自由,想學就學,想走就走,有點類似民間的體育、健身娛樂活動形式,興趣相投的人聚在一起,只是我們在一起學法煉功,談不上甚麼組織、甚麼教。有職能部門把法輪功說成非法組織是不屬實的,政府中個別領導和一些報紙宣傳機構所稱的「邪教」就更不屬實了。法輪大法教人向善,不收錢財,為人祛病健身能屬「邪」的範圍嗎?個別領導人有猜疑,宣傳輿論就一邊倒,修煉者大量身心受益的事實不報導,專揀那些不利法輪功的、甚至與事實不符的東西拿出來報導,使不明真相的各界人士、廣大群眾對法輪功產生誤解,我們更痛心的是這種偏激的輿論導向會把政府引向歧途,給國家人民帶來災難。一塊能淨化人的身心、提高人的道德水平的人間淨土被當成「邪教」轟擊,國家花大量人力物力警力打擊的是一群善良的人民,真叫人心焦。

學習班要我們轉化思想,也許你們對我們的思想還未不了解,在此我們告訴領導:我們想的是時時處處按「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更好的人,道德高尚的人,想的是要強身健體。我們認為這種想法與黨和國家提倡的關心人民健康,搞好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不矛盾。如果我們不顧事實真相,去按一種定好的調子寫違心的「保證」,那是對社會不負責任的,我們實在不願做這種違背心願的事。

二、 處理法輪功修煉者中的違法問題

我們是合法公民,有權享有《憲法》賦予我們的各項權利。我們本著實事求是、對社會負責、對大家和個人負責的態度,善意的指出某些做法的違法性。

1. 不准我們交流修煉心得體會,要求我們脫離法輪功。這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了我們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權利。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2. 強制我們去學習班,每天必須派車派警察接送,嚴格交接;曾經被搜身;春節期間無理由地將班上的學員幾乎都送進了拘留所;沒收身份證;國家法定假日(星期六、星期天、節假日)不放人;不能請假看望生病的親人;每天在一個屋子裏不能外出。相當於變相關押,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孕婦也受到同樣對待長達幾個月之久。這些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各級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 我們為了澄清事實要上訪,卻不准我們去。有人因上訪遭到拘留,甚至把沒有去上訪懷疑有上訪想法的人送去拘留所、送到學習班,限制人身自由。這些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4. 限制我們電話通信對像、內容,不允許我們煉功朋友交往,否則灌以「串聯」罪名。這違反了《憲法》第四十條規定。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中沒有思想犯,《刑法》有罪刑相當原則。我們的行為都在《憲法》允許的權利範圍內,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我們這些學員中有被開除公職的,受經濟制裁的,而且限制了我們的人身自由。依照《憲法》這些做法是不是在犯法?亂罰無辜?

三、 我們的希望

我們是修煉的人,我們的師父教導我們永遠不參與政治,對待不公要無怨無恨,善心解決矛盾。因此對自己遇到的不公不怨恨,一直承受著,把這一切不公用於修我們的心,同化宇宙真、善、忍特性,維護宇宙大法的莊嚴、神聖。同時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享有《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維護《憲法》的義務。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選擇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因此對於一切職能部門和執法機關制定的與《憲法》相違背的規定,我們公民可以不遵守,並指出其違法性。這也是維護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統一和尊嚴。

在此,簡單談了我們的想法,你們學習班的工作人員也花了很長時間了解我們。希望各級領導、公安機關人員也能夠實事求是,真正為國為民著想。修煉的人走到哪兒都是好人,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我們修煉身心健康對國家、集體、個人、家庭都是有利的。你們花費那麼多人力物力警力去管制一群善良的群眾,有何意義?我們也有社會義務,有工作、有家庭,還有很多事要做,你們也忙,我們希望這種局面儘快結束。我們也希望大家都要尊重事實,遵守《憲法》,給與人民寬鬆的環境,讓穩定祥和、國泰民安的氣氛出現在中華大地。

X市X區法輪功學習班全體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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